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招商引资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招商引资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州政办发 [2010] 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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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06-2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招商引资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州政办发[2010]9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湘西自治州招商引资考核奖励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O一O年六月二十日
湘西自治州招商引资考核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加大招商引资特别是承接沿海产业转移工作力度,扩大招商引资规模,提高招商引资质量,推进我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湘西自治州招商引资奖设目标管理先进单位奖、引进单个重大招商项目奖、履约项目包装奖、引进单个重大招商项目第一引资人奖等四个奖项,州人民政府每年分别对各县市人民政府、湘西吉凤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州直有关单位(以下简称“被考核单位”)完成招商引资目标管理任务先进单位、符合奖励条件的单个重大招商项目、牵头包装且成功履约的项目和在引进单个重大招商项目工作中做出实质性突出贡献的公认第一引资人,按规定和有关程序予以一次性奖励。
第三条目标管理先进单位奖。本着“注重质量、优化结构”的原则,对被考核单位完成招商引资目标管理情况进行考核奖励。
(一)目标任务:根据全州招商引资总体情况和增长趋势,结合被考核单位实际,年初下达招商引资目标管理任务,并明确一定比例的直接利用外资(按商务部统计口径)、内联引资和工业招商引资任务。
(二)考核办法:采取量化考核办法,分值由完成目标管理任务基本分和加分两部分组成。
1、基本分。完成年初下达的招商引资任务(直接利用外资按当时汇率兑换为人民币),记基本分100分。超额完成任务,每增加10%,加计0.2分;未完成任务,每少10%,扣减0.2分。加减分值最高不超过10分。
2、加分(12分)。加分方法如下:
(1)项目基础工作(3分):完成州级招商项目开发、包装、发布任务,加记1分;完成签约任务,加记1分(项目个数和金额各占0.5分);签约合同项目履约率不低于80%,加记1分。
(2)直接利用外资(3分):完成或超额完成直接利用外资任务,加记3分。
(3)工业招商工作(2分):完成或超额完成工业招商任务,加记2分。
(4)引进省外境内资金(2分):完成或超额完成省外境内招商引资任务,加记2分。
(5)引进战略投资者(2分):引进世界500强、国内500强、国内民营企业200强企业或者注册资金在1亿元以上的其他企业,入州实现投资项目落地(须同时符合项目已经签约、实际到位资金1000万元以上、开工或开展前期工作三个条件),加记2分。
(三)奖励等级及标准:经年终考核验收,按考核总分高低对被考核单位分别进行排名后,在县市(含吉凤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中确定一等奖1个、二等奖2个、三等奖3个,在州直单位中确定4个为先进单位。未完成目标管理任务,取消该项奖励。
第四条引进单个重大招商项目奖。对县市和州直单位引进的单个重大招商项目进行奖励。
(一)奖励对象:引进单个工业生产性项目资金到位后形成固定资产在5000万元以上、引进单个农业产业化项目资金到位后形成固定资产在2000万元以上、引进单个公益性房地产项目资金到位后形成固定资产在1亿元以上、引进单个第三产业项目资金到位后形成固定资产在5000万元以上的县市人民政府和州直单位。
(二)奖励标准:符合条件的单个重大招商项目,按每个项目3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五条履约项目包装奖。对州直有关单位(含吉凤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牵头开发包装、进入州本级对外发布重大招商项目册子,并成功履约的重大招商项目,按照每个项目1万元的标准,对该项目牵头开发包装单位进行一次性奖励。
第六条引进单个重大招商项目第一引资人奖。对在重大产业项目引进上有实质性突出贡献的、公认的第一引资人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奖励对象:引进单个工业生产性项目资金到位后形成固定资产在5000万元以上、引进单个农业产业化项目资金到位后形成固定资产在2000万元以上、引进单个公益性房地产项目资金到位后形成固定资产在1亿元以上、引进单个第三产业项目资金到位后形成固定资产在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自然人。
(二)奖励标准:符合条件的第一引资人,按每个项目3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三)资金来源及奖金分配:
1、对第一引资人的奖励资金由受益地方财政负责筹集兑现;
2、同一外来投资项目有多个引进人的,应委托一人申请奖励,获奖者根据贡献大小自行明确奖金份额;
3、对非履行国家工作职务引进外来投资项目的社会自然人的奖励,按奖金总额的100%奖给个人;
4、对受单位指派引进外来投资项目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奖励,其中奖金总额的40%奖给个人,60%奖给单位用于补充工作经费。对未受单位指派履行职务而引进外来投资项目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奖励,按奖励资金总额的50%奖给个人。
第七条所有申请受奖项目需符合国家和省、州产业政策、环保要求,不属于禁止类或限制类产业项目;项目引进资金确系使用州外资金,不包括民间融资、银行借贷和其他流动资金。
第八条奖励申报程序
(一)申报。目标管理先进单位奖、引进单个重大招商项目奖、履约项目包装奖、引进单个重大招商项目第一引资人奖必须在奖励年度12月31日前向州招商引资暨承接产业转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州商务局)提出奖励申请,填报有关招商引资奖励申报表,并按要求提交相关有效资料。
(二)审批。由州招商引资暨承接产业转移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奖励申请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报州人民政府审批。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湘西自治州招商引资考核奖励办法》(州政办发〔2009〕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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