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农民合作社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文号:潭政发〔2014〕8号
颁布日期:2014-04-1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农民合作社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区、经开区和昭山、天易示范区管委会,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为积极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推进农业现代化,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中发〔2014〕1号)、《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意见》(湘发〔2014〕1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农民合作社的意见》(湘政发〔2013〕34号)、《中共湘潭市委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进一步增强农业农村发展活力的实施意见》(潭市发〔2014〕1号)精神,结合实际,现就加快发展农民合作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目标任务

农民合作社是适用现代农业发展的新型合作经济组织,是带领农民进入市场的基本主体,是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新型实体,是创新农村社会管理的有效载体。要站在发展现代农业、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加快发展农民合作社的重要意义,把发展农民合作社作为创新农村经营体制机制的重要举措,按照“积极发展、逐步规范、强化扶持、提升素质”的总体要求,坚持家庭承包经营与农民合作社发展紧密结合,通过合作为家庭经营提供更有效、全方位的服务;坚持尊重农民的主体地位,实行民主管理,自主经营;坚持依法管理,强化指导服务,规范合作社行为,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坚持科学规划,重点突破,分类指导,办点示范,积极探索不同区域发展农民合作社的新路子;坚持发展为先、规范并重,扩大覆盖面,提高带动力和竞争力;坚持市场主导与政府引导,调动各方面发展农民合作社的积极性。力争2014年全市农民合作社发展到1000家以上,农户入社率达25%以上;到2018年,力争发展到1500家以上,农户入社率达40%以上。同时,力创国家级农民合作示范社10家以上、省级农民合作示范社100家以上、县级以上农民合作示范社300家以上。农民合作社销售的农产品占农产品销售总量的60%。农民合作社运行质量和经营实力明显提高,农民合作社示范带动能力显著增强。

二、把握工作重点

1.突出发展重点。围绕优势特色产业发展农民合作社,推进区域化布局、标准化生产,提高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鼓励农民合作社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合作,延伸产业链条,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鼓励农民兴办土地、资金等股份合作及专业合作等多元化、多类型的农民合作社。大力支持农民合作社成为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推广合作式、订单式、托管式等服务模式。扶持农民创办农机、用水、防汛抗旱、专业抢险、动物防疫、病虫害防治以及粮食生产全程服务等方面的专业队伍或合作社。组建粮食、生猪、湘莲、蔬菜、家禽、水产、油茶等农民合作社联合社,推进规模经营。结合新农村建设、扶贫开发、美丽乡村、都市农业等项目建设,引导农民合作社拓展经营领域,创新经营模式。

2.提供人才支撑。各级农民合作社发展专项资金每年安排20%左右的经费用于开展多形式、多层次的业务培训,力争用5年时间,对全市县级以上农民合作示范社的负责人、财会人员以及合作社业务指导人员轮训一遍,建设一支懂法律、善经营、会管理、有热情的带头人队伍,培训一支懂制度、会理财、精核算的财会人员队伍,培养一支懂理论、精业务、有责任心的合作社指导员队伍。鼓励科研人员、农技推广人员和离退休公务员到农民合作社任职、兼职或担任技术顾问,允许按其贡献大小从农民合作社取得相应报酬。农业和科技部门对农民合作社引进新品种、应用新技术的项目优先立项,并补助相关费用。建立由农业科技特派员、科研院所专家、经营管理人才等组成的农民合作社专业指导人才库,鼓励高层次人才为农民合作社进行技术、经营管理等方面的指导。鼓励返乡农民工、农业科技特派员、大学生村官、高校毕业生领办、创办农民合作社,在涉农项目、财政资金、税收减免、贷款贴息、厂房用地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3.开展示范创建。按照国家级、省级、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标准和要求,以生产标准化、经营品牌化、管理规范化、服务社会化、成员知识化为重点,加大农民合作示范社创建力度。建立领导联点帮扶农民合作示范社制度、农业科技特派员制度、经营管理辅导员制度。鼓励农民合作社牵头组建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对基础条件好、管理规范、带动作用强、社会反响好的农民合作社进行重点培育,在生产经营、内部管理、账务制度等方面提供全方位指导,在政策、资金上给予重点扶持。积极开展农民合作社联合社试点,扩大合作规模,提升合作层次,加快培育一批富有竞争力的品牌示范社。

4.构建销售网络。加快农民合作社产品销售平台建设,加快发展农产品电子商务,大力推进农产品物流配送中心、农产品批发市场等项目建设。鼓励农民合作社发展农产品精深加工,建立农产品直销店,创办农产品销售合作社。鼓励农民合作社开展“农社对接”“农超对接”“农企对接”“农校对接”等直销形式。鼓励农民合作社参加各类农博会、展销会推介产品。

5.规范运行机制。农经部门要积极指导和帮助农民合作社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和运行机制,建立健全民主管理制度,尊重农民意愿,走自主经营、自我发展之路。建立完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盈余分配制度,让入社农户得实惠。加强标准化生产制度建设,开展农产品产地和质量认证。抓好安全生产制度建设,强化产品质量追踪问责,努力提高农民合作社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加强品牌制度建设,围绕优势产业、整合资源、培育品牌、增强品牌竞争优势。加强项目库和档案管理制度建设,强化对农民合作社项目实施的指导和项目资金的监管,确保项目收益量化到合作社成员,惠及全体入社农户。

三、强化政策扶持

1.加大资金投入。从2014年起,市财政安排农民合作社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扶持农民合作示范社创立自主品牌,扶持依法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合作社、农产品通过“三证一标”认证的合作社、为农业生产提供社会化服务的合作社、在国家或省农博会获得金奖的合作社、组建联合社并取得成效的合作社、兴办农副产品加工企业和直销超市的合作社、建立网络销售平台并获得一定成效的合作社及带动作用显著的合作社。各县市区和园区、示范区要安排相应的专项资金,建立扶持机制。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各负其责、各记其功”的原则,引导各部门各渠道支农资金向农民合作社倾斜,支持农民合作社开展标准化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以及设立直销门店、打造品牌等。鼓励龙头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投资领办或参股农民合作社。

2.实行项目对接。创新政府财政支农方式和机制,促进财政投资项目与农民合作社广泛对接。允许财政项目资金直接投向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允许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转交农民合作社持有和管护。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统筹安排农业综合开发、农村土地开发整理、农田水利建设、农村扶贫开发、农业产业化、林业建设、农技推广、农超对接以及“一事一议”等项目向农民合作社倾斜,集中财力扶持农民合作社发展壮大。

3.落实税费优惠。税务部门要不断完善对农民合作社的税收管理措施,在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发票领用等环节,为农民合作社提供绿色通道,并及时发布有关农民合作社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农民合作社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依法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81号有关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和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对农民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农民合作社自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三年内免缴行政事业性收费。农民合作社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和年检年审及有关公布事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收取费用并将其作为单独的登记注册类型;把对农民合作社的税费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纳入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的内容,建立部门落实责任制,加强专项督导检查和重点监控。

4.强化信贷支持。全面开展农民合作社信用评定,建立农民合作社信用档案,将农户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机制引入农民合作社贷款领域。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将信贷资金优先配置在粮食、生猪、油茶、竹木、湘莲等传统特色优势产业发展上,充分满足农民合作社小额贷款需求。依法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合作社林权、动产、土地承包经营权、知识产权等信贷产品创新工作,拓宽农民合作社的融资渠道。探索小额担保贷款与农民合作社特色种养殖等相结合的贷款新模式,利用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林业贷款贴息资金及其他可用于农民合作社的资金,支持农民合作社发展。按照国家支持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对涉农的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等农村金融机构给予税收优惠。各县市区要采取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企业参与等方式,建立农民合作社融资担保机构,为农民合作社贷款提供担保服务。推动发挥农业保险基层服务体系功能,引导保险机构结合农民合作社的特点,开发具有针对性的保险产品,为农民合作社成员提供农产品生产、加工、经营等环节的保险服务,提高合作社参保率和保险覆盖率。优先选择具备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开展农村资金合作互助社试点,摸索积累经验,逐步推开。

5.保障用地需求。农民合作社从事农业生产需要的农业用地,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由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协调,引导群众采取租赁、经营权入股等方式予以解决;对农民合作社因生产需要建设生产设施和简易仓(机)库、生产管理用房、晒场等附属设施的,按照《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精神,由农民合作社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申报,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后,办理农用地使用手续。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农口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设施农用地的监督,合理控制设施农业附属设施用地规模,严格设施农用地的用途管制;农民合作社需新增的生产、经营等非农建设用地指标,优先在新农村建设切块指标中予以安排;农民合作社需要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土地兴办项目,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用地政策的,可依法办理集体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6.完善配套服务。工商部门要根据《工商总局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与相关管理工作的意见》(工商个字〔2013〕199号)精神,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年报制度,探索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登记管理工作。供电企业对农民合作社供电开辟绿色通道,提高用电业务办理效率;农民合作社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生产和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标准,社区农超对接店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标准;交通运输部门要为农民合作社整车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进入城区开辟“绿色通道”;商务、供销、农经等部门要扩大“农社对接”“农超对接”“农企对接”“农校对接”覆盖面,畅通农民合作社生产的农产品进入市场流通渠道,支持农民合作社按有关规定兴办生猪定点B类屠宰场、食品加工厂等企业。

四、落实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湘潭市农民合作社发展领导小组,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农业的副市长任组长,由市人民政府协管的副秘书长、市农办主任任副组长,市直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市农经处,市农经处主要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对全市农民合作社的发展进行统筹指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切实加强对农民合作社的组织领导。

2.细化工作责任。农经部门要做好农民合作社的业务指导、试点示范、项目扶持、信息服务和培训等工作;财政部门要切实做好财政项目支持、及时拨付项目资金等工作;工商部门要发挥与企业联系密切的优势和掌握企业基本信息的资源优势,搭建农民合作社与企业信息共享平台,开辟农民合作社登记“绿色通道”;税务部门要全面落实支持农民合作社发展的各项税收政策;监察、财政、审计、物价、减负等部门要严肃查处向农民合作社摊派、强迫提供有偿服务等违法违规行为,为农民合作社发展提供良好环境。其他相关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农民合作社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

3.强化资金监管。县市区财政部门、农经部门要加大农民合作社扶持资金监管力度,指导农民合作社严格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的要求,建立健全财务制度,搞好会计核算,设立成员账户,做到账账相符、账物相符,确保扶持资金用到实处。督促农民合作社定期向成员公布合作社经营和财务状况,接受成员监督,切实维护成员合法经济利益。

4.加强指导服务。领导小组要定期和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农民合作社工作联席会议,研究制定关于发展农民合作社的政策及措施,加强对农民合作社的指导和服务,协调落实各级对农民合作社发展的扶持政策,解决农民合作社发展遇到的重要问题。

5.严格考核督查。要将农民合作社建设工作纳入对各县市区、市直有关单位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并将目标任务和责任细化分解。各县市区要对本地农民合作社项目发展情况和政策落实情况开展绩效评估和目标考核,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领导小组要定期督查,定期通报,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相关工作情况。各级农经部门要会同同级工商部门加强对合作社动态管理,对不规范的要进行整顿,对“假、冒、空”的要摘牌除名,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有序快速发展。

湘潭市人民政府

2014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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