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价格监测工作的意见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价格监测工作的意见
| 颁布单位:湖南省物价局 | 文号:湘价监〔2011〕18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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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1-11-2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价格监测工作的意见
湘价监〔2011〕182号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各市(州)、县(市区)物价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书记周强同志关于“进一步做好物价监测和管理工作,为促进农产品供给、稳定物价作出更大的贡献”的指示精神,不断提高价格监测工作水平,更好地服务于价格调控监管和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价格监测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价格监测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1、充分认识价格监测工作的重要意义。价格监测工作是《价格法》、《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赋予价格主管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能,是各级党委、政府把握经济运行情况、了解市场变化、增强宏观调控和价格决策科学性、针对性、有效性和预见性的重要基础,是价格部门履行价格调控监管和服务职能的重要手段。
2、准确把握当前价格监测工作的总体要求。各地要充分认识价格监测工作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切实把加强和改进价格监测工作作为创新工作方式、提高监管服务效率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紧紧围绕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及时、全面、准确反映市场价格走势,做到“快、准、新、精”,不断提高价格监测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更好地服务价格调控监管和领导决策,引导生产、流通、消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严格按照价格监测各项规章制度要求,将价格监测工作纳入日常化、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形成良性循环的工作机制,把价格监测打造成我省价格工作的一块品牌。
二、进一步提高全省价格监测工作水平
3、认真做好价格监测“一日一报”工作。价格监测“一日一报”已经形成一项工作品牌,得到了省委、省政府的充分肯定,成为省委、省政府领导了解全省价格动向、掌握价格趋势、部署价格调控监管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据。各级价格部门务必进一步完善价格监测日报告制度,进一步改进报送的方式和内容,安排专人负责日报数据的采集、整理和报送工作,确保报送按时应点,情况分析明了,数据准确无误。
4、认真完成好各项价格监测任务。重点是要进一步强化对事关群众生活的粮、油、肉、菜等生活必需品价格,强化对事关国民经济运行的电煤、成品油等重要商品和生产要素价格,强化对事关农业生产发展的化肥、种子、农药等重要农资价格,强化对事关社会稳定的出租车、公路货运价格的监测分析;按要求做好各项日报、周报、旬报、半月报、月报、季报、半年报和年报等报送。认真做好稻谷、大米价格成本所需监测数据的采集、审核、汇总和上报等工作,准确、及时报送价格监测数据和信息。坚持并完善重大节假日期间价格监测值班制度,加强市场价格监测巡查。
5、建立健全价格监测预警机制。各地要切实加强价格监测预警基础建设,健全价格预警和应急监测保障机制,完善好各项应急工作预案,特别是对极端灾害天气影响居民生活必需品供应短缺,引发市场抢购等情况,要制定完善的应对措施。要确定专人负责价格监测预警工作,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设置固定和移动预警电话,负责价格预警和应急监测的组织、协调,落实价格预警任务,切实形成发现问题早、报告情况快、分析原因透彻、判断趋势准确、采取措施得力的较为完备的价格监测预警体系。
6、进一步增强价格监测的时效性、准确性和预见性。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和价格监测点要按照各项监测报告制度的要求,按时报送数据。采价一定要到现场,确保数据准确。对各个监测点报送的价格数据,要加强判断分析,发现数据异常的要及时向监测点核对,查找原因。监测报告要有分析、有预测,反映影响价格异常波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上报。同时,要建立对监测点和主要交易市场的定期走访制度,加强价格监测巡查,掌握供求关系、成本、交易费用变化等影响价格变动的一手资料,提高价格分析预见水平。对不报送、不按时报送、不准确报送价格监测数据的,要严格依照《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
7、要加强对价费政策实施效果的监测。对价格调控、监管措施出台,重要商品、服务价格的调整后,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深入生产、经营企业和农村、社区群众中去,了解价格调控监管措施实施情况、成效及存在的问题,收集企业、群众对价费政策、价费标准的反映,提供给党委、政府和上级价格主管部门。
8、进一步加强价格监测成果的应用。对价格监测数据和分析材料,要及时上报党委、政府和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并提出价格调控监管的建议;对能合理引导生产、流通、消费的价格监测信息,要向社会进行发布;对价格政策在促生产、活流通、保供应中取得的成效,价格调控监管在稳定市场物价总水平发挥的主要作用,要及时进行宣传。
三、进一步加强价格监测工作基础建设
9、加强价格监测机构队伍建设。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湘政发〔2010〕30号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对价格监测工作的领导,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领导的重视和支持,强化价格监测机构队伍建设,市州价格主管部门要设置专门的价格监测机构,县级价格主管部门也要有专门或指定的机构和专业人员具体负责价格监测工作。要切实保障价格监测的人员配备,市(州)级不少于5人,县级专门从事价格监测工作的人员一般不少于3人。要加强价格监测业务培训,充实有一定专业理论知识,有较强的洞察、分析问题能力,具备较高综合素质的专门人才到监测队伍中来。
10、加强价格监测网络建设。建立完善全省价格监测数据采集与分析系统,进一步改进价格监测和数据传输方式,实现各价格监测点价格基础数据联网管理,省、市、县价格主管部门统一应用。建立对各大型批发市场、大型农贸市场、大型商场、大型服务企业实时监测系统,切实提高价格监测系统信息化水平,提高监测数据和监测信息的时效性和传输效率。
11、保障落实好价格监测工作经费。湘政发〔2011〕36号文件明确将价格监测经费纳入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途径之一。省里将根据价格调节基金征收规模变化情况,每年适当增加对各地的价格监测经费的补助数额。各地要按照省政府文件要求,除保障和落实好原有价格监测经费外,在安排使用本级价格调节基金时,相应对价格监测工作经费作出安排,并逐年有所增长,切实保障价格监测工作的正常经费需要。
12、继续推进规范化价格监测点建设。进一步加大规范性价格监测点建设工作力度,对价格监测点的设立、管理、调整,以及监测点的任务、采报价员的职责、经费补助等要进一步予以完善,对一些基础较好的监测点要重点扶持,推动其建设成为规范化监测点。同时,要按照国家和省里出台的各项规定,定期对现有的规范化监测点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要及时通报并予以摘牌。
13、加强对价格监测人员的培训。有计划地开展价格监测人员培训,特别是要加强对价格监测报告制度规定的内容、标准、方法、时间和程序的培训,培养良好的敬业精神和工作作风,不断提高政策业务水平。对经营单位的价格监测人员也要通过以会代训等方式,对他们加强业务培训,对培训合格的,可以发放监测调查证,鼓励他们利用自己身处市场一线、掌握第一手信息的优势,及时发现和报告市场新情况、新问题。
14、加强对价格监测工作的考核。省局每年组织对价格监测质量考核活动,重点检查考核监测数据上报率、准确率、及时性,以及市场动态信息报送、落实应急监测任务、价格预警工作情况,表彰先进,将考核结果予以通报并与下年度的监测补助经费安排挂钩。各地也要加强对各个监测点工作的考核,重点检查报送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全面性和价格台账等内部制度建设情况,通过考核奖优惩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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