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代理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代理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南省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0-11-0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代理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市直有关单位:
《常德市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代理制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常德市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代理制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招商引资项目实施行政审批代理制的指导意见》(湘政办发〔2009〕37号)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常德市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代理制是指投资者自愿委托,对市本级人民政府具有审批(含核准、备案,下同)权限的投资项目,由市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为投资者提供代为办理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加快项目落地的服务。
第三条凡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中长期投资发展方向,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符合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要求,有利于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市本级招商引资项目(含境外或境内市外在我市投资项目),经投资者自愿委托,均可纳入行政审批代理服务范围。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指定市政务服务中心为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代理机构,市政务服务中心的投资项目全程代理中心(以下简称代理中心)具体负责投资项目的行政审批代理工作,为项目投资者全程代办行政审批手续。
第五条代理中心代理服务的主要内容是:
(一)负责为投资者提供办理项目行政审批所需的申办事项、责任单位、办事程序、所需资料、收费标准、承诺时限、申报人的权利、监督投诉办法等内容的咨询服务。
(二)负责代办本级政府权限内有关行政审批事项;会同相关部门协助投资者办理超出本级政府权限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三)负责协调处理投资项目行政审批办理过程中的矛盾和问题,组织联合办理。
(四)负责向市优化办反馈投资者的投诉,督促相关部门办理,协助市优化办查处违纪违规行为。
第六条建立健全行政审批代理服务工作联系制度。各职能部门分管业务的负责人,为本部门行政审批代理服务联络的主要责任人,其政务中心窗口负责人具体负责与代理中心联系办理行政审批事项。
第七条行政审批代理工作遵循诚实守信、优质高效的原则,具体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项目投资者向代理中心提出代理申请后,由代理中心负责对其投资项目的资料进行审查,审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对符合代理资格的,代理中心与项目投资者签订《授权委托书》,明确项目投资者授权代理中心全权代理项目报批手续。
(二)代理中心建立项目档案,向相关单位政务中心窗口送达《行政审批代理通知书》,并明确专人专项代理,提供从项目立项直至投产经营的全程代理服务。
(三)代理中心根据项目行政审批有关情况实行分层次服务:一般投资项目由代理中心组织并联审批,向所涉及到的相关部门政务中心窗口发出《限期办理通知单》,相关部门应按期将办结手续送交代理中心;重大投资项目由代理中心报请市人民政府召开联审会议,及时办理各项行政审批手续。(四)代理中心对完成行政审批代理服务的项目组织回访,因项目建设和投资变化需要再次审批的,应继续为其提供服务。
第八条项目行政审批代理服务按照“零障碍、零距离、零投诉、零收费(指无代理费)”和“一个窗口对外、全程跟踪服务”的要求展开工作。
(一)主动服务。对行政审批代理服务的项目,代理中心和各相关部门要协助做好项目建设的前期准备工作,主动指导申请人准备审批材料,主动告知审批条件、程序和办理进度。投资项目需要报省或省以上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需要争取享受国家、省优惠政策支持的,有关部门应指定专人积极与上级部门联系沟通。
(二)限时办理。代理中心代办的行政审批事项,相关部门必须限时办结。政务中心窗口即可办理的简单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结时间为1个工作日;需经相关部门分管负责人审核的复杂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结时间不超过5个工作日;需经相关部门集体研究的特别复杂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结时间不超过10个工作日;需经省或省以上部门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三)联合审批。代理中心负责组织联合审批会议,启动联合审批程序。对项目联合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处理,适用《常德市行政审批超时默许和缺席默认实施办法》(常政办发〔2009〕24号)规定。
(四)规范收费。代理中心提供代理服务,除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必须由投资者缴纳的费用外,不得向投资者收取其他费用;相关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项目投资者指定咨询、设计、测量、勘察、监理、评估、招标、施工服务机构和指定购买设备、产品等。
(五)严格保密。对投资者提出的在办理有关行政审批过程中需要保密的事项,双方应当签订保密协议,代理中心和承办人不得泄露,保护投资者的商业秘密。
第九条建立健全行政审批代理服务反馈制度。项目委托代理完成后,由委托人(投资者)填写《项目行政审批代理业务反馈单》,对代理中心、代理人的服务是否满意以及是否超时办理和办理过程中有无违纪违规行为进行反馈;代理人填写《行政审批机构审批情况反馈单》,对行政审批机构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是否满意以及是否超时办理和办理过程中有无违纪违规行为进行反馈。反馈单由市优化办负责回收,经查证属实后应备案存查、统一汇总,纳入年度部门行风评议和优化经济环境工作考核内容。
第十条市监察局和市优化办要督促有关单位对纳入代理服务的项目及时办理行政审批事项,严肃查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破坏经济发展环境的人和事。市监察局要接受举报,并定期公布代理服务监察情况。市优化办要对项目代理服务进行跟踪监督,定期对各审批职能部门、代理机构和代理人员的服务质量进行考核。对办事效率高、服务态度好、投资者满意的审批部门、代理中心和代理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不按规定时限办结、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临时增加前置条件等破坏经济发展环境的行为,要追究相关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责任。对“索、拿、卡、要”等违纪行为和因行政不作为、缓作为、乱作为影响项目进度、导致项目流失的单位和人员,要依纪依规予以查处。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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