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的通知
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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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1-11-0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及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大中专院校,各人民团体:
为规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程序,提高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和办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5号)和《湖南省劳动争议仲裁程序规则》(湘劳仲〔2009〕5号)等规定,结合实际,现就我市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范围明确如下:
一、湘潭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市区内下列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一)市级及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二)市级及以上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应当受理的其他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二、湘潭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受理县(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移送的重大、疑难、复杂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也可以将所受理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移交给有关县(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
三、雨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本行政区域内下列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一)区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二)九华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及响塘乡、姜畲镇在湘潭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三)区属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四、岳塘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本行政区域内下列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一)在岳塘区、高新区、昭山示范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二)区属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五、湘潭县、湘乡市、韶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各自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六、县(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之间因管辖发生争议,由湘潭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指定管辖。
二○一一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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