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潭政办发〔2010〕2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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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07-2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潭政办发〔2010〕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为加强规范性文件的管理,根据《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42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0〕34号)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切实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依据和清理要求
(一)清理依据。《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制定机关应当建立每两年一次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制度,于偶数年全面清理本机关现行规范性文件;《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市本级非税收入缓减免审批程序的通知》(潭政发〔2010〕4号)规定,市人民政府对原已出台涉及非税收入缓减免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二)清理要求。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把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作为2010年依法行政的一项重要工作,明确分管领导和具体负责的机构、人员,集中力量做好清理工作,按质按时完成清理任务。市人民政府将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部门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纳入本年度市依法行政考核内容。市直各部门对市人民政府本级规范性文件的清理要按时提出清理意见,完成本部门规范性文件的清理任务。清理工作结束后,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均应作出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并由本级政府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清理结果公布后,政府网公布平台应将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删除。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法制办)对本次清理结果和清理后的市人民政府有效规范性文件进行汇编。
为确保本次清理工作顺利进行,成立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市人民政府秘书长戴德清任组长,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法制办主任张建辉任副组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市财政局、市信息化办公室分管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市政府法制办,负责日常工作。各级政府应当保障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所必需的经费。
二、清理范围和清理方法
(一)清理范围。2008年9月30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列入2008年清理结果中“继续有效”和“重新公布”目录的;2008年10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制定的,经本级政府统一登记、编号、公布(简称“三统一”)的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方法
1.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相互抵触、依据缺失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特别是含有加重企业负担、地方保护、行业保护等方面内容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予以修改或废止。需要修改的,应按照《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制定新文件,并同时废止原文件。
2.同一内容,制定了新的规范性文件,旧文件应予以废止。
3.规范性文件施行满5年,或“暂行”、“试行”性规范性文件施行满2年,或文件本身规定有特定有效期届满,并未依法重新公布的,自动失效。为方便执行机关和公众掌握自动失效的规范性文件,本次仍将其纳入清理范围,列入本次清理结果的“失效”目录,逐件注明失效的具体日期,并统一公布。
4.有效期未满但所规定的事项已经完成、实际不再执行的,或调整对象已不存在的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
5.清理期间,有效期将届满的规范性文件,没有本项第1目所列情形的,经评估确需继续执行,按照“三统一”制度重新公布。
6.有效期未满且没有本项第1目所列情形的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
7.规范性文件涉及非税收入缓减免的,要审查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是否有国务院及相关部委、省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政策规定为依据;没有依据的,应依法予以废止或修改。
三、清理步骤和清理时限
1.部署清理工作。2010年7月30日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文件或召开会议布置清理工作,市政府法制办清理出市人民政府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详见附件1),并在市政府门户网或市政府法制网上公布。
2.提出清理意见。市直各部门对照清理目录找出由本单位起草或牵头实施的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文本,提出继续有效或废止或失效或修改或重新公布的清理意见(见附件2),于2010年8月25日前将清理建议表(电子版和纸质版)和清理文件的复印件一同报市政府法制办审查。市直各部门提出修改规范性文件意见的,应当按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办理。对涉及非税收入缓减免内容的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或实施主管部门应当逐条、逐项清理并分别提出意见;没有经市人民政府重新认定的,其非税收入缓减免规定停止执行。
3.法制机构审核。市政府法制办对提出的清理意见进行审核,于2010年9月15日前提出初步意见,初步意见与各起草单位或实施主管部门提出的清理意见不一致的,市政府法制办与各起草单位或实施主管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后,于9月25日前形成审查意见。
4.网上征求意见。市政府法制办将审查意见于9月26日前在市政府门户网或市政府法制网公开征求意见。
5.政府审议决定。市政府法制办对审查意见进行综合修改后,于2010年10月10日前报市人民政府审议决定。
6.清理结果公布。市人民政府于2010年10月31日前将清理结果的决定予以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网上统一公布。
四、清理汇总和情况上报
市直各部门应于2010年10月25日前将《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报送至市政府法制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于2010年10月30日前完成本级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布工作,县(市)区政府法制办应及时做好本地区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统计工作,于2010年11月5日前将《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统计表》报至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法制办在2010年11月10日前向市人民政府和省政府法制办报告。
县(市)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参照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清理进行。高新区、九华示范区、昭山示范区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按市直部门对待。各级各部门在规范性文件清理中遇有问题,请及时与市政府法制办联系(联系电话:58570490)。
附件:1.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509件)
2.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清理建议表
3.市直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报表
4.县(市)区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统计表
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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