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给予奖补的通知
关于对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给予奖补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南省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04-0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对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给予奖补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2012年中央1号文件和省、市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衡阳市级财政安排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资金100万元,用于开展衡阳市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评选一批符合我市农业产业布局规划、经营规模大、服务能力强、产品质量优、民主管理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给予一定的奖励补助,并发文表彰。为了做好奖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补标准
(一)管理规范化
1、依法登记:合作社依法登记2年以上,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齐全,并报所在县(市、区)业务主管部门经管局备案。成员数100户以上,其中:农民成员达到80%以上,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10万元以上,单个成员出资最多不超过出资总额的20%。
2、建章立制:有规范的章程,依法建立理事会、监事会和成员(代表)大会,重大事项实行民主决策。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活动正常,设立专门会议记录簿。合作社建立成员入退社制度、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重要规章制度上墙公开。
3、财务管理:配备必要的财会人员,执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独立建账核算,有完整的会计资料,实行财务公开,建有成员账户,内容记录齐全。按要求报送财务报表。按时参加当地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有关财务培训。
4、盈余分配:合作社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年可分配盈余20万元以上。
5、基础设施:有固定办公、服务场所,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合作社净资产10万元以上。
(二)经营品牌化
1、产业优势:产业属当地主导产业或特色产业。
2、生产规模:种植业类达到500亩以上,畜牧业类牲猪饲养量达到3000头、奶牛达到100头、家禽达到5万羽,水产养殖达到200亩以上。有生产服务性固定资产,其中:农机、植保等农业服务类合作社拥有农机具装备10台套,统一耕种、收割、植保等作业面积达到1000亩以上。
3、经营服务:合作社为成员统一采购配送农业投入品比例30%以上或统一销售成员主产品比例30%以上。合作社统一销售额达到200万元以上,其中粮食、农机、植保等农业服务类合作社服务收入50万元以上。
4、品牌建设:合作社拥有注册商标或授权使用,并开展统一品牌包装销售。
(三)生产标准化
1、生产标准:合作社产品有统一的生产技术标准或操作规程,标准化生产面积占总生产面积的50%以上。
2、生产技术:合作社有兼职专业技术人员或聘请专业技术顾问开展生产技术指导。
(四)成员知识化
1、培训成员:每年组织成员开展各类生产技能、标准化等业务培训,提高成员的生产经营水平,年培训成员50%以上,相关培训资料归档保管。
2、社会效益:带动当地非成员农户300户以上。
(五)产品安全化
质量控制:做到无生产质量安全事故,无行业通报批评,无媒体曝光等不良记录。
二、优先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的示范合作社,可以在奖补金额上予以重点支持。
(一)具有自主注册商标和产品认证,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标志或地理标志认证;获得省、市以上名牌农产品证书、著名商标证书或博览会奖项等以及产品出口获得外汇收入的,予以优先推荐。
(二)合作社标准化生产率达到80%。
(三)省委、省政府为民办实事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获得市级以上表彰的先进、优秀、十强、十佳等农民专业合作社。
三、申报资料
衡阳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奖补申报表;合作社上年度工作和运行情况总结;上年度合作社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成员权益变动表;合作社章程、各项管理制度;成员名册、成员出资情况,成员盈余分配记录,成员账户等;营业执照复印件、注册商标复印件、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复印件,合作社获得奖励证书(牌匾)复印件等;其他材料。
四、奖补程序
(一)申报:各县(市)区经管局对本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考察筛选后,确认1-2个符合条件的合作社,于4月30日前将相关申报材料报市农经处参评。
(二)初审:市农办、市农经处将于5月15日前组织人员深入县市区对拟奖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实地审查后,向市政府提出评定名单及奖补建议意见。
(三)审定:市政府根据市农办、市农经处建议意见进行审定和奖励。
(四)奖补:市财政从2012年开始预算安排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资金100万元并逐年增长,并将发展资金预算指标下达到市农经处,其中市本级培训经费10万元,为民办实事省级示范社工作经费10万元,根据审定意见每个市级示范合作社奖补5-8万元。
五、使用方向
(一)提升服务能力。开展成员技能培训、信息、市场营销、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等服务,包括培训服务所需的场所建设、设备购置、教材编印、专家教授授课费;市场信息服务相关的网络网点建设、设备购置;雇请专家、技术人员提供管理和技术服务,包括专家、技术人员的交通、住宿、报酬及技术服务的必备设备、仪器;进行农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等。
(二)基础设施购置。农产品粗加工、整理、储存和保鲜等方面的设备购置。
(三)示范基地建设。新建或扩建农业标准示范种养基地和示范园区开支。
(四)农业科技推广。引进推广农业新品种和新技术等,包括引进的种子种苗费、新技术推广所需的原材料、设备等。
六、奖补要求
(一)确保扶优扶强。各地要按照尊重市场、突出重点的原则,侧重于那些已经形成规模、具有一定产业基础、辐射带动能力强、民主管理好的合作社;对那些没有产业基础、管理不规范、缺乏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合作社,不予奖补。在尊重市场机制调节作用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奖补资金的激励引导作用,促使农民专业合作社做大做强。
(二)确保专款专用。示范合作社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的通知》(财会[2007]15号)、《湖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财农[2004]52号)等文件要求建好奖补资金专帐,进行会计核算和量化份额,确保奖补资金的合理规范使用。
(三)确保有效监管。各县市区经管局对评选上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加强对示范合作社的业务指导;各县市区监察、农经、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奖补资金使用情况全程监管和审计监督,确保发挥奖补实效。
二O一二年四月一日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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