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深入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1-06-1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深入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单位:

《湘潭市深入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湘潭市深入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巩固并不断扩大整顿规范工作成果,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深入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1〕30号)精神,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深入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工作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深入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严肃查处无证勘查开采、超深越界开采、非法出让转让、浪费破坏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实现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明显好转、矿山安全事故明显减少、矿山生态环境明显改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明显提高、矿产资源保障能力明显增强的目标,推动我市矿业走出一条资源利用率高、环境污染少、安全有保障、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新路子。

二、主要任务

(一)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开采行为。开采矿产资源必须证照齐全,对无证无照开采的矿山,依法予以取缔,没收非法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从重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无安全许可证和其他证照不全的矿山,责令停产整顿,限期补办证照。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办齐有关证照的,依法予以关闭;对持勘查许可证采矿、开采矿种与采矿许可证不符或挂靠他人证照采矿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按无证开采予以查处。超越批准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依法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加强对开发利用方案的审查和实施监管,建立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监督管理办法,实行矿业权总数和开采总量控制,从矿业权设立、开采、选冶、加工、销售和出口等环节进行综合整治。

(二)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深入开展全市矿山地质环境调查,制定“十二五”矿山地质环境防治规划。严格执行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制度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制度,完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缴存管理,制定矿山土地复垦费征收管理办法,严格矿山延续、闭坑等环境验收管理,落实矿山企业矿山环境恢复治理责任,督促矿山企业边生产边恢复边治理。建立矿山地质环境监测网络,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动态巡查。对各类非法小选厂、小冶炼厂依法予以取缔,对在禁采区开采的矿山、严重污染破坏环境的矿山依法予以关闭。

(三)规范矿产资源勘查行为。加强对地质勘查活动的监管,依法查处无证勘查、圈而不探、以采代探、不按勘查实施方案(设计)施工、不依法汇交地质资料、非法转让、阻碍正常勘查作业、侵害探矿权人合法权益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正常的勘查秩序。加强地质勘查单位管理,规范勘查设计(方案)、各类储量和地质报告编审,严格项目实施进度、质量、资金管理;全面开展地质勘查资质检查,建立矿产督查工作制度,加强地质找矿能力建设。

(四)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各地要按照省、市政府的部署和要求,完善安全监管措施,加强对矿山企业的动态监管,实施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和重点监控,对区域内矿山安全隐患进行彻底排查,对排查出来的各类隐患,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梳理分类。对一般安全隐患,要明确整改责任,落实整改措施,确保整改到位;重大安全隐患实行政府挂牌督办,对可能发生重大事故的矿山企业要立即采取停产整顿措施,严防事故发生;对经过整改治理仍达不到安全要求的矿山,要由当地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所有矿山企业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范,做到开采正规、系统完善、技术先进、作业规范和管理严格,提高企业安全水平和事故防范能力。

(五)规范和发展矿业权市场。全面推行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除经省政府批准可以协议有偿出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一律公开有偿出让,实现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最大化。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矿产品供需形势,编制和实施矿业权设置方案,严格控制矿业权投放的规模、结构、数量和时序,有计划地投放矿业权。加快矿业权有形市场建设,分级建立矿业权交易机构,完善矿业权交易规则,全面实行矿业权出让转让进场交易制度,严肃查处非法出让转让矿业权的行为,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矿业权市场。强化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业权价款和资源税等相关税费的征缴,推行以证管费的制度,严肃查处隐瞒、截留矿产资源收益的行为。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合理调整市、县、乡之间矿产资源收入分配比例,充分调动基层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的积极性。

(六)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通过采矿权投入、资源合理配置、产业引导,新建、改扩建一批矿山,推进矿产资源深度整合,加快战略投资者的引入力度,推动重要资源向国有、国有控股和规模企业集中,提高资源聚集度,增强矿产资源的持续供应能力,提高政府对矿产资源的控制力。实施矿产资源采选冶加工示范工程,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推进矿产品精深加工,延长产业链,提高矿产品附加值。推动资源枯竭型矿山转型转产,加快矿山公园、绿色矿业建设。出台促进矿业健康发展的政策,加强矿业综合经济区、矿业产业园区、矿业发展研发基地的建设,支持引导我市优势矿业、特色矿业的发展,促进资源优势向竞争优势、发展优势转变。

(七)提高矿产资源开发管理水平。对全市矿产资源管理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督促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矿山企业落实矿产资源开发管理责任,形成日常监管和行政审批有机结合、各部门协调配合的联动机制,共同维护良好的矿业开发秩序。落实各级人民政府的责任,将矿产资源管理、秩序维护、环境保护、节约与综合利用、矿业发展纳入各级政府绩效考核内容,制定考核和奖励办法,严格考核评价。落实相关部门的责任,出台专门文件,明确管理职责,构建分工明确、责任明晰的矿产资源管理责任体系。各级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财政、公安、经济和信息化、环保、安监、煤炭、工商、电力等部门要依据法律规定严格审批条件,规范审批程序,进一步完善矿业权申请许可、延续、转让、变更、抵押、注销、年检、储量检测等相关管理制度,全面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的行政审批行为。落实矿山企业的责任,矿山企业必须履行法定义务,依法依规采矿,合理开发和保护矿产资源,落实安全生产和环境恢复治理责任,依法依规缴纳矿产资源有关税费。要设立矿产资源开采公告公示牌,主动接受监督和检查,国有、国有控股企业应起到表率和带头作用。努力实现矿政管理改革创新,科学制定并严格执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各类专项规划以及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准入退出标准,建立矿业权预审管理、合同管理、资产管理、矿产督查管理、资源有偿压覆管理、矿业权收益使用管理、矿山用地管理和开发利用方案监督管理等重要制度,进一步完善矿业权审批、项目核准、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环评审批、企业设立、民用爆炸物品与电力供应等管理制度。

三、工作部署

本次专项行动为期一年,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部署清查阶段(2011年6月20日前)。市政府召开会议进行动员部署,各县(市)区按照确定的工作目标、工作任务和工作要求,开展全面清查,梳理存在的问题,2011年6月20日前将清查结果报市整顿规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整改处理阶段(2011年6月20日至2012年3月15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针对清查出的问题、市政府督查发现的问题以及领导批示、媒体披露、群众举报的重点问题,制定整改措施,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处理到位。市整顿规范工作领导小组派出由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带队的工作组,对各县(市)区的整改处理工作进行派驻督导。2012年3月15日前,各县(市)区将突出问题的整改情况和整顿规范工作总结报市整顿规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检查验收阶段(2012年3月15日至2012年4月15日)。市政府组织验收组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验收,重点检查整顿目标达标的情况、工作任务的落实情况、省级挂牌督办矿区的整改情况。检查验收结果作为市政府对县(市)区维护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目标责任年度考核的主要内容。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市人民政府成立以市委常委、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蔡建和任组长,各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深入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县(市)区、乡镇政府是本地区整顿规范工作的责任主体,县(市)区、乡镇长是第一责任人。要将这项行动纳入政府主要工作目标,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制定专门工作方案,确保组织领导到位、工作责任到位、工作措施到位。

(二)突出重点,狠抓落实。我市列入省级挂牌督办重点整治的矿区分别是:湘潭县谭家山煤矿区、湘潭锰矿区和湘潭县龙口石膏矿区(见附件)。谭家山煤矿区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湘潭县邓公、老屋及茶园3家煤矿,未按上一轮整合要求将整合工作落实到位,且上述3矿采矿许可证分别于2009年6月、2009年6月及2010年4月过期。湘潭锰矿区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如何巩固上半年非法开采整治成果,响塘乡响林、林权及金盆3家锰矿依法守界开采的监管,以及拒不参与上一轮整合的福利锰矿的依法关闭问题。湘潭县龙口石膏矿区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仅龙口1个乡镇,沿涓水河南岸不足5公里走向长度的基本农田之下,密集分布有湘衡、大江、长寿、振兴、泥湾及县石膏矿6个矿,此地段涓水河北岸的排头乡尚分布有毫光石膏矿。上述6矿的开采不仅对地表生态、矿山环境造成严重破坏,且对涓水河的安全及自身生产的安全构成了极大威胁,本次整治要求湘潭县依法关闭毫光、湘衡、泥湾3矿,大江、振兴、长寿3矿采矿许可证相继于今、明、后年到期,到期后不再延续,矿山自行关闭。湘潭县、雨湖区为省挂牌重点整治矿区的责任县(区),要根据省、市整顿规范领导小组确定的重点矿区,针对突出问题,结合各自实际,分别制定重点矿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集中力量予以重点突破,并要求与湘潭市人民政府签订《湘潭市依法整治省市级挂牌督办重点矿区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目标管理责任状》。

根据省政府统一部署和安排,省、市级重点矿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县(市)区必须于2011年6月底前制定好并报市整顿规范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保重点矿区重点整治,方案可行,目标明确,措施到位,责任到位,成效显著。

(三)加强联动,严格执法。在各级政府领导下,构建各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紧密配合的联动机制。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大对无证开采及超深越界开采行为的查处力度;煤炭、安监部门要加强对矿山安全生产的监管、监察,将超深越界违法开采,借技改之名违法生产作为重大安全隐患严肃查处;环保部门要对严重污染、破坏生态环境的矿山及小冶炼、小选厂进行治理整顿;公安部门要加强火工产品管理,打击暴力抗法行为;工商部门要加大对矿产品营销环节的管理,防止非法生产的矿产品流入市场;电力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矿山用电的管理,严肃查处偷电及非法转供电等违法行为;财政部门要安排整顿和规范专项经费,会同国土资源部门完善矿产资源管理、规费征收、收益分配、专项资金使用等有关政策;监察部门要加大对专项整治行动期间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失职渎职行为的查处力度,确保政令畅通。

(四)健全工作制度。建立公告和电话举报制度(举报电话:55558669),强化社会公众对矿产开发和监管活动的监督。对重大违法案件实行挂牌督办制度,各县(市)区要针对重点矿区、重点领域挂牌督办处理一批重大违法案件。完善通报约谈制度,对排名靠后、问题突出的地区要予以通报并对相关责任人员实行约谈。严格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对责任落实不力、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工作任务的,要严格按《湖南省违反矿产资源管理规定责任追究办法》(省政府令第232号)等规定,追究相关部门责任人责任。健全维护矿产资源良好开发秩序的长效机制,切实提高矿产资源开发管理水平。

附件:1.湘潭市深入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名单

2.湘潭市依法整治省市级挂牌督办重点矿区名单

附件1

湘潭市深入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名单

组长:蔡建和市委常委、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宁超群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杨世同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成员:王建军市发改委副主任

曾德林市经信委副主任

刘栋湘市公安局副局长

陈荣市纪委常委、市监察局副局长

罗铁军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李汉军市环保局副局长

付志彪市国资委纪委书记

马建国市工商局副局长

刘建雄市安监局副局长

欧阳秀奇市煤炭行业管理办公室主任

张志辉湘潭电业局副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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