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上地方电网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南省衡阳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3-10-0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上地方电网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的通知

衡政发〔2013〕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缴费企业:

为加强和规范全市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的征收管理工作,促进全市小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水利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做好小型水库移民解困工作的通知》(办移民[2012]141号)、《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湘财综[2008]51号)和《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湖南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细则〉的补充通知》(湘财综[2013]22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市上地方电网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

库区基金从全市境内上地方电网有发电收入的大中型水库发电收入中计征。

二、征收标准

库区基金根据水库实际上网电量,按8厘/千瓦时的标准征收。今后新(改、扩)建投产发电的大中型水库从上网之日起按此标准征收库区基金。库区基金列入发电企业成本,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征收办法

(一)市财政部门负责库区基金的征收管理工作,市移民开发局负责具体执收工作。

(二)库区基金实行按季预缴,每半年由负责征收的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和市移民开发局联合结算一次。每年3月底编制年度库区基金预算以及年度库区基金使用决算,分别上报省财政厅、省移民局。

(三)库区基金由上地方网有发电收入的库区电站管理企业按规定缴纳,由市移民开发局在下季度第一个月的15日内按实际上网电量计算应缴库区基金,并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由缴费企业在收到缴款书后10日内足额缴入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四)库区基金缴费企业要及时缴费。逾期缴纳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每日2‰标准加收滞纳金。

四、管理使用

(一)库区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二)库区基金由市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在提取征收管理手续费后用于解决全市所辖县市区小型水库库区移民的生产生活突出问题。库区基金原则上采取项目扶持的方式进行。

(三)库区基金收入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地方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收入(103015002)”,反映库区基金的收入;支出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支出(21366)”,反映用库区基金收入安排的各类支出。

(四)库区基金由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商财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编制小型水库移民项目年度计划,经各地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市移民开发局审批。市财政部门根据库区基金的实际征收情况,结合批准的小型水库移民项目扶持年度计划拨付库区基金。

(五)库区基金优先安排到有缴费企业的县市区,每年的分配额度原则上不低于该县市区实际上缴金额的30%。

(六)库区基金征收管理手续费按《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计提,用于库区基金征收、管理、奖励、监督等方面的开支。

五、监督检查

(一)财政、移民部门应切实加强对库区基金的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专项检查,并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

(二)移民部门要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基金台帐,及时与财政、供发电企业核对帐目。

(三)各相关业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基金征收和管理规定,随意少征、漏征基金,或在管理中违规违章、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将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各缴纳义务人弄虚作假、隐瞒上网电量、欠缴、拒缴、漏缴库区基金的,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由市人民政府非税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衡阳市人民政府

2013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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