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的意见

颁布单位: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4-01-2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的意见

娄政办发〔201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济技术开发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各企事业单位:

近几年来,我市住房公积金事业呈现出较快发展势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逐年增长,职工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和住房公积金贷款量明显增加,一大批职工通过住房公积金制度改善了居住条件。为提高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率和资金归集率,维护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以下简称《条例》)和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大归集力度,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

(一)根据《条例》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均应缴存住房公积金。各地要确保财政全额供养人员的住房公积金及时足额缴存,督促财政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积极做好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不断扩大本地区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

(二)坚持“因企制宜、分类指导、循序渐进、稳步推进”的原则,重点抓好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建设。

注重“低门槛进入,逐步到位”,充分尊重企业和职工意见,统筹考虑企业经济承受能力,针对不同对象,采取不同标准和灵活方式,允许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先按照不低于最低缴存限额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再逐步提高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鼓励有条件的企业按职工实际工资12%的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

注重“先易后难,先大后小”,要求上市公司、重点企业和其他规模较大、人数较多的企业率先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对管理基础薄弱、用工不稳定的企业,可先在企业的管理人员和生产骨干范围内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以后逐步扩大范围至全体职工。缴存确有困难的企业,在按《条例》规定到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开户登记时,可同时申请办理缓缴手续。

注重“以点带面,逐步推开”,选取预备上市企业、骨干企业、龙头企业、品牌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开展非公有制单位扩大缴存覆盖面工作试点,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并逐步扩大到其他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制度。

(三)用工单位应当为实行人事代理、劳务派遣或者临时聘用(包括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劳务关系)的职工(或从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各类劳务派遣企业在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时,应当明确劳务派遣人员的住房公积金承担和缴存方式,并及时足额为劳务派遣人员建缴住房公积金。

二、规范缴存基数,严格执行限高保低的政策规定

(一)缴存基数的计算。按照《条例》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统计项目应按国家统计局的规定计算,包括符合中央和省、市规定的以货币形式发放给职工个人的全部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等。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要求进行规范,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将津贴补贴统一纳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事业单位将绩效工资纳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企业将奖金纳入缴存基数。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严格按照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公示标准执行,即不低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定的上一年度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最高不超过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二)缴存比例的确定。按照《条例》规定,各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并逐年提高,但最高不得超过12%。

中央、省属驻娄企事业单位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省人民政府有文件批复的按批复执行,无批复的参照省会长沙市的标准执行。

三、加强审批管理,进一步规范单位缴存行为

(一)管理中心要严格按《条例》规定做好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并在此基础上定期审核各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工资基数,确保不出现超限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情况,及时纠正缴存工资基数和比例不足的情况。

(二)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应当相同,同一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应当相同。存在多种资金来源渠道的单位,其用工费用支出,应当包含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部分的支出。

(三)各单位必须按月足额将单位及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划入管理中心开设的住房公积金专户。财政供养人员个人缴存部分及单位缴存部分,由当地财政部门每月统一代扣代缴;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实行单位代扣代缴。

(四)因停产满1年或连续亏损2年等情况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或经依法批准缓缴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金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于每年6月30日前报管理中心按规定程序审核,并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次年需继续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的,须重新申报。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迟缴、停缴、少缴住房公积金。

(五)管理中心要进一步加大政策宣传力度,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并加大住房公积金执法力度,对能缴不缴、断缴、欠缴的单位,要采取多种措施进行催缴。对未按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及不按时缴存的单位,依照《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在媒体上曝光,依法维护广大职工合法权益。各缴存单位不得拒绝、阻挠管理中心的监督检查。

四、健全联动机制,实行部门联系协作新模式

(一)完善职能部门监督机制。财政部门要继续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工作,将财政预算管理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配套补贴资金列入财政年度预算,确保资金按月足额拨付到位。财政、审计、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各单位建缴住房公积金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完善信息共享长效机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养老保险参保人数和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数信息与管理中心之间定期交换共享及查询制度,积极协调处理涉及有关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方面的维权工作,在劳动监察执法工作中协助做好住房公积金政策宣传。质量和技术监督部门要将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列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登记、证书年检的必备条件。税务部门在税收核查中发现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应将相关情况及时通知管理中心。统计、工商行政管理、房地产管理等部门要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提供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所需相关资料,实现资源共享。人民银行支行、分行要将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纳入企业信用征信系统,作为评价单位信用的一项指标。各住房公积金业务承办金融机构要充分发挥与企业联系密切的优势,积极参与并推动各类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三)完善职工权益维护机制。市总工会要发动各级工会组织积极维护广大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权益,把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执行情况作为厂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督促落实,将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情况与推荐评选“五一”劳动奖状、“五一”先锋集体、模范职工之家、员工信得过企业挂钩;在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时,要把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写入集体合同,切实维护职工权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将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写入劳动合同格式文本,并进行检查和监督。税务部门要按有关规定,对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五、推行目标管理,严格考核激励机制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济技术开发区、万宝新区管委会要高度重视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加强对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领导,形成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分管负责人亲自抓、具体抓的工作责任制。各级政府办公室要加大协调力度,督促各部门各单位协调做好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

(二)落实责任机制。各地要按照本意见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出台具体的政策措施,明确责任人,将住房公积金工作纳入绩效考核范畴,分解到相关部门,并督导落实,切实推进住房公积金工作。同时,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在5%-12%的范围内逐步提高财政预算管理单位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三)健全考评机制。住房公积金管理作为市绩效评估指标纳入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娄底经济技术开发区、万宝新区管委会的考核,由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每年考评一次。各有关部门要将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情况纳入对单位年度考核范围,对未依法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不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和主要负责人一般不予评先评优。要建立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委员考评机制,对其工作业绩进行严格考核,做到有奖有罚。

(四)建立奖励机制。管理中心每年组织评定,对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给予适当奖励。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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