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快速健康发展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快速健康发展的意见
| 颁布单位:湖南省衡阳市人民政府 | 文号:衡政发〔2012〕2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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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08-2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进一步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快速健康发展的意见
衡政发〔2012〕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驻衡国省属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科技创新持续增强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2]1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提升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水平,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农村繁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湖南省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现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促进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快速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领会重要意义
(一)充分认识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重要性。加快培育和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利于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推动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有利于推动农业结构调整,提高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增加农民收入;有利于扩大生产和营销规模,做大做强区域性优势产业;有利于推广普及农业新品种、新技术,提高农业生产的科技水平;有利于提高农民素质,构建农村和谐社会。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站在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高度,充分认识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心,促进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又好又快发展。
(二)充分认识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紧迫性。目前全市已登记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755个,成员71369个,带动农户237401户,有力促进了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但从总体上看,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还存在着发展数量不够多、组织规模不够大、合作程度不够深、管理水平不够高、带动能力不够强等问题,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土地股份合作社和资金互助合作社在我市还是空白。尽管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发展数量上进入了全省第一方阵,名列全省第五位,但与全省农业大市的需求还不相称,与农民群众的期盼还有差距。因此,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深化认识,齐心协力,后发赶超,切实增强紧迫感,把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快速健康发展打造成全省的排头兵、衡阳农村经济的增长极,切实抓好抓出成效。
二、加大工作支持力度
(三)依法促进合作社快速发展。一是要在数量的增加、规模的扩大、领域的拓展上下功夫。“十二五”期间全市要新发展1000个农民专业合作社,全市拥有15个以上产值过亿元、带动农户上千户的合作社,确保全市“十二五”期间每年新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200个。引导粮食、生猪等大宗农产品合作社的联合,争取“十二五”期间组建4个以上全省性的大宗农产品专业联合社,打造知名品牌。引导农民围绕休闲农业、旅游农业、农家乐等,发展一批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社等。二是要在完善政策、落实措施、加大扶持上下功夫。各级要进一步完善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有关政策,落实扶持措施,扩大奖补资金规模。三是要在成员培训、探索调研、宣传服务上下功夫。大力支持合作社对成员进行法律法规、合作知识、农业科技、财务管理、农产品安全生产、市场营销等知识培训。认真开展调查研究,探索有效发展途径,解决发展瓶颈问题。
(四)不断提升合作社服务水平。一是加强品牌培育。引导合作社树立品牌战略意识,整合品牌,要围绕优势产业,加强同类专业合作社的联合,形成强大的品牌优势。二是优化销售服务。努力提升合作社对成员在生产、加工、销售环节的综合服务能力,积极开展“农超对接”、“农校对接”、“农企对接”、“社企对接”、“农市对接”等五大对接,促进合作社与城市超市、高校食堂、大型连琐超市、农资生产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实现产销对接,拓展营销渠道,扩大社会影响,提升产品知名度。三是抓好培训服务。要利用好科研院所、各种高校资源、阳光工程、一村一名大学生计划等抓好合作社理事长、管理人员培训,在我市培养一批有文化、善经营、会管理、乐奉献的带领农民群众共同致富的合作社带头人。
(五)切实推动合作社规范运行。一是抓好示范创建。按照省委、省政府为民办实事农民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社建设要求,优质高效完成我市省级示范合作社创建任务。二是抓好规范运行。大力开展以“五化”(管理规范化、生产标准化、经营品牌化、成员技能化、产品安全化)为主要内容的各类示范合作社创建行动,推动合作社规范运行。建立健全民主管理制度,实行民主管理;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按照财政部颁发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要求,建立独立的财务,建立利益同享、风险共担的盈余分配制度,建好成员帐户;建立健全生产安全记录制度,开展农产品产地和质量认证。通过规范化建设行动,切实培育一批能引领合作社发展方向,具有现代农业特色和经营手段的精品示范社,带动全市合作社规范健康运行。三是抓好资源整合。进一步整合部门资源,改善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所需的水利、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畅通办事渠道,各类合作社示范项目一定要征求农经部门意见,优先从农经部门的项目库中推荐,确保扶优扶强;要创新工作思路,改进工作作风,加大指导帮扶力度;要加强信息沟通和资料收集工作,总结成功经验,充实薄弱环节,确保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取得更新更大的成绩。
三、认真落实扶持政策
(六)设立专项发展资金。市级财政每年安排农民专业合作社奖补资金100万元并逐年增长,用于开展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评选一批符合我市农业产业布局规划、经营规模大、服务能力强、产品质量优、民主管理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一定的奖励补助,并发文授牌表彰。各县市区也要参照市里作法,设立专项发展资金并逐年增长。
(七)做好登记管理服务。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须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领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工商部门要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要求,落实登记不收费的规定,降低门槛,改善登记服务条件,简化登记手续;税务、银行、质监等部门要采取减免费用等措施,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办理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组织机构代码等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免收税务登记工本费。应当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告知与登记机关同级的农村经营管理机构。
(八)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全面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8]81号)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九)加强金融信贷支持。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部门要把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信贷支农重点,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农业信贷资金,及时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季节性、临时性生产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标准化生产基地、兴办仓储设施和加工企业、购买农产品运销设备等。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降低信贷条件,试行联合共保机制,简化贷款手续,给予利率优惠,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多渠道的资金支持。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对营利性农民专业合作社授予一定的信用额度,在各种贴息贷款上给予倾斜。允许农民专业合作社以自有资产作抵押或以合作社成员联保形式办理贷款手续。
(十)给予用地优惠。农民专业合作社创办标准化种养基地、农业科技示范园等未涉及农用地转用的项目所需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作为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到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用地备案手续,涉及占用耕地的,要签订复垦保证书,原址不能复垦的,要依法另行补充;创办花卉苗木果蔬贮藏、农产品收购等需要建设永久性建(构)筑物的,其用地比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优先安排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采取租赁和以土地使用权入股的形式提供所需用地。
(十一)给予用电优惠。供电企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开辟绿色通道,提高用电业务办理效率;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生产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标准。
(十二)提供运输便利。交通部门要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改善交通条件,畅通农产品运输渠道,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运销鲜活农产品,落实“绿色通道”政策。
(十三)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鼓励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农业标准化生产,发展优质农产品。农业部门要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推广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并进行相关技术培训。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作为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证、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申报主体,并享受有关优惠和奖励政策。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产品注册商标、地理标志产品和获得产品认证的费用,用以奖代补的形式由政府给予补贴。
(十四)申报项目给予倾斜。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中央、省级示范项目建设推荐力度。各级政府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建设项目,可优先安排或委托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给予立项支持。各级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扶贫项目、农业标准化生产、无公害基地建设、一村一品建设项目,要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倾斜。农民专业合作社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好用好项目资金,确保发挥实效。
(十五)提供人才智力支撑。鼓励科研人员和农技推广人员到农民专业合作社任职、兼职或担任技术顾问,允许按其贡献大小从农民专业合作社取得相应报酬。对到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要为其提供人事档案、办理集体户口、挂靠党团组织关系等服务,其工作年限可连续计算工龄。
(十六)依法保护合法权益。农民专业合作社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其财产权、知识产权、自主经营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凡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收费或未经省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面向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均属乱收费,一律取消。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十七)强化领导责任。各级政府要进一步转变观念,深化认识,牢固树立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就是扶持农业、扶持农村、扶持农民的观念,把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发展农村经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项重要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要经常深入基层调查了解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状况,认真研究存在的问题,及时解决面临的困难,将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纳入各级重点工作和为民办实事的考核内容,实行绩效目标管理考核。
(十八)强化部门责任。各级农村工作部门要负责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协调工作。各级农经管理部门要依法履行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范管理、业务指导、统筹协调和服务职责,制订政策措施,组织开展市级示范社评选表彰,指导示范社建设,组织业务培训,各类示范项目考察申报、检查验收,开展调查研究等,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步入良性发展轨道。各级发改、农业、林业、农机、畜牧、供销、财政、农业开发、税务、工商、金融、国土资源、质监、商务、科技、电力、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沟通协调,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充分发挥各部门行业技术优势和行政资源优势,确保各项优惠政策不折不扣落实到位,共同推进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快速健康发展。各级新闻媒体要进一步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宣传力度,推介典型经验,强化舆论导向,营造良好的发展氛围,为促进全市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二O一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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