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实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北省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襄樊政办发〔2009〕98号
颁布日期:2009-12-0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认真贯彻实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通知

襄樊政办发〔2009〕9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2010年1月1日,我国将正式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现结合我市实际,就认真贯彻实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事关农村社会稳定和农村和谐社会的建立,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任务,抓好落实。要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解决机制,及时、有效化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切实保障农民权益,维护农村和谐稳定。

二、广泛开展宣传培训

各地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在全社会营造依法调解仲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的良好社会氛围。同时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列入干部培训计划,按照分级负责、形式多样、注重实效的原则,大力开展法律培训工作。重点培训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人员、仲裁机构人员和适合聘为仲裁员的人员,为法律实施和工作开展提供人才支撑。县(市)区要重点学习掌握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程序;乡镇、村级要重点学习掌握法律对有关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程序和有关调解文书的规范应用,加大纠纷调解力度,尽可能将纠纷解决在基层。各级人民法院也要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学习培训,积极支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的开展,确保法律得到有效实施。

三、建立健全工作体系

各地要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建立健全乡村调解、县(市)区仲裁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体系。要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相关规定和要求,成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

四、落实工作经费

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仲裁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之规定,各地应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顺利开展。

二OO九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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