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南省关于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生违约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南省教育厅文号:湘教发[ 2012]7 号
颁布日期:2011-03-0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湖南省关于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生违约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教育局:

现将《湖南省关于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生违约处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湖南省关于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生违约处理办法(试行)》(湘教通〔2011〕366号)废止。

附件:湖南省关于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生违约处理办法(试行)

二O一一年三月八日

附件:

湖南省关于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

免费师范生违约处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生(以下简称“免费师范生”)的履约管理工作,推动师范生免费教育制度深入实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免费教育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办发〔2007〕34号)、《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央编办、财政部关于印发〈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教师〔2010〕2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单位关于认真做好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免费教育有关工作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7〕49号)和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编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实施〈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实施办法〉细则〉的通知》(湘教发〔2010〕49号)的有关规定和《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书》,制定本办法。

一、履约管理

1、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据国家和省关于免费师范生管理的政策规定、《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书》和《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协议书》,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免费师范生的履约管理,并建立免费师范生诚信档案。

2、我厅在湖南省大中专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建立湖南省免费师范生信息管理系统,负责免费师范生履约信息管理工作。

二、违约行为的认定

1、免费师范生在校期间的违约行为,由培养学校根据《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书》认定。

2、依据《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书》,免费师范生毕业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违约行为:

⑴不履行《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书》约定的义务,拒绝到中小学从事教育工作的;

⑵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未满10年且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擅自离开中小学教学岗位的。

三、违约事项的处理

1、免费师范生毕业后未按《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书》约定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的,由我厅依据《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书》作出违约处理决定;免费师范生毕业后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未满10年且未经任教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擅自离开中小学教育岗位的,由其任教学校的县级以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依据《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书》作出违约处理决定。

2、免费师范生违约事项由有权作出违约处理决定的教育行政部门依据《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书》进行处理,处理情况上报我厅备案。我厅对免费师范生违约事项处理情况进行审核后,下达免费师范生违约处理结果通知书。

3、免费师范生的违约处理决定书和违约处理结果通知书存入本人人事档案,违约处理结果在湖南省毕业生就业网(http://www.hunbys.com)上公布。

四、违约金缴付与管理

1、免费师范生所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缴付额度由培养学校按培养成本计算确定。

2、违约的免费师范毕业生应退还的免费教育费用和应缴纳的违约金,由作出违约处理决定的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追缴和管理,其收入作为其他非税收入纳入一般预算管理,用于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

五、本办法由湖南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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