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娄底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娄底市市本级医疗保险基金征收和监管目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南省娄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湖南省娄底市财政局文号:
颁布日期:2013-12-3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娄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娄底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娄底市市本级医疗保险基金征收和监管目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娄人社发〔2013〕140号

娄底市医疗生育保险管理处:

《娄底市市本级医疗保险基金征收和监管目标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现印发给你单位,请认真遵照执行。

娄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娄底市财政局

2013年12月31日

娄底市市本级医疗保险基金征收和监管

目标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大我市市本级医疗保险费的征收和基金使用的监管力度,建立和完善基金征收、支付和监管激励机制,提高基金的自求平衡能力,根据国家和省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一、市本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当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收额超过上年实际征收额的增收部分(按可比口径计算,包括大病互助费,不包括个人帐户的铺底资金),经市财政部门核定后,按增收额的1%安排奖励经费。

二、为加强基金支付的监督和管理,控制医疗费用非正常增长,凡经市本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查处的违规费用,经市财政部门核定后,按实际拒付费用的5%安排奖励经费。如按《娄底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办法》对举报人进行了奖励的不再安排奖励经费。

三、市本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平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大病互助费当年收支出现亏损,分别按每亏损100万元(不足100万元的按100万元计算)扣减奖励经费的10%。

四、市本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严格遵守各项财务制度,若出现基金和经费管理违规违纪的,扣减奖励经费的30%-100%。

五、市本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和参保人按政策结算医疗费用,经办机构不按政策及时结算的,扣减奖励经费的30%。

六、奖励经费由市财政负担,主要用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工作经费。奖励经费的分配、使用必须遵守相关的财务管理制度和政策法规。

七、市本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当年转入财政专户的实际数额核定,并扣除企业改制一次性预留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财政补助收入、上下基金的调剂和上缴收入等不可比因素(但计算当年收支缺口时,企业改制时预留的收入可按预留年限分摊)。

八、市财政部门正常安排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经费预算,保障其正常开展工作的费用,不能因为实行了目标管理而扣减其经费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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