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北省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0-07-0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经济开发区:
《咸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〇年七月六日
咸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湖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咸宁市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设置方案〉的通知》(鄂编发〔2009〕44号)和《中共咸宁市委、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咸发〔2009〕13号)精神,设立咸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一、主要职责
(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六)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七)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设4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拟定年度工作计划及相关规章制度,撰写年度工作总结,督促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负责文秘工作,起草文件、报告,做好宣传工作;负责会议的组织、安排及文字材料的整理;负责公章管理,做好中心固定资产、办公用品的管理工作;负责日常党务、政工工作;负责内外联系、来信来访、后勤接待和安全管理工作;负责档案资料的归类、整理和安全工作。
(二)归集管理科。
认真贯彻执行和宣传《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负责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变更、转移等日常业务;依法督促全市各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和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负责组织落实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度的按年调整;受理单位缴存或降低住房公积金比例申请,提出初审意见,经批准后实施;负责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的年度对账、业务查询和发放住房公积金账单、打印年度个人及各单位对账单及整理移交归集资料档案工作;负责银行存款账户和单位与个人公积金余额稽查;指导各办事处归集业务。
(三)贷款管理科。
负责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工作;负责贷款的调查、审核和审批等工作;负责贷款的清理、回收工作;负责逾期贷款的催收工作;负责贷款政策研究、贷款制度、管理办法的修订和完善;负责贷款的档案管理工作;指导各办事处贷款业务。
(四)财务核算科。
负责中心本级公积金财务核算和统计工作;负责中心本级经费会计核算工作;负责中心公积金管理系统软件的维护和更新,数据库维护和安全;负责公积金管理操作系统的培训工作;负责住房公积金网站的开发和建设,日常维护和信息更新;指导各办事处财务核算业务。
三、人员编制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机关全额拨款事业编制为9名,工勤编制为1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正科级领导职数4名。
四、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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