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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理顺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体制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北省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12-2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理顺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体制的通知
咸政办发〔2013〕1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咸宁经济开发区: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现就理顺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体制通知如下:
一、理顺管理体制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中心)对各县(市、区)住房公积金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实行“统一决策、统一管理、统一制度、统一核算”的管理模式,办事处作为市中心的分支机构,不具备独立事业法人资格,在市中心授权范围内履行相应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职责。办事处的领导班子成员由市中心负责任免,办事处人员编制管理维持原有体制不变。
二、核定编制和领导职数
办事处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由市编办按照精简、效能原则提出核定的指导性意见。
三、资金属地管理
维持办事处的住房公积金资金规模,市中心不占用、不调度办事处住房公积金资金。
四、增值收益分配统一核算
实行增值收益市级统一核算。办事处增值收益分配方案由市中心统一编制,提交市财政局审核、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办事处的人员工资和公用经费按原供给渠道由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五、严肃工作纪律
市监察部门和市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机构理顺工作的监督,预防和制止在机构理顺工作中可能发生的违纪、违法行为。机构调整期间要冻结人员编制,严禁借机转移资产、侵吞国有资产和私分钱物、挥霍浪费、突击提干、进人、随意变更人事档案等,对违法违纪行为,要严肃查处。造成损失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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