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孝感市市级产业发展基金设立方案》和《孝感市市级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北省孝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5-12-3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孝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孝感市市级产业发展基金设立方案》和《孝感市市级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高新区、临空区、双峰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孝感市市级产业发展基金设立方案》和《孝感市市级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孝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31日

孝感市市级产业发展基金设立方案

为深化财政投资体制改革,创新财政资金分配方式,搭建各类基金支持企业发展的对接平台,引导更多社会资本投入实体经济,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科学跨越式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拟设立“孝感市市级产业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并制定设立方案。

一、总则

基金是指由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支持产业发展的综合性政策性基金,主要包括投资引导基金、融资担保基金、续贷周转基金、政银合作基金、扶持奖励资金、风险补偿资金等单项基金。

基金宗旨是创新政府资金使用方式,发挥财政资金杠杆放大效应,运用市场化手段,引导各类社会资金围绕我市实施的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重点投向创新驱动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新型城镇化建设等事关全市经济发展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向成长性好、增值潜力大的中小微企业和创业早期企业倾斜。要以产业发展基金规范运作为突破口,细化运作规程,逐步建立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加快推动全市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优化升级。基金不以营利为目的,不与社会资本争市场。基金遵循“政府主导、部门参与、市场运作、专业管理、防范风险、注重绩效”的原则运行。

二、基金的资金来源、构成及规模

(一)资金来源。

1.市本级预算安排用于支持相关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2.盘活财政存量的统筹资金;

3.中央、省级专项转移支付及股权投资基金;

4.县(市、区)人民政府参股资金;

5.基金运营收益资金;

6.基金在银行存款利息收入资金;

7.个人、企业或者社会机构无偿捐赠及其它资金。

(二)基金规模及构成。

基金总规模暂定为10亿元,其中

1.投资引导基金3亿元;

2.融资担保基金2.5亿元;

3.续贷周转基金1.2亿元;

4.政银合作基金2.3亿元;

5.扶持奖励资金0.5亿元;

6.风险补偿资金0.5亿元。

三、基金的管理架构

设立基金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决策委员会”),作为基金的最高决策机构。决策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和孝感市市级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基金公司”)。基金委托金融机构实施资金监管。

(一)决策委员会。

决策委员会由市长任主任,常务副市长和分管工业的副市长任副主任,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农办、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国资委、市城投公司、市金融办、市审计局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市财政局代表市政府履行对基金管理公司的管理职责;市金融办作为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基金的经营管理;市审计局依法对基金的运作情况进行审计;市发改、经信、农办、科技、商务、国资、城投等部门充分发挥熟悉产业政策、了解投资项目情况的优势,负责联系行业和产业的项目库建设,为基金提供项目备选清单、信息查询和对接服务,监督基金投向,开展政策指导。决策委员会主要负责基金的资金募集,审定基金的投资方向、投资原则、投资计划等,组建基金公司,审议批准基金公司章程、管理制度、绩效考核办法,协调解决基金管理中的重大问题,需要审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办公室。

办公室作为决策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决策委员会日常工作。具体包括:起草相关文件,落实决策委员会决定事项,组织对基金投资运作的监督、考核以及绩效评价,协调基金日常管理中出现的问题,以及决策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决策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

(三)基金公司。

设立孝感市市级产业发展基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实行公司化运作,作为基金实际出资人,行使出资人的权力和义务,专门履行基金运营和管理职责。

基金公司的主要职责为:

1.根据决策委员会提出的投资方向,统筹谋划基金的运作;

2.负责基金日常管理,对基金账户进行监督,确保资金安全;对基金的运营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和评价,定期报送基金运营情况;

3.以出资额为限对子基金行使出资人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协调子基金的运营管理,建立基金评审专家库,定期对各子基金业务进行统计、分析、汇总,按季度、年度出具基金运营报告;

4.承办决策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托管银行。

基金托管银行由基金公司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并由基金公司与其签订资金托管协议。托管银行按照托管协议,负责资产保管、资金拨付和结算等日常工作,保证资金安全,定期向市财政局和基金管理公司提交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四、基金的使用方式及运作

(一)使用方式。

基金主要以投资引导、政银合作、融资担保、续贷周转、扶持奖励、风险补偿等方式使用,根据业务开展、企业和市场需求适时设置调整单项基金和子基金及其规模。单项基金和子基金使用管理细则另行制定。

基金不得投资于股票、期货、外汇、房地产业以及国家和本市政策限制类行业。基金闲置资金可以用组合投资方式投资于国债、协议存款、货币基金等低风险金融工具,以保值增值。

(二)单项基金的运作。

1.投资引导基金。

投资引导基金是按市场化方式运作,通过参股,与社会资本合作设立参股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各类股权投资基金(以下称子基金)。

投资引导基金参股子基金由决策委员会确定,基金公司运作。子基金按照成熟一支设立一支,每支子基金规模原则上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投资于本市项目(含支持本市企业在市外投资、并购项目和被投资的市外企业在本市新增投资项目)的资金不得低于母基金和国家基金的认购份额。投资于本市之外的,也要尽可能与本市产业或企业关联。对单个企业的投资,原则上不超过被投资企业总股本的30%,且不超过子基金总资产的20%。引导基金与其他出资人的资金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引导基金通过到期结算、股权转让、企业回购等方式退出。合作期限一般为5年,最长不超过10年。

县(市、区)可作为基金合伙人参股市级引导基金。

2.政银合作基金。

政银合作基金是政府通过设立集合贷、增信贷、小额保证保险金、省调度资金,直接与银行、保险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合作银行按基金的一定比例放大贷款额度,降低企业的准入门槛和融资成本,支持成长性较好的中小企业发展。贷款损失由市基金管理公司、合作银行、保险公司各按协商比例承担。

3.融资担保基金。

融资担保基金主要是由政府投资担保公司,通过担保公司与银行合作,按担保基金10倍放大贷款额度,为缺乏资产抵押的中小微企业提供贷款担保,引导金融资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担保公司收取一定比例担保费,承担担保风险。要按《湖北省中小实体经济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实体资金参股的担保公司为企业提供贷款担保,不收取担保费,必要的费用由同级财政列入预算补助;同时要按不低于担保公司当年在保余额1%的比例,建立政府担保风险补偿金,用于为企业担保贷款提供风险补偿。

4.续贷周转基金。

续贷周转基金是为改善市本级中小企业融资环境,降低融资成本,解决中小企业贷款“还旧借新”的资金困难成立的周转基金。主要用于企业还贷、续贷业务临时周转,企业需要时,直接向担保公司提出借款申请,担保公司根据贷款银行作出的续贷的承诺书,替企业归还贷款。

5.扶持奖励资金。

扶持奖励资金是为兑现市政府鼓励企业发展和创新创业设立的政策性奖励资金。

6.风险补偿资金。

风险补偿资金是用于担保公司按相关政策要求降低担保费及出现的担保损失的补偿、政银合作贷款损失和小额保证保险贷款损失的代偿。

五、基金的收益分配及退出

(一)基金取得出资收益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1.弥补基金损失;

2.扩大基金规模;

3.对基金投资合作机构进行奖励。

基金到期清算后,基金本金及投资收益上缴市级国库,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管理。

(二)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或债权退出时,应报请决策委员会批准,可采用转让、企业回购、兼并收购、到期清算等方式退出,退出方式及价格应体现基金政策性和市场化原则,由子基金管理细则结合运作模式具体规定。

六、基金的监督管理与风险控制

(一)基金公司应建立健全基金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机制,保障基金运行安全,定期向财政部门报送基金运行报告,建立大额资金使用报批制度。基金公司应加强对子基金的监管,建立绩效考核制度,定期对基金政策目标、政策效果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价结果报市财政局。

(二)市财政局对基金运作情况进行监督管理,每季度向决策委员会汇报一次基金管理和运作情况。年终应委托第三方机构分别对基金、单项基金和子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将评价结果报决策委员会和市人民政府。

(三)市审计局依法对基金进行专项财务审计,必要时进行相关的延伸审计。

(四)对基金运作中的弄虚作假骗取基金投资,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截留挪用、挥霍浪费基金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对基金管理、运行中的违纪违法行为的相关责任人员,严格问责追责。

孝感市市级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财政投资体制改革,创新财政资金分配方式,搭建各类基金支持企业发展的对接平台,引导更多社会资本投入经济社会发展,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产业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由市政府设立的支持产业发展的综合性政策性基金,由投资引导基金、融资担保基金、续贷周转基金、政银合作基金、扶持奖励资金、风险补偿资金等单项基金组成。

第三条基金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市本级预算安排用于支持相关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二)盘活财政存量的统筹资金;

(三)中央、省级专项转移支付及股权投资基金;

(四)县(市、区)政府参股资金;

(五)基金运营收益;

(六)基金在银行的存款利息收入;

(七)个人、企业或者社会机构无偿捐赠及其他资金。

第四条基金遵循“政府主导、部门参与、市场运作、专业管理、防范风险、注重绩效”的原则运行,重点投向创新驱动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新型城镇化建设等事关全市经济发展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向成长性好、增值潜力大的中小微企业和创业早期企业倾斜。

第二章基金管理机构

第五条设立基金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决策委员会),作为基金的决策机构。市长担任决策委员会主任,常务副市长和分管工业的副市长担任副主任,市财政、发改、经信、科技、商务、国资、城投、金融、农办、审计等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第六条决策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基金的资金募集,审定基金的投资方向、投资原则、投资计划等;

(二)组建基金管理公司,审议批准基金管理公司章程、管理制度、绩效考核办法;

(三)协调解决基金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四)需要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决策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主要职责为:

(一)协调决策委员会议定事项的落实;

(二)组织相关业内专家对基金投资方案进行评审,为决策委员会决策提供依据;

(三)对基金管理公司进行监督、管理;

(四)承担决策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设立孝感市市级产业发展基金投资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基金公司”)。实行公司化运作,作为基金实际出资人,行使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基金公司的主要职责为:

(一)根据决策委员会提出的投资方向,统筹谋划基金的运作;

(二)负责基金日常管理,对基金账户进行监督,确保资金安全。对基金的运营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和评价,定期报送基金运营情况;

(三)以出资额为限对子基金行使出资人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协调子基金的运营管理,建立基金评审专家库,定期对各子基金业务进行统计、分析、汇总,按季度、年度出具基金运营报告;

(四)承办决策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基金由基金公司按照政府采购有关程序选定托管银行,实行专户管理。

托管银行按照托管协议,负责资金保管、资金拨付和结算等日常工作,定期向决策委员会办公室报送基金拨付情况。

第三章基金运作方式

第十条基金主要以投资引导、政银合作、融资担保、续贷周转、扶持奖励、风险补偿等方式运作。

(一)投资引导基金。

1.投资引导基金是按市场化方式运作,通过参股方式,与社会资本合作设立参股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各类股权投资基金(以下称子基金),以阶段参股和跟进投资的方式投资企业。县(市、区)可作为基金合伙人参股投资引导基金。

2.投资引导基金参股子基金由决策委员会确定,基金公司负责具体运作。

3.子基金的规模原则上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投资于本市项目(含支持本市企业在市外投资、并购项目和被投资的市外企业在本市新增投资项目)的资金不得低于母基金和国家基金的认购份额。投资于本市之外的,也要尽可能与本市产业或企业关联。对单个企业的投资,原则上不超过被投资企业总股本的30%,且不超过子基金总资产的20%。引导基金与其他出资人的资金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4.子基金不得投资于其他子基金。子基金通过到期结算、股权转让、企业回购等方式退出。合作期限一般为5年,最长不超过10年。

(二)政银合作基金。

政银合作基金是政府通过设立集合贷、增信贷、小额保证保险金、省调度资金,直接与银行、保险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合作银行按基金的一定比例放大贷款额度,降低企业的准入门槛和融资成本,支持本市的企业发展。贷款损失由基金公司、合作银行、保险公司各按协商比例承担。

(三)融资担保基金。

融资担保基金主要是由政府投资担保公司,通过担保公司与银行合作,按担保基金10倍放大贷款额度,为缺乏资产抵押的中小微企业提供贷款担保,引导金融资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担保公司收取一定比例担保费,承担担保风险。

(四)续贷周转基金。

续贷周转基金是为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降低融资成本,解决中小企业贷款“还旧借新”的资金困难成立的周转基金,主要用于企业还贷、续贷业务临时周转。企业需要时,直接向担保公司提出借款申请,担保公司根据贷款银行作出的续贷承诺书,替企业归还贷款。

(五)扶持奖励资金。

扶持奖励资金是为兑现市政府鼓励企业发展和创业创新设立的政策性奖励资金。扶持奖励资金的使用管理,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六)风险补偿资金。

风险补偿资金用于担保公司按相关政策要求降低担保费和担保损失的补偿,以及政银合作贷款损失、小额保证保险贷款损失的代偿。

第十一条根据业务开展、企业和市场需求适时设置调整单项基金和子基金及其规模。单项基金和子基金使用管理细则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基金不得投资于股票、期货、外汇、房地产业以及国家和本市政策限制类行业。

第十三条基金闲置资金可以用组合投资方式投资于国债、协议存款、货币基金等低风险金融工具,以保值增值。

第四章基金的收益分配及退出

第十四条基金取得出资收益主要用于:

(一)弥补基金损失;

(二)扩大基金规模;

(三)对基金投资合作机构进行奖励。

基金到期清算后,基金本金及投资收益上缴市级国库,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管理。

第十五条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或债权退出时,应报请决策委员会批准,按照协议约定可通过转让、企业回购、兼并收购、到期清算等方式退出,退出方式及价格应体现基金政策性和市场化原则。由子基金使用管理细则结合运作模式具体规定。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基金公司应建立健全基金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机制,保障基金运行安全,定期向财政部门报送基金运行报告,建立大额资金使用报批制度。

基金公司应加强对子基金的监管,建立绩效考核制度,定期对基金政策目标、政策效果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价结果报市财政局。

第十七条市财政局对基金运作情况进行监督管理,每季度向决策委员会汇报一次基金管理和运作情况。年终应委托第三方机构分别对基金、单项基金和子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将评价结果报决策委员会和市人民政府。

第十八条市审计局依法对基金进行专项财务审计,必要时进行相关的延伸审计。

第十九条对基金运作中的弄虚作假骗取基金投资,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截留挪用、挥霍浪费基金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对基金管理、运行中的违纪违法行为的相关责任人员,严格予以问责追责。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有效期三年,自2015年12月31日起施行至2018年12月30日止。市人民政府2012年7月31日颁布的《孝感市本级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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