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成品油税费改革完善交通体制加快交通发展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文号:州政发 [2009] 15号
颁布日期:2009-10-1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成品油税费改革完善交通体制加快交通发展的实施意见

州政发[2009]15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成品油税费改革完善交通体制加快交通发展的意见》(湘政发〔2009〕13号)精神,适应税费改革新形势,完善交通体制,加快交通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完善交通体制改革的重要性和基本原则

实施成品油税费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两型”社会的重大决策,也是理顺交通税费关系、依法筹集交通建设资金的重大举措。随着税费改革的实施,交通建设模式和投融资方式发生变化,普通公路过去主要以公路收费权质押贷款筹集交通建设资金的模式难以适应交通发展的新形势;公路交通作为全社会的公共产品,应主要由公共财政供应资金;中央税费改革资金实行规范的转移支付,交通财务体制必须与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相适应。同时,为了充分调动县市发展交通的积极性,实现全州交通跨越发展,必须抓住成品油税费改革的新机遇,进一步完善交通体制。

基本原则:

1、着眼加快交通发展。通过实施税费改革,建立既能有效发挥州级统筹协调职能、又能充分调动县市积极性,责权利相统一的新型交通管理体制,实现全州交通事业后发赶超、科学跨越。

2、理顺机构管理体制。根据交通发展需要,划分各级交通建设、养护和管理职责。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涉改各单位县级机构全部交由县级人民政府管理,实现人、事、财、责“四权”统一。

3、完善财政支持政策。合理使用中央转移支付资金,增强交通建设筹资能力,完善交通建设补助奖励办法,多渠道筹集资金,确保交通事业发展资金需要。

4、健全管理运行机制。按照政、事、企分开原则,推进交通系统机构改革。

二、明确交通管理事权,强化县市责任

全州交通实行各级政府负总责、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行政区域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模式。

(一)州级事权

州人民政府是全州交通发展规划、交通行业监管的责任主体。负责编制全州交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组织辖区内干线公路(含重大运输及水上项目)的建设,加强对干线公路养护、管理的指导监督;支持、指导、协调辖区内农村公路的建设、改造和管理;负责对辖区内重大交通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安全实施监督管理;负责辖区内港航监督、船舶检验的行业管理,指导和监督管理水路交通运输安全;建立全州交通发展行政监督和综合目标考核体系,对县市交通发展实行目标考核管理。

(二)县级事权

县级人民政府是辖区内干线公路日常养护,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水上运输、建设、安全管理监督的责任主体。负责编制辖区内交通发展规划;具体实施辖区内道路、水路交通运输市场和建设市场行业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含县道、乡道、村道、安保、危桥改造、汽车站场、小型水上建设项目和农村渡口渡船)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具体实施辖区内干线公路日常养护、管理和州交办的建设工作;具体实施辖区内港口航道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负责对管辖范围内交通项目的质量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监督管理辖区内水路运输安全、农村客运站场、农村渡口渡船安全工作和农村运输市场等。

(三)乡镇事权

乡镇人民政府是乡村公路养护、管理和水上运输及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协助县市做好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工作。负责抓好辖区内公路、水路运输及安全管理工作。

三、加大财政投入,完善管理机制

(一)建立交通建设的财政支持体系

成品油税费改革后,州通过省切块包干、专项补助和奖励等形式安排的成品油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分配给县市用于交通建设。

1、合理安排转移支付资金

州从省安排我州的成品油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切块给县市,主要用于国省干线公路、农村公路、航道的养护和站场、码头建设及维护等。切块资金总额按省增长比例同比增长。其中:国省道大中修资金由州每年根据路况下达各县市国省道大中修工程任务,并对任务完成情况和投入水平进行考核,未完成任务的,州将在下年度扣减相应专项资金。

州对县市的转移支付切块资金作为县市交通建设的自有财力,必须专项用于交通发展,原则上不得用于人员支出。县市财政确有困难的,从2009年起,三年内可从转移支付切块资金中适当安排涉改人员的安置支出。

转移支付资金、国省干线大中修工程专项资金和农村公路养护专项资金等资金按省制定的管理办法实施。

2、完善交通建设补助办法

全州重要交通项目建设采取地方自筹、争取省投资补助相结合的方式实施建设。

州通过向省争取国省干线新建和重大改造专项资金,按年度计划项目和完成建设里程给予定额补助。

州通过向省争取的农村公路建设以奖代投资金,主要用于补助县到乡镇公路及农村通达、通畅工程建设。

积极争取省对我州道路运输站场和水上项目,以及重大自然灾害造成的交通设施损毁抢修和应急处理等给予补助。

国省干线公路、农村公路建设和道路运输站场及水上项目的具体补助标准按省制定的办法实施。

3、建立交通建设考核奖励制度

州对县市交通项目建设、公路养护管理、水陆运输市场管理、运输及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实行目标考核。对交通项目建设,主要考核重点项目建设的进展情况,年度新建、改造干线公路和农村公路通车里程;对公路养护,重点考核国省干线公路路况、农村公路通畅状况等;对交通建设管理,重点考核交通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市场化改革,推进管养分离,治理道路运输超载超限及专业运输安全生产等情况。对交通运输管理,重点考核规范水陆运输市场秩序、培育发展运输经济等情况。州安排专项奖励资金,对目标考核先进县市予以奖励。

(二)建立健全交通建设融资渠道

各级政府要加大融资力度,多渠道筹集交通建设资金。州安排各县市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主要用于交通建设。

各县市要积极采用对公路沿线土地依法依规开发、拍卖冠名权、盘活交通系统存量资产等方式筹集建设资金,还可通过特定项目政策性贷款等形式筹措建设资金。

(三)加强交通财政财务管理

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行业管理机构的财务收支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并加大对交通的投入,确保随财力增长而同步增长。要规范交通财政财务管理,根据新的“三定”方案,核定交通部门及其行业管理机构的基本支出,其基本运行费用由财政预算保障。县市财政要加大对交通非税收入的管理力度,与本级预算内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统筹安排,用于加快交通发展。地方海事部门执收的货物港务费、船舶港务费、船舶检验费,继续按照原办法分成。

上级安排的各类交通资金,由州统筹纳入对县市交通建设的补助体系(中央安排的交通专项资金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资金安排使用先由州交通局提出初步分配方案,州财政局审核后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州财政局、州交通局联合下文,通过财政部门予以拨付。通过发改委安排的交通建设资金,原有的审核和下拨程序不变。各级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各类交通资金的监管。

(四)妥善处理交通建设债务和国有资产

交通建设现有债务按照“谁承贷、谁偿还”的原则处理。由州承贷的,州负责偿还;由县市承贷的,县市负责偿还。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后,中央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新增收入中安排了资金补助地方还贷。省在对各级交通债务进行核定后,确认市州负债额度,合理分配中央偿债补助资金,州将研究制定具体的交通债务处理办法。各级要对债务进行认真清理核实,制定还贷规划,筹集还贷资金,妥善处理债务。

在改革过程中,应划转县市的国有资产,由州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组织资产清查并办理移交手续,按账面原值划转县市人民政府,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各级审计、财政和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

四、推进机构改革,妥善安置人员

(一)逐步推进交通部门企事业单位改革

按照政企分开、政事分开、事企分开的原则,区分政府与市场,把适合市场承担的职能从政府部门分离出去,实现设计监理企业化、工程建设市场化、施工养护社会化。各级交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养护等事业单位在条件成熟时分期逐步转制为企业法人,与行政部门脱钩。

干线公路和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要逐步推进“管养分离”,建立统一开放、规范有序、公平竞争的公路养护运行机制,积极推行大中修养护按项目、小修保养对养护企业公开招标。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所属企事业单位改革方案,报当地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规范机构职能设置

科学制定“三定”方案。各级应根据改革后交通部门机构职能的变化,重新制定“三定”方案,规范机构设置,核定人员编制,明确职能职责。

设立州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局(将州交通建设质量监督站并入其中)。将州交通规费征稽处(含州直交通规费征稽所)实行整体转换职能,机构更名,级别不变。主要负责全州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完善乡镇交通管理。各县市要高度重视农村交通建设和管理工作,根据农村交通事业发展需要,将农村公路的管理、养护、农村公路和水路运输及安全管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并将其职能并入乡镇站所。

下放管理职权和机构。8县市交通规费征稽所下放到县市,再整体转换职能,人员整体安置,将县市征稽所更名为县市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局,隶属县市交通局管理,机构级别不变;直属州地方海事局管理的泸溪、永顺、古丈、保靖县地方海事处下放到县市管理,主要负责辖区内港口航道管养及水上运输行业管理和安全监督工作。泸溪、浦市、古丈、永顺、保靖、隆头6个港务站分别与各县海事处合并,实行水上交通港口、航运、航道统一管理。

(三)妥善安置改革涉及人员

按照分级负责原则,各级人民政府要妥善做好涉改人员的安置和分流工作。各县市要在2009年内将涉改人员安置到位,确保改革平稳过渡。对2009年完成涉改人员分流及安置任务的,州予以专项奖励。

具体要求:公路收费站涉改人员的安置工作在州、县市成品油税费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州、县市交通局牵头,由州、县市公路局负责实施,州、县市相关部门配合支持。依法依规办理,征稽、运管、海事、地方公路管理机构的涉改人员安置工作,实行依法依规、分级安置、内部转岗,各相关管理机构负责落实。

五、加强领导和协调,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一)加强组织领导,搞好协作配合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州人民政府要求,切实加强对成品油税费改革工作的领导,认真制定改革方案,精心组织,抓好落实。要密切关注税费改革后交通建设、养护和管理中可能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研究提出相应的措施,及时协调解决。各级有关部门要在同级政府的领导下,密切配合,确保改革措施落实到位。转移支付资金的具体分配办法、交通债务的偿还规划、交通融资平台建设由各级财政部门牵头落实;交通建设的历年债务,由各级审计部门牵头核定;交通部门的“三定”方案,由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牵头制定;交通系统机构改革和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撤站工作,由各级交通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二)严肃改革纪律,严格财务监管

各县市和州直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央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要求,对改革涉及的交通收费征稽单位,停止人事任免,冻结人员编制,严禁进人和提拔、聘用职务。州审计、监察等部门要组织力量对涉及改革的单位开展全面的财务审计和资产清理,并对相关单位负责人开展离任审计,要加强资金、票据和资产管理,冻结资产,严禁变卖、私分、转移国有资产,严禁违反政策规定滥发奖金、福利等钱物,防止铺张浪费和国有资产流失;要强化监督检查,决不允许任何地方、单位、部门和个人,以任何理由、任何名义继续收取或变相收取明令取消的各项收费。

(三)加强宣传引导,维护社会稳定

各县市和州直相关部门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广泛开展政策宣传,为改革创造有利的舆论环境。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关注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做好应对预案,及时化解矛盾。改革期间,各县市严禁出台可能引发不稳定因素的政策措施,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对因改革政策执行不到位、工作不力、处置不当引发群体性事件和不稳定因素的,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二○○九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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