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潭政办发〔2013〕57号
颁布日期:2013-07-3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昭山、天易示范区管委会,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湘潭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3年5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7月30日

湘潭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风险和减少纠纷,保障国有资产、财政资金的安全和自然资源、公共资源的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合同,是指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授权的相关部门和市属国有投融资集团公司,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和民事、经济活动中,作为一方当事人所订立的涉及国有资产、财政资金使用和自然资源、公共资源利用的合同、协议以及备忘录、纪要、责任书、承诺书等具有契约性的文书。包括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国有资产处置,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转让,行政征收、征用,城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招商引资等合同。

本办法所称重大政府合同,是指合同内容社会影响较大,关系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面临较大法律风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合同:

(一)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对外订立的;

(二)合同标的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的;

(三)涉及事项较为复杂、法律风险较大,市人民政府认为需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查的。

本办法所称一般政府合同,是指重大政府合同以外的其他政府合同。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代表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授权的相关部门和市属国有投融资集团公司作为政府合同承办单位订立、履行和管理政府合同的活动。

因应对突发事件而采取应急措施,订立政府合同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政府合同管理遵循事前法律风险防范、事中法律风险控制为主和事后法律监督、补救为辅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是政府合同的审查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对政府合同实行分类审查管理,重大政府合同实行全程审查管理,一般政府合同实行备案审查管理。

第二章政府合同相关单位职责

第六条政府合同承办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政府合同项目的调研、评估,提出初步意见;

(二)负责审查政府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履约能力以及担保情况;

(三)负责对政府合同中专业性、技术性内容进行论证把关;

(四)负责政府合同的协商与谈判、政府合同文本的拟定与修改;

(五)负责处理政府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将重大纠纷处理情况及时报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六)负责政府合同履行情况的年度报告;

(七)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参与、指导、监督重大政府合同的调研、谈判、起草、签订等工作;

(二)根据实际需要,组织专家对重大政府合同中涉及的法律风险等问题进行评估论证;

(三)对报送的重大政府合同进行审查,并及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四)对备案的一般政府合同进行审查,对发现存在法律风险等问题的合同给予风险提示;

(五)对政府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汇总;

(六)协助政府合同承办单位参与政府合同纠纷处理;

(七)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政府合同订立

第八条政府合同订立由合同承办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属于重大政府合同的,合同承办单位应当事先通知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参与调研、谈判、起草、签订合同等事项。

第九条政府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一般应遵循调研、评估、协商、拟定、审查、报批、签订、备案等程序。

涉及《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政府合同,应当按照《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和《湘潭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规定,遵循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决策程序。

第十条订立政府合同,禁止下列行为:

(一)违反法定程序和法定条件订立合同;

(二)临时机构和内设机构作为一方当事人订立合同;

(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作为合同担保人;

(四)承诺合同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提出的不合法要求;

(五)向外泄露限于政府部门内部使用的政府合同审查意见;

(六)泄露商业秘密;

(七)在合同中约定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内容。

第十一条政府合同订立后或履行过程中需要签订补充协议或者变更、解除合同的,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重大政府合同在其承办单位完成合同文本代拟稿后,应及时送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自收到合同文本代拟稿以及相关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一般政府合同其承办单位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报送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自收到合同文本以及相关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

第四章政府合同管理

第十三条重大政府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况的,承办单位应及时主张权利,采取措施防止合同风险发生,并向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报告。

(一)出现不可抗力,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

(二)合同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

(三)订立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

(四)合同对方当事人财产状况恶化导致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

(五)合同对方当事人先期违约的;

(六)其他可能存在合同风险的情形。

第十四条政府合同承办单位应妥善保管政府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产生的文书等原始资料。政府合同资料包括:

(一)正式签订的政府合同文本及附件;

(二)政府合同履行过程中签订的有关补充协议、变更协议等资料;

(三)签约审批材料;

(四)政府合同前期谈判过程中的背景资料、往来函电、会谈纪要及与政府合同签订有关的会议纪要、传真、视听资料等;

(五)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五条政府合同履行完毕后,政府合同承办单位应当及时将合同及相关资料整理归档,不得随意处置、销毁。政府合同档案应当包括:

(一)政府合同文书资料;

(二)履行情况记载;

(三)政府合同纠纷或争议的处理情况记载及有关材料。

第十六条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加强政府合同归档管理。主要包括:

(一)政府合同正式文本;

(二)政府合同审查意见;

(三)政府合同履行情况年度报告。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行政监察机关应当将政府合同管理纳入行政监察范围,对违反政府合同管理的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政府合同管理的单位或个人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的规定,在合同订立、审查、履行过程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受贿赂、恶意串通和泄露商业秘密等损害政府利益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区、经开区、昭山示范区的政府合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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