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宜昌城市建设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宜昌城市建设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宜府办发〔2016〕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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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6-01-2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宜昌城市建设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宜府办发〔2016〕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宜昌城市建设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月22日
宜昌城市建设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宜昌城市建设发展基金(下称“基金”)的管理和运作,完善项目筛选和评审机制,提高科学决策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金由宜昌市人民政府(下称“市政府”)与银行共同发起成立。基金可分期筹集,筹集方式须合法合规。
第三条基金由普通合伙人(GP)、优先级有限合伙人(LP)、劣后级有限合伙人(LP)构成。
市政府指定企业设立普通合伙人,负责基金发起及日常事务管理;银行通过一致行动人成立信托计划或筹集其他资金作为优先级有限合伙人,按照约定履行优先级资金的出资义务,并享受投资收益等其他权利;市政府指定企业作为劣后级有限合伙人,代表政府和银行共同组建基金,按照约定履行劣后级资金的出资义务,并享受投资收益等其他权利。基金采用认缴制,可引进多家银行作为优先级有限合伙人,一次认购、分期缴款,优先级有限合伙人和劣后级有限合伙人缴款资金按约定同比例到位。
第四条基金专为宜昌市城市建设发展提供金融支持,按照“政府引导、科学决策、市场运作、防范风险”原则进行运作。
第五条基金主要用于解决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需求,主要投向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生态园林景观建设、棚户区改造、保障性住房建设等重点领域以及市级PPP项目。基金可以通过多种形式对符合投资标准的项目主体给予资金支持,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投资、债权投资、股债混合投资等形式。
第六条成立宜昌城市建设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下称“管委会”)。管委会由市政府发起设立,为基金最高决策机构,对基金项目审批具有终审权,对基金管理和使用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决策。
(一)人员构成:管委会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主任委员由分管财政的副市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分管财政的副秘书长担任,委员由市政府金融办、市发改委、市住建委(市园林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规划局、市房管局、政府指定企业(GP)等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
(二)主要职责:制订融资计划、项目准入标准;对项目进行评估、审议,并作出最终决策;审议基金年度财务报告及工作报告;审议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退出、解散等重大事项;审议其他重大事项。
(三)议事规则:
1.定期召开管委会会议。由管委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须有2/3(含)以上的委员出席。如有特殊需要,主任可决定召集特别会议。
2.市财政局负责管委会会议相关具体工作。包括会议发起、会议通知、会务管理、会议纪要整理及签发、会议材料归档等。根据工作需要,管委会委员、相关部门可向市财政局提请召开管委会会议。
3.管委会会议原则上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因故不能出席可书面授权其他人员出席并行使表决权。
4.管委会会议采用书面表决形式,每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可同意或反对。决策事项须全体参会委员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七条成立宜昌城市建设发展基金使用评审委员会(下称“评审会”)。由管委会负责设立,负责对基金投资项目进行初步评审,提交评审意见报管委会最终审定。
(一)人员构成:评审会采用“5+2”议事规则,即设5个常设委员单位:市政府金融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政府指定企业(GP),根据项目所涉领域在相关部门中产生2个非常设委员单位。评审会主任委员由市财政局局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指定。
(二)主要职责:报基金管委会终审前,对项目进行集体审议;对项目是否符合宜昌市城市建设发展规划,是否存在重复投资以及是否有负面影响等进行评价;分析并评估项目合规风险、资金筹措、还款来源等;提出是否投资以及投资方式、金额、期限、回收等建议。
(三)议事规则:
1.项目主体将拟申请基金投资的项目提交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收集相关资料,形成调查报告提交评审会审议。调查报告应包括项目可行性分析、立项及批(核)准情况、资金筹措方案、建设进度及用款计划、还款来源等内容。
2.评审会由主任委员或经主任委员授权的副主任委员主持,定期召开,特别紧急、重要的项目,经评审会主任委员同意可直接安排临时会议。
3.评审会原则上采用现场审议方式。特别紧急业务,经主任委员同意,可采用书面传签等方式审议。评审会须有2/3以上委员参加,采用书面表决形式,过半数参会委员同意方为有效。市财政局对项目评审享有一票否决权。
第八条项目经管委会审核通过后,项目单位须取得管委会出具的《关于宜昌城市建设发展基金向××公司投资的审核同意书》以及管委会或其授权人出具的《宜昌城市建设发展基金支付指令》。
基金普通合伙人根据管委会决定,通知优先级有限合伙人和劣后级有限合伙人缴纳资金,认缴资金须在10个工作日内划至基金托管银行。
基金托管银行依据《关于宜昌城市建设发展基金向××公司投资的审核同意书》及《宜昌城市建设发展基金支付指令》支付资金。项目实施单位须在银行开立资金监管账户,基金资金须进入该监管账户实行专款专用。
第九条基金投入项目主体后,普通合伙人须对项目资金投入及项目进展进行投后管理,按季形成投后管理报告提交管委会。
若在投后管理中发现资金使用或项目进度存在异常情况,基金管理人须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管委会。
第十条基金按季向优先级有限合伙人分配收益。基金收回投资收益,须首先用于分配优先级有限合伙人的出资本金。优先级有限合伙人的本金和收益全部实现后,基金方可向其他投资人进行收益分配。优先级有限合伙人的分配形式须为货币形式。
优先级有限合伙人持有基金份额提前回购时,基金应按自最近一次收益分配日至回购日止,按实际发生天数计算收益。
第十一条市政府授权指定企业与优先级有限合伙人签署基金持有份额转让协议,承诺按照约定无条件回购其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市政府指定企业可提前回购优先级有限合伙人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但需提前25个工作日通知优先级有限合伙人相关事项。
基金资金不进行滚动投资,投资项目到期后基金收回投资,并向优先级有限合伙人分配其出资本金。如基金无法收回投资或向优先级有限合伙人分配本金不足的,市政府指定企业按照约定回购优先级有限合伙人在投资项目中持有的基金份额。回购份额计算公式:回购份额=基金投资项目的金额×优先级有限合伙人出资比例。
第十二条市财政局根据《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等财政管理法规及文件规定,积极组织协调相关各方,确保基金优先级有限合伙人权益顺利实现,确保市政府指定企业顺利回购优先级有限合伙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试行一年。试行期满可根据相关情况进行调整。
附件:1.宜昌城市建设发展基金项目申报资料清单(略)
2.宜昌城市建设发展基金评审会项目投票表(略)
3.宜昌城市建设发展基金评审会项目评审意见汇总表(略)
4.宜昌城市建设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表决票(略)
5.关于宜昌城市建设发展基金向××公司投资的审核同意书(略)
6.宜昌城市建设发展基金支付指令(略)
7.关于支持宜昌城市建设发展基金的函(略)
8.授权委托(略)
http://xxgk.yichang.gov.cn/gov/jcms_files/jcms1/web2/site/art/2016/3/25/art_28328_59587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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