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理顺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体制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北省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3-12-2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理顺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体制的通知

咸政办发〔2013〕1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咸宁经济开发区: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现就理顺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体制通知如下:

一、理顺管理体制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中心)对各县(市、区)住房公积金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实行“统一决策、统一管理、统一制度、统一核算”的管理模式,办事处作为市中心的分支机构,不具备独立事业法人资格,在市中心授权范围内履行相应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职责。办事处的领导班子成员由市中心负责任免,办事处人员编制管理维持原有体制不变。

二、核定编制和领导职数

办事处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由市编办按照精简、效能原则提出核定的指导性意见。

三、资金属地管理

维持办事处的住房公积金资金规模,市中心不占用、不调度办事处住房公积金资金。

四、增值收益分配统一核算

实行增值收益市级统一核算。办事处增值收益分配方案由市中心统一编制,提交市财政局审核、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办事处的人员工资和公用经费按原供给渠道由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五、严肃工作纪律

市监察部门和市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机构理顺工作的监督,预防和制止在机构理顺工作中可能发生的违纪、违法行为。机构调整期间要冻结人员编制,严禁借机转移资产、侵吞国有资产和私分钱物、挥霍浪费、突击提干、进人、随意变更人事档案等,对违法违纪行为,要严肃查处。造成损失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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