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樊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中职学校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
襄樊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中职学校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北省襄樊市教育局 | 文号:襄教文〔2009〕1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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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3-0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中职学校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
襄教文〔2009〕12号
各县(市)区教育局、市属中职学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职学生国家助学金的有关政策,推动我市教育事业健康持续协调发展,促进教育公平,进一步加强对中职国家助学金的管理,规范中等职业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确保资助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地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84号)的规定,为确保中职国家助学金政策顺利实施,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及时足额地将国家助学金落实到位。各县(市)区资助中心及市属各中职学校要严格落实国家助学金政策,把符合条件的学生(包括非本地生源的学生)全部纳入资助政策范围,绝不允许以任何理由改变资助对象、缩小资助范围、降低资助标准。规范申报程序,认真做好资助资料的申报、审批、公示以及中职助学金的发放工作,确保中职国家助学金及时足额地发放到学生手中。
二、切实加强资助机构和管理队伍建设,提高各级学生资助管理人员的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精神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要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成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紧急通知》(教财〔2007〕14号)的要求,加快县(市)区和市属各中职学校学生资助专门管理机构的建设,配备专职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办公设备和工作经费。并组织开展资助政策和信息管理操作技能等方面的培训,不断提高各级资助管理人员的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对各项资助工作开展较好的县市和学校,省、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酌情予以奖励。
三、加强助学金信息的填报和档案资料的审核整理。1、各地要充分利用学生信息管理系统,按照规定的时限和要求,做好国家助学金等信息的填报、审核与汇总,并做好国家助学金等信息的月报告工作。2、认真审核上报的受助学生人数;受助学生是否符合资助条件;是否存在重复、虚报助学金现象;综合型高中是否存在利用普通高中学生套取国家助学金的现象。3、中等职业学校要建立包括学生代表参与的助学金评审机制,强化评审程序和评审结果的公示制度,实行阳光操作。同时,建立国家助学金投诉举报受理工作机制,设立举报投诉电话,并向社会公布,广泛接受群众监督。4、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受理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四、建立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奖惩机制。各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主任是本辖区中职学校助学金发放工作(以下简称助学工作)的监督管理责任人,对本辖区中职学校助学工作负监督管理责任。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为本学校助学金管理发放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对学校助学工作负全面责任。市教育局年终对市属中职学校助学金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评内容。
1、对于资助工作开展好、成绩突出的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市属各学校,市教育局将予以通报表扬,并给予其他形式奖励。
2、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专项资金或挤占、挪用、滞留国家助学金的行为,一经查实,建议有关部门收回资金,并在全市范围内予以通报,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建议有关部门取消该校其他职业教育专项资金申报资格,情节严重的对学校采取限制招生、停止招生、取消办学资格等措施。
二OO九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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