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意见
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意见
| 颁布单位:湖北省咸宁市人民政府 | 文号:咸政发〔 2009 〕 35 号 |
|---|---|
| 颁布日期:2009-12-3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意见
咸政发〔2009〕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经济开发区: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为解决农民看病就医问题而建立的一项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我市自2006年开展新农合工作以来,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共同努力,广大农民积极参与,新农合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新农合制度框架和运行机制基本建立,农民医疗负担得到减轻,卫生服务利用率得到提高,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状况得到缓解,全市新农合实现了以县(市、区)为单位全覆盖的目标。为进一步推进我市新农合工作,让广大农民群众得到更多的实惠,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鄂政发〔2008〕22号)文件和相关医改政策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工作目标,稳步发展新农合
在已全面建立新农合制度的基础上,各地要以便民、利民、为民为出发点,大力加强制度建设,巩固和发展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农民基本医疗需求相适应的、具有基本医疗保障性质的新农合制度,逐步缩小城乡居民之间的基本医疗保障差距。逐步提高筹资标准,进一步调整、完善和统一统筹补偿方案,全面推行门诊统筹,扩大参合农民受益面和受益水平。切实加强医疗救助制度和新农合制度在经办管理、信息系统方面的衔接,探索实行“一站式”管理服务,改进结算办法,切实方便广大参合农民。强化基金监督管理,让参合农民得到更多实惠,增强新农合的吸引力,稳定保持90%以上的参合率。
二、逐步提高筹资水平,完善筹资机制
要根据各级财力状况和农民收入增长情况及承受能力,逐步提高财政补助标准及农民个人筹资水平,积极探索建立稳定可靠、合理增长的筹资机制。从2010年起,全市参合农民人均筹资水平提高到每人每年150元,各级财政对参加新农合农民的补助标准提高到年人均120元,农民个人缴费标准不低于30元。五保户参加新农合个人应缴纳的全部资金从税费改革转移支付经费中列支,农村低保户个人应缴纳的全部资金从医疗救助资金中列支,特困优抚对象个人应缴纳的全部资金从优抚经费中列支。经济条件较好的县(市、区)可适当提高财政补助标准。
各地要继续坚持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的原则,积极探索符合当地情况,农民群众易于接受,简便易行的新农合个人缴费方式。可以采取农民定时定点交纳、委托乡镇财税所等机构代收、经村民代表大会同意由村民委员会代收或经农民同意后由金融机构通过农民的储蓄或结算账户代缴等方式,逐步变上门收缴为引导农民主动缴纳,降低筹资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三、加大基金监管力度,确保基金安全运行
要认真执行新农合基金财务会计制度。从基金的筹集、拨付、存储、使用等各个环节着手,规范基金监管措施,健全监管机制,加强对基金运行情况的分析和监控,保障基金安全运行,确保及时支付农民医药费用的补偿款。为了保证各级新农合财政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各地要加快财政补助资金划拨速度,确保新农合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原则上县级财政补助资金必须在当年第一季度内足额到位,中央和省财政补助资金下拨后,县(市、区)财政部门必须在15个工作日内转入新农合基金专户。农村五保户、低保户、特困优抚对象参合应从民政、财政部门专项资金中列支的个人参合费用也必须及时到位。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