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宜府办发〔2010〕12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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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12-2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宜府办发〔2010〕1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开发区管委会,各大中型企业,各大中专学校:
今年11月,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转发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四部门《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贯彻落实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宜昌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为40万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只能支持基本住房需求,严禁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进行投机性购房。
二、保持缴存职工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购买首套自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
三、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发放对象,仅限于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的缴存职工家庭,且贷款用途仅限于购买改善居住条件的普通自住房。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
四、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办理住房公积金购房、偿还购房贷款提取手续。
五、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调查、审核、抵押、发放、回收等工作,切实加强贷款风险管理,保障资金安全。
六、统筹协调,搭建信息共享平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会同市房地产管理局、人行宜昌市分行、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尽快实现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征信系统、个人身份证查询信息系统、婚姻登记信息系统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系统的资源共享,防范骗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等行为。同时,要简化办理手续,提高服务水平。
七、各有关部门应积极做好政策解释工作。政策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及时上报市人民政府。
附件: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武汉分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四部门<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鄂建〔2010〕147号)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附件: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件
湖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
鄂建〔2010〕147号
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
四部门《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人民政府: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建金〔2010〕17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贯彻落实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是提高认识,统一思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四部门《通知》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也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指导性文件。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明确责任,确保《通知》认真贯彻落实。
二是结合实际,尽快制定具体措施。市、州人民政府要加紧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各项措施,并于12月10日前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监局备案。
三是统筹协调,搭建信息共享平台。整合政府信息资源,尽快实现个人住房信息系统、个人身份证查询信息系统、征信系统、婚姻登记信息系统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系统资源的共享,为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创造条件。
四是加强指导,严格规范执行各项政策措施。各地住房公积金管委会,要充分履行职责,加强对本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业务指导,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的有关问题,促进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规范健康发展。政策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人行武汉分行和湖北银监局。
附件: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监局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附件: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文件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建金〔2010〕179号
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
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只能用于缴存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普通自住房,以支持基本住房需求。严禁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进行投机性购房。
二、保持缴存职工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使用住房公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
三、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发放对象,仅限于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的缴存职工家庭,且贷款用途仅限于购买改善居住条件的普通自住房。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
四、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五、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要根据当地住房价格、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和住房公积金业务发展状况,以支持缴存职工购买普通自住房的贷款需求为原则,合理确定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并报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人民银行、银监部门备案。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报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备案。
六、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调查、审核、抵押、发放、回收等工作,切实加强贷款风险管理,保障资金安全。住房公积管理中心要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抓紧建立信息共享机制,防范骗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等行为。同时,要简化办理手续,提高服务水平。
城市人民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抓紧制定落实本通知精神的具体措施,积极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政策执行中有关问题,及时报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和银监会。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
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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