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襄阳市清理规范涉及行政审批中介机构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北省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襄政办发〔2015〕32号
颁布日期:2015-08-0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襄政办发〔2015〕32号

关于印发《襄阳市清理规范涉及行政审批中介机构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政府各部门,各开发区管委会:

《襄阳市清理规范涉及行政审批中介机构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8月5日

襄阳市清理规范涉及行政审批中介机构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1号)、《襄阳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阳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襄发〔2015〕10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广高新区“三个一”改革经验相关文件的通知》(襄政发〔2015〕13号)精神,为进一步深化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中介服务行为,促进中介市场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目的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作用,加强制度建设,强化监管措施,加大监管力度,切实解决中介服务环节多、耗时长、收费不透明、与政府部门利益关联、垄断性强等突出问题,着力构建制度建设规范、政府监管有力、行业行为自律、社会监督有效的社会中介服务监管体制,为襄阳建设成为汉江流域中心城市提供体制机制保障。

二、清理规范的范围

各部门开展行政审批时,要求申请人委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机构(以下统称中介机构)开展的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有偿服务(以下称中介服务),包括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具体分为以下六个方面内容:

(一)土地、矿产资源、林业资源、房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安全生产、地震安全等评估服务;

(二)检测、检验、公证、认证等鉴定服务;

(三)监理、科技、档案、培训、担保等服务事项;

(四)信息、技术、工程、造价等咨询服务;

(五)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产权交易、土地拍卖等代理服务;

(六)其他涉及行政审批行为的中介服务。

三、工作重点

(一)掌握中介机构基本情况。摸清全市涉及行政审批中介机构的性质、名称、种类、数量、资质、资格、从业人员状况和发展现状等基本情况。了解中介机构与各行政主管部门或挂靠单位脱钩改制、“机构、职能、人员、财务、办公场所”五分开、“双重法人”登记等方面的情况。(牵头单位:市编办;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政务服务中心)、市法制办、市工商局、市民政局、市物价局和各行业主管部门)

(二)规范中介机构服务事项。在对现有中介服务事项全面清理的基础上,按照下列要求予以规范。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部门规章按照行政许可法有关行政许可条件要求规定的中介服务事项外,审批部门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机构开展服务,一律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以外的中介服务材料;审批部门能够按要求自行完成的事项,一律不得设定中介服务;现有或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不得转为中介服务;一律不得将一项中介服务拆分为多个环节;依照规定由审批部门委托相关机构为其审批提供的技术性服务,由审批部门委托开展,一律不得增加或变相增加申请人的义务。(牵头单位:市编办;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政务服务中心)、市法制办、市工商局、市民政局、市物价局和各行业主管部门)

(三)破除中介机构垄断经营。坚持“非禁即入”的准入原则,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的资质资格许可外,其他各类中介机构资质资格审批一律取消。各部门设定的区域性、行业性或部门间中介机构执业限制一律取消。严禁通过限额管理控制中介机构数量,各部门现有的限额管理规定一律取消。各部门研究制定本部门促进中介组织发展措施,引导中介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牵头单位:市工商局;责任单位:市编办、市法制办、市行政审批局(市政务服务中心)、市民政局和各行业主管部门)

(四)切断中介服务利益关联。审批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举办的企业,不得开展与本部门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需要开展的应转企改制或与主管部门脱钩。对专业性强、市场暂时无力承接,短期内仍需由审批部门所属(主管)单位开展的中介服务,审批部门须明确过渡期限,提出改革方案,由市审改办组织专家论证后报市政府批准。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中介机构,对各类中介机构提供的服务应同等对待;对申请人已委托中介机构开展的服务事项,不得再委托同一机构开展该事项的技术性审查;行业协会商会类中介机构一律与审批部门脱钩,平等参与中介服务市场竞争;政府机关工作人员一律不得在中介机构兼职(任职);政府机关退(离)休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在中介机构兼职(任职)的,应当按干部管理权限严格审批,按规定经批准在中介机构兼职(任职)的,不得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不得获取股权和其他额外利益。(牵头单位:市编办;责任单位:市法制办、市人社局、市行政审批局(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工商局、市民政局和各行业主管部门)

(五)规范中介机构服务收费。对于市场发育成熟、价格形成机制健全、竞争充分规范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通过市场调节价格;对于垄断性较强,短期内无法形成充分竞争的,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同时深入推进中介服务收费改革,最大限度地缩小政府定价范围;事业单位提供中介服务的,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审批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活动,必须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服务机构,服务费用一律由审批部门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严禁通过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取费用、扩大收费范围、减少服务内容等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严禁相互串通、操纵中介服务市场价格。(牵头单位:市物价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和各行业主管部门)

(六)实行中介服务清单管理。编制《襄阳市中介服务事项目录清单》,对清理规范后保留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实行清单管理,明确项目名称、设置依据、服务时限,其中实行政府定价或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项目,同时明确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凡未纳入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不得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今后确需新设的中介服务事项,必须进行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审查论证,依照法定程序设定并纳入清单管理;各审批部门要将中介服务事项及相关信息与行政审批事项一并向社会公开。(牵头单位:市编办;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政务服务中心)、市法制办、市工商局、市民政局、市物价局和各行业主管部门)

(七)加强中介机构监督管理。制定完善本部门、本行业所登记、审批、监管的中介机构规范和标准,指导监督中介机构建立服务承诺、限时办结、执业公示、一次性告知、执业记录等制度,细化服务项目、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规范执业行为,设立投诉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对中介机构的监督。建立惩戒和淘汰机制,严格查处违规收费、出具虚假证明或报告、谋取不正当利益、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完善中介机构信用体系和考核评价机制,建立中介机构信用等级,实行动态管理,将相关信用状况和考评结果定期向社会公示。(牵头单位:市编办;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行政审批局(市政务服务中心)、市法制办、市工商局、市民政局、市物价局和各行业主管部门)

四、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8月1日-8月10日)。制定出台工作方案,各行业主管部门召开本部门、本行业中介机构会议,安排部署清理规范工作。

(二)自查自纠阶段(8月11日-8月31日)。各行业主管部门对本部门、本行业中介机构认真开展自查自纠,提出清理规范的意见,并按规定填报相关表格。

(三)规范管理阶段(9月1日-9月30日)。组织编制《襄阳市中介服务事项目录清单》,各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完善本部门、本行业中介机构监管措施,逐步建立完善中介机构信用评价、惩戒淘汰和责任评估机制。

(四)总结验收阶段(10月1日-10月31日)。各行业主管部门对清理规范工作的做法、经验和取得的成效进行总结。市审改办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本次清理规范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清理规范中介机构是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要按照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总体部署,市审改办负责综合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清理规范工作与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结合起来,制定本部门、本行业清理规范的具体工作方案,统筹安排,认真组织实施。

(二)加强统筹协调。各有关部门负责本部门、本行业清理规范工作,对中介机构进行全面梳理,准确掌握其基本情况、发展现状和主要问题,提出清理规范的意见。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等部门分别负责研究提出规范中介服务收费、建立健全中介机构监管制度、强化行业自律等方面的配套改革措施。

(三)加强监督检查。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申请人对中介服务评价反馈机制,向社会公布举报方式,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市审改办要会同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法制办等部门,及时跟踪各有关部门工作进展情况,确保清理规范中介机构工作取得实效。

附件:1.襄阳市行政审批中介机构基本情况表

2.襄阳市行政审批中介机构服务项目登记表

3.襄阳市行政审批中介机构服务情况汇总表

http://www.xf.gov.cn/resources/auto3158/201508/t20150821_646990.shtml

延伸阅读

解除合同的法定条件有哪些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全面推进信息化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白银市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