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北省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襄政办发〔2016〕1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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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6-03-1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襄政办发〔2016〕16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
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1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重点整治“红顶中介”的通知》(鄂办发〔2015〕38号)等文件精神,市政府决定对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予以清理规范。其中:保留33项,调整10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开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内容
对于保留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优化办事行为,向社会公开服务内容,方便群众办事,接受社会监督。公开的内容包括:服务事项名称、审批事项名称、实施部门、申请条件、申报材料、服务流程、中介服务设定依据、收费标准、服务时限、中介服务实施机构等。
二、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实行清单管理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襄阳市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开展审批工作。未纳入清单的事项,各有关部门一律不得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服务,也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材料。今后确需新设的,必须进行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审查论证,依照法定程序设定并纳入清单管理。
三、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
除垄断性较强,短期内无法形成充分竞争的中介服务事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外,对于市场发育成熟、价格形成机制健全、竞争充分规范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通过市场调节价格;对于事业单位提供中介服务的,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审批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活动,必须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服务机构,服务费用一律由审批部门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严禁通过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取费用、扩大收费范围、减少服务内容等形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严禁相互串通、操纵中介服务市场价格。
四、加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监管
各有关部门要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制定中介服务规范和标准,指导监督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建立服务承诺、限时办结、执业公示、一次性告知、执业记录等制度,完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信用体系、惩戒淘汰和考核评价机制,严格查处违规收费、出具虚假证明或报告、谋取不正当利益、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破除垄断、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
附件:1襄阳市保留的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33项)
2襄阳市调整的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10项)
http://www.xf.gov.cn/resources/auto3158/201603/t20160322_702369.shtml
2016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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