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城乡居保与新农合城镇居民医保基金征收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4-11-0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做好城乡居保与新农合城镇居民医保基金征收工作的通知

宜府办文〔2014〕5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宜昌高新区管委会:

为了更好地推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以下简称“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医保”)基金(以下统称“三险”)的征收工作,进一步减轻基层负担,方便群众缴费,整合工作力量,提高工作效率,市政府决定,从2014年起,将城乡居保与新农合、城镇医保基金集中征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征收时间

“三险”集中征收时间为每年10月至次年2月。各地要按照这一时间要求,及时动员部署,迅速启动2015年度“三险”集中征收工作,并在此基础上,做好常态化征收工作。未征收2014年度城乡居保基金的县市区,要同时做好2014、2015年度基金征收工作。

二、明确责任主体

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做好安排部署和督办检查。人社部门具体负责城乡居保和城镇医保基金征收工作,卫生计生部门具体负责新农合基金征收工作。财政部门要加强基金监管,与人社部门共同做好城乡居保基金的上解入库和记账管理等工作。

三、落实工作经费

各县市区应落实征收工作经费,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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