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市城区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工作的通知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市城区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9-2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市城区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工作的通知
雨湖区、岳塘区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区、经开区和昭山示范区管委会,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为进一步规范市城区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不含土地出让收入,下同)的收支管理,根据《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市本级非税收入缓减免审批程序的通知》(潭政发〔2010〕4号)、《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园区建设工程项目报建管理的通知》(潭政办发〔2014〕35号)等规定,结合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认真做好市城区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处理原则
1.市城区建设项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必须及时足额征收入库,纳入预算管理。市人民政府出台的正式文件或会议纪要,对市城区建设项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已明确具体优惠政策但尚未执行的,属于本通知规定处理的历史遗留问题范围。
2.在统一处理市城区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历史遗留问题时,只给予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优惠政策,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一律不再给予优惠政策。
3.坚持实事求是,在尊重历史的基础上,根据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历史遗留问题的不同类型,区别对待,分别采取适当方式予以处理。
二、处理方式
1.政府全额投资项目,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纳入项目建设成本。
2.一般投资项目,从明确其优惠政策的正式文件或会议纪要发文之日起,超过5年的不再执行所给予的优惠政策;未满5年的,由市财政统筹该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30%,其余70%部分,政府采取财政投入的方式由财政预算安排支出,执行时限不超过5年。
3.投资基础设施建设补偿项目,项目建设业主代政府投资建设城市基础设施,根据其基础设施项目经审计确认的投资额,按照业主所开发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征金额,由市财政拨付对业主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补偿。
4.其他实际情况较为复杂的建设项目,难以归入上述类别的,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由市财政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处理。
5.各园区、示范区的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历史遗留问题处置,由园区、示范区管委会参照本通知执行。
三、本通知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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