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全州非公有制企业中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通知
关于在全州非公有制企业中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州政办 [2010] 4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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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08-0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在全州非公有制企业中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通知
州政办[2010]46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社会覆盖面,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提高城镇职工居住水平,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以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湘政办明电〔2006〕172号)精神,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在我州非公有制企业中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在非公有制企业中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重要性
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核心环节,是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现住房分配货币化的重要途径,也是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支持个人住房消费、实现居住小康的重要保障。在全州非公有制企业中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有利于改善就业环境,促进再就业;有利于更好地支持中低收入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提高购房支付能力,实现安居乐业。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在全州非公有制企业中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建设和谐湘西的要求,健全保障制度,改善发展环境,促进非公有制企业健康发展,保障企业职工合法权益,逐步改善中低收入职工的居住条件。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依法行政原则。依法推进,全面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二是坚持以人为本原则。增强职工购买住房能力,缓解职工家庭经济困难,方便职工缴存、使用和贷款,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三是坚持积极稳妥原则。针对不同企业,采取不同方式,不同标准,充分尊重企业和职工的意愿,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循序渐进,稳步推进。
(三)工作目标。从2010年起,每年新增缴存职工人数达到上年实际缴存职工人数的5%,力争到2015年,全州70%以上的非公有制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形成比较完善的职工住房保障体系。
三、缴存对象范围
根据《条例》和《指导意见》规定,凡在本州行政区域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民办非公有制企业等各类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及其在职职工应当依法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进城务工人员,工作时间满一年,所在单位和职工本人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也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四、工作措施
(一)因地制宜,分步推进。各类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职工要按照《条例》第十八条关于:“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的规定,逐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并按照5%—12%的缴存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非公有制企业,应于2010年12月30日前到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但因改制、转制后停缴住房公积金的国有、集体、非公有制等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补办单位变更登记,并相应为职工续建续缴住房公积金。各县市要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统筹兼顾各方承受能力,对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非公有制企业,且有困难的,允许其降低门槛进入,缴存基数可以当地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70%为标准,缴存比例按5%计算;用工不稳定的企业,可先在企业的管理人员和生产骨干范围内建立,以后逐步扩大参建范围。本意见下达后,新成立的城镇非公有制企业应严格按照《条例》规定,自单位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为职工设立住房公积金账号;一时缴存确有困难的企业,可按《条例》规定,向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缓缴手续。
(二)发挥优势,适应需求。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装)修住房、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特殊情况(患重大疾病、遇到不可预见的事故、进入城镇低保)时,可支取本人公积金余额。同时,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装)修住房时,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优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方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贷款,为职工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
(三)强化宣传,严格执法。在全州非公有制企业中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一项政策性强、工作量大、涉及面广的综合性工作。为此,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舆论引导,广泛宣传,努力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和主动参与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良好氛围。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要根据实际,配备专(兼)职执法人员,加强执法稽查,制定完善的执法程序,综合运用行政、法律和经济等手段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对经多次宣传和上门工作,以及职工举报后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或逾期不缴、少缴住房公积金的企业单位,责令其限期办理或限期缴存,对逾期仍不办理的,按照《条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或申请人民法院依法执行。
(四)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对在全州非公有制企业单位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工作作出具体部署,制订、落实配套的工作措施,及时协调、解决实施中出现的问题。住房与建设、工商、地税、国税、质监、劳动保障等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能,加强协作配合,齐心协力,共同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工作格局。各级工会组织要将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纳入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要积极做好非公有制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宣传动员工作,主动加强与有关单位的联系,做好各类新设立企业单位住房公积金政策的宣传工作,为各企业单位提供便捷的开户、缴存、变更登记服务;要督促非公有制企业积极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依法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做到应建尽建、应缴尽缴,切实维护非公有制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O一O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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