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征收市城区建筑工程价格调节基金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南省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1-06-2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征收市城区建筑工程价格调节基金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发挥价格合理配置资源的作用,调控市场价格总水平,增强政府对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能力,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现就征收市城区(武陵区、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的城市规划区)建筑工程价格调节基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时间:自2011年7月1日起,对市城区所有建筑工程项目征收价格调节基金。

二、征收对象:建筑工程价格调节基金面向建设单位征收。

三、征收标准:房屋建筑工程按建筑面积进行征收,征收标准为住宅2.5元/平方米、非住宅3元/平方米;其他建筑工程按工程预算总造价0.2%的标准征收。

四、代征单位:建筑工程价格调节基金纳入市非税局“基本建设项目收费一体化”征收范围。房屋建筑工程在市规划局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前收取;其他建筑工程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发放《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收取。

五、征收用途:征收的建筑工程价格调节基金,主要用于向低收入群体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六、征收纪律:市物价、市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市城区建筑工程价格调节基金的监督管理,做到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执收单位应对征收文件进行公示,并严格按照标准和程序征收,不得随意减免;确需减免的,严格按照《常德市市本级非税收入缓减免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常政办函〔2010〕64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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