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重大项目前期工作代办服务试行办法》的通知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重大项目前期工作代办服务试行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潭政办发〔2013〕51号 |
|---|---|
| 颁布日期:2013-07-0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重大项目前期工作代办服务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昭山、天易示范区管委会,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湘潭市重大项目前期工作代办服务试行办法》已经2013年5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7月3日
湘潭市重大项目前期工作代办服务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全面提高项目前期工作水平,加快推进项目建设,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本试行办法所称代办,是指设立或依托专门机构,明确专门人员,指导、协助、配合项目业主单位办理重大项目前期手续的一种办事制度和服务方式。代办而不包办。
第三条本试行办法所称重大项目,是指投资规模较大,对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包括政府性投资项目和企业投资项目。
第四条重大项目前期工作代办服务按照“高效便民、并联审批、费用降低”的原则,采取“窗口受理、首席代理、单位办理、联合审理”的模式,对受理事项限时办结,为项目业主单位提供无偿代办、协办服务。
第二章代办服务的范围及内容
第五条代办服务的范围:
(一)政府性投资项目;
(二)列入全市年度重点工程、全市年度重大前期项目的项目;
(三)总投资在2亿元以上的重大产业项目、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重大社会民生项目;
(四)总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外来投资项目、外资项目。
第六条代办服务的内容:
(一)项目咨询服务。为项目单位提供有关政策法规、投资环境等方面的咨询服务,一次性告知申办人所申办项目的有关前期工作事宜。告知的内容包括:审批环节所需的全部要件、现场勘验的有关要求、项目审批的具体时限、项目审批按政策规定需缴纳的费用明细等。
(二)项目前期工作指导。指导项目单位做好项目立项之前的规划、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节能评估报告等的编制、咨询、评估和报批;指导项目单位做好项目报建之前的初步设计、投资概算等的编制、咨询、评估和报批;协助优选中介机构,由项目单位自主选择中介机构或公开招投标。
(三)协助项目手续办理。项目材料齐全后,代办服务中心派专人协助项目单位办理各项行政审批手续。
第三章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成立湘潭市重大项目前期工作代办服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代办服务工作领导小组),由市人民政府市长任组长,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任常务副组长,市人民政府协助负责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的副巡视员任副组长,市人民政府协管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的副秘书长和市发改、监察、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环保、政务中心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代办服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市重大项目前期工作代办服务中心(简称代办服务中心),市发改委主任兼任代办服务中心主任,分管副主任兼任代办服务中心常务副主任,代办服务中心具体负责人任副主任。代办服务中心工作人员从市发改、监察、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环保等部门抽调。同时,市发改、监察、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环保等部门要明确1名分管项目审批业务的副职为首席代表,并明确1~3名熟悉政策和业务的工作人员任常驻代办员,确保每天有1名代办员在代办服务中心坐班;其他相关职能部门也要明确1名分管项目审批业务的副职为首席代表,确定1~2名联络代办员,联络代办员根据代办服务中心项目审批需要随叫随到。
第八条代办服务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指导项目单位熟悉办事流程及办事指南,按照项目实际情况,协助编制项目前期工作进度计划,指导起草有关文件;
(二)指导项目单位准备申报材料,包括地勘报告、选址报告、国土预审、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节能评估报告等;
(三)协助项目单位委托中介机构编制所需的各类技术、经济报告;
(四)指导、协助项目单位办理审批的相关手续;
(五)全程跟踪审批过程,全面掌握代办项目的审批进展情况,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审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六)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及中介机构收费进行监管;
(七)做好代办项目相关资料的保管、保密、归档工作。
第九条首席代表和代办员的职责:
(一)首席代表职责
1.实行首席代表负责制,负责对代办服务中心涉及本单位的行政审批事项及前期工作进行统筹协调;
2.负责指派本单位代办员轮流坐班;
3.受本单位主要领导委托,可代行一般性项目的审批签发权。
(二)代办员的职责
1.制作并发放一次性告知书、服务指南。负责咨询、指导本部门涉及的项目前期工作,一次性告知涉及本部门的行政审批前置要件及注意事项;
2.负责对涉及本部门的审批事项进行内部协调和统筹安排,优化审批流程,提出承诺时限,并限时办结。负责与本部门有关的中介机构进行协调;
3.负责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及中介机构服务性收费提供有关依据。
第十条项目业主单位职责:
(一)明确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经办人,指定专人(1~2人)配合代办服务工作;
(二)负责及时、真实、充分地提供项目申报相关资料,根据有关部门的要求,及时对申报材料进行修改或补充;
(三)负责与中介机构签订协议,缴纳中介费用及评审费用;
(四)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缴纳各类行政事业性费用。
第十一条部门职责:
(一)市监察部门负责监督代办项目的限时办结、催办、督办、问责、考核扣分,组织项目单位对各职能部门代办服务进行满意度评价,负责对代办工作人员进行考核,并监督代办工作人员廉洁自律情况;
(二)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建设工程领域的招标事项核准、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的审批和项目节能评估与审查等工作;
(三)市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审查,参与审批概算,并落实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和相关资金承诺事宜等工作;
(四)市城乡规划部门负责项目规划选址和工程规划许可审批服务等工作;
(五)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项目用地预审服务、用地报批等工作;
(六)市环保部门负责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批服务等工作;
(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负责做好项目初步设计的审批、施工图审查备案以及核发施工许可证等工作;
(八)市水务部门负责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服务等工作;
(九)市物价部门负责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制定更为合理的服务性收费标准和完善其公示制度,对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公示,并加强监管;
(十)市经信、交通运输、商务、教育、科技、卫生、文化、旅游、城管执法、房产、农办、农业、林业、畜牧兽医水产、国资、人防、消防、地震、气象、法制办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大建设项目的相关报批、推进、管理、监督工作。
第四章代办服务流程
第十二条申请。由项目业主单位书面提出自愿委托代办项目申请,代办服务中心审查、协商达成代办意向后,填写项目行政审批代办受理单,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确定代办服务内容。如需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园区、示范区管委会审批的项目交办至相关县市区、园区、示范区。
第十三条受理。项目业主单位按要求提供代办项目所需的规范材料,代办服务中心及时提出预审意见,拟定前期工作方案,派专人负责全程服务、跟踪协调。
第十四条承办。各职能部门代办员审查资料,按照审批时限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办结。特别重大、比较复杂的项目,由代办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及时召集相关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对项目进行集中会审。
第十五条反馈。项目办结后,代办服务中心对项目前期手续进行移交,项目业主单位填写办结回执单,进行项目报批手续移交。同时,由市监察局组织项目单位对各职能部门代办情况进行满意度调查和廉洁自律情况调查。
第十六条在代办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代办不能继续进行的,代办服务中心应当及时报告代办服务工作领导小组,经批准后,中止代办服务并通知项目业主单位:
(一)因虚假申报、前置要件(材料)不全、违法违规操作等委托人的原因不能继续审批的;
(二)因法律法规不允许审批的;
(三)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审批的。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项目业主单位弄虚作假报批项目的,一经发现,不再受理该单位的代办业务。
第十八条代办工作人员严禁向项目业主单位收取代办费用,严禁索、拿、卡、要等行为。设立公开投诉电话,由市监察局负责核实投诉情况并进行处理。在代办工作中,存在未限时办结的、履职不到位的、无故缺勤或其他违纪行为的,由市监察局进行监督,属第一次发生的,给予通报批评;第二次发生的,取消本单位本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单位主要负责人向市人民政府作出说明和检讨;第三次发生的,对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实行诫勉谈话。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试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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