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襄阳市省域副中心城市产业发展基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北省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襄阳政发〔2012〕24号
颁布日期:2012-07-2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襄阳市省域副中心城市产业发展基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襄阳政发〔2012〕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襄阳市省域副中心城市产业发展基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襄阳市省域副中心城市产业发展基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两个中心”和“四个襄阳”建设,规范产业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管理,确保安全高效使用,根据《湖北省重大产业发展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12]30号)、《湖北襄阳省域副中心城市产业发展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鄂政办函[2012]47号)和《<关于推动工业经济跨越式发展的若干意见>配套试行办法》(襄阳政发[2012]9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基金是指专项用于支持重点产业发展和重点工业项目建设的资金。基金来源包括省财政预算安排、基金投资收益、股权转让收入、市、县(市、区)政府安排的相关资金等。

第三条基金管理、使用由市、县(市、区)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各负其责。采取政府决策、财政部门承办的管理模式。市、县(市、区)政府负责根据省委、省政府重点区域发展战略,统筹本区域产业发展规划,组织项目申报、评审,明确基金支持重点和支持方式,协调解决项目资金使用管理中遇到的重大问题以及基金补充的重大决策。

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具体负责项目申报、评审,资金的拨付、核算、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以及基金的分红、转让、退出、收回、补充等事项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使用原则

第四条按照省政府相关要求,在保证县(市、区)资金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由市政府受所辖县(市、区)委托进行集中管理,统筹安排使用,集中财力支持重大产业发展,并通过建立利益协调机制,实现市、县(市、区)合作共赢。基金管理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规划原则。基金投向必须符合本区域的产业发展规划,严格按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力争在“十二五”期间,支持发展一批优势特色产业,带动和促进本地经济的快速发展。

(二)突出重点原则。集中财力围绕“2521”骨干企业支撑体系,突出支持重点产业、重点企业和重大项目的发展和建设,特别是对产业集聚、产业升级、效益增长具有重大影响的企业和项目,不断增强产业发展后劲。

(三)注重效益原则。重点支持投资规模大、收入增长快、财政贡献突出、提供就业岗位多的企业和项目;支持节能环保效益明显、对相关产业发展有较强示范引导作用的企业和项目。促进其快速形成规模,提升企业效益和财政贡献率。

(四)引导放大原则。充分发挥基金的示范、引导、撬动和放大作用,吸引社会资金向重点优势产业和重点企业聚集,促进传统产业改造升级,引导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五)循环滚动原则。市、县(市、区)应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基金“快进快出、能进能出”的滚动使用机制,并适时对基金进行补充,确保基金实现循环滚动使用。

(六)专款专用原则。基金专项用于重点产业发展,由市、县(市、区)财政国库实行专账管理,单账核算,不得用于城市和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及地方投融资平台。

第三章预算管理

第五条基金指标的下达。市财政局负责将省财政厅分配的基金预算指标下达到市本级和所辖县(市、区),并督促县(市、区)按规定列入当年本级预算收支。

第六条市政府按要求受托管理基金。全市基金预算指标的20%由市政府统筹管理,各县(市、区)政府按省政府要求与市政府签订委托集中管理协议,统筹管理的基金全部用于增资襄阳市创新投资基金。该基金是市政府设立并按市场化运作、通过与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创业(产业)风险投资企业或采取跟进投资形式、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创业(产业)投资领域的政策性基金。各地委托统筹管理的产业基金所有权属于各地政府,依法享受襄阳市创新投资基金对应的权益。

第七条市、县(市、区)要建立基金预决算制度,对基金实行预决算管理;基金管理部门应定期编制会计报表,向本级政府提交财务工作报告,并保证其真实和准确。严格遵守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积极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建立内部监督机制,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增强管理的有效性。

第四章支持重点

第八条基金重点支持以下产业:

(一)装备制造业。重点支持培育航空航天装备、智能制造装备和轨道交通装备等优势产业集群;支持工程机械制造、农机制造、节能环保装备制造、应急救援装备制造、大型特种泵阀制造等特色产业集群。

(二)新能源汽车产业。重点支持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关键技术成果转化及电池、电机、电控、电池管理等关键零部件规模化生产,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形成较为完整的新能源汽车产业链。

(三)汽车零部件产业。重点支持关键零部件总成和模块研发,提高汽车零部件配套能力和水平,推进汽车零部件产业模块化、系列化发展。

(四)新能源新材料产业。重点支持太阳能光伏发电和新能源装备制造业规模化扩张,以及新型光学材料、新型化学材料、特种钢材、特种建筑材料等新型材料和基础性新材料研发生产。

(五)电子信息产业。重点支持汽车电子、消费类电子、智能电网、新型显示、电器产品、机械数控系统、车联网、物联网、云计算、电子及通讯服务业,培育电子信息产业集群。

(六)医药化工产业。重点支持生物制药、化学制药、现代中药、药材种植及加工、医疗器械等产业,延伸产业链和价值链。支持磷、硅资源深度加工和硫磷钛一体化开发,促进化工产业提档升级。

(七)农产品加工产业。重点支持行业优势企业扩大生产规模、延长产业链条、创建品牌和资源整合,培育粮食加工、油料加工、肉食品加工和林果产品加工等产业集群。

(八)符合襄阳市产业发展方向的其他重点工业项目。

第五章支持方式

第九条基金采取滚动使用和一次性投入两种方式。市、县(市、区)应根据项目情况确定基金支持方式,原则上同一年度同一项目只能选择一种支持方式。

(一)滚动使用的方式:

1、阶段参股。主要用于知识产权清晰,符合国家产业支持方向,具有高成长性,有望形成行业龙头带动效应的企业。基金参股比例最高不超过企业实收资本的25%,且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除普通参股方式外,鼓励基金探索协议固定收益的优先股、跟进风险投资基金联合投资项目等新的参股方式。阶段参股达到协议目标后尽快退出,原则上持股不超过3年,一般通过到期清算、社会股东回购、股权转让等方式实现退出。在有受让方的情况下,基金可以随时退出。参股企业发生清算时,按照法律程序清偿债权人债权后,剩余资产优先清偿基金。

2、资本金投入。主要用于三个方面:

(1)注资襄阳市创新投资基金公司,主要用于补充市主导产业参股引导基金,吸引社会资本进入产业投资领域,培植壮大主导产业。操作程序和参股比例按照襄阳政发[2012]9号文件和《襄阳市创新投资基金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2)弥补重点行业、龙头企业发展中资本金不足、作为创新型科技企业进入实体经济领域的引导性资本投入、以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的新增国有资本投入。资本金投入以引导其他社会资本投入为主要目的,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可通过依法转让、股东回购等方式退出。此类资本金投入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3)对国有控股担保机构注入资本金,用于扩大担保机构规模,增强担保实力。

3、短期调度。主要用于缓解有市场、有效益、有潜力的地方重点龙头骨干企业短期流动资金不足。实行年初调出、年底收回,尤其是对有季节性资金需求的企业,以企业生产和购买原材料的季节为借款周期,增加周转次数。为确保资金按时收回,经政府同意,财政部门应与借款企业办理借款手续,签订借款合同,建立包括银行承兑汇票抵押、信用管理、财产抵押、股东联保等有效的还款保障机制。

(二)一次性投入的方式:

贷款贴息。主要用于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在本地能形成较大产业规模,银行贷款额度较多且已到位,预期经济和社会效益好的项目。具体操作按襄阳政发[2012]9号文件执行。

(三)基金支持方式的选择应以滚动使用为主、一次性投入为辅。为确保基金的良性循环滚动,市、县(市、区)要将基金分红、转让收入、退出等资金(含本金及收益)及时充实基金,并根据市、县(市、区)财力情况,按照“谁使用谁补充”的原则对基金适时予以补充,基金增值及补充部分的所有权不变。

第六章项目管理

第十条基金按项目进行管理。

(一)市、县(市、区)政府应组织财政等部门建立基金项目库和项目评审制度,根据本年度的基金额度和本实施细则,确定基金当年支持的方向和重点。

(二)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本区域的项目申报,由县(市、区)政府组织财政等相关部门评审后,向市财政部门申报;市属企业直接向市财政部门申报,由市政府组织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等部门及专家评审。按照择优原则筛选确定支持项目,并在政府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一周。

(三)公示期结束后,市政府将支持项目名称、资金额度、支持方式等情况报省财政厅备案。完成备案后,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将资金及时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

(四)项目承担单位收到资金后,应按照现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并按要求向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报送财务信息。

第十一条申请基金的企业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项目符合本实施细则确定的支持重点,企业发展前景良好,且资产状况良好;

(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企业注册地、纳税地在襄阳辖区内;

(三)企业管理和运作规范,企业构架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规定,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合法、规范;

(四)企业管理团队、技术团队稳定,素质较高;

(五)会计信息准确完整,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无使用财政资金不履行双方协议的不良记录;

(六)其他需具备的条件。

第十二条基金的申报材料一般应包括:

(一)资金申请文件;

(二)项目可行性报告;

(三)生产经营情况或业务开展情况;

(四)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上年度会计报表;

(五)承担项目单位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六)申请贷款贴息的企业,需提供贷款合同、借款借据、贷款当月银行对账单、设备采购合同、发票及付款凭证;

(七)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建立监督检查制度。项目承担单位按月向财政部门报送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和基金使用情况;市财政部门按季向省财政厅报送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和基金使用情况,包括基金投资运作、收益、退出等情况。

第十四条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每年对当地项目承担单位基金使用管理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市财政部门形成评价报告报省财政厅。

第十五条建立风险防控机制。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建立基金风险评估制度和风险防范制度,市、县(市、区)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基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掌握项目执行情况和基金使用效益情况,一旦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有效防范资金风险。

第十六条实施责任追究制度。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挤占、挪用。对违反规定使用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十七条县(市、区)财政部门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襄阳省域副中心城市产业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和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要求,按基金滚动使用为主、一次性投入为辅的方式,制定具体操作规程,并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本实施细则由市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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