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通知
关于开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州政办函 2010 46号 ---|--- 颁布日期:2010-05-19 |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开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通知 州政办函201046号 龙山县、保靖县、永顺县人民政府,州直有关单位
关于开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州政办函 [2010] 4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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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05-1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开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通知
州政办函[2010]46号
龙山县、保靖县、永顺县人民政府,州直有关单位:
为了增强我州调控市场的能力,合理配置煤炭资源,促进我州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印发<湖南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发〔2008〕12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运用价格杠杆保障电力供应的紧急通知》(湘政办明电〔2010〕81号)精神,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就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开征对象。我州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对象为龙山县、保靖县、永顺县境内在州煤炭局登记注册的13家煤炭生产企业(见附件)。
二、征收标准。煤炭价格调节基金按煤炭(含焦炭、下同)实际销售量征收,征收标准每吨35元。
三、征收主体。煤炭生产企业所在的龙山县、保靖县、永顺县人民政府为征收主体。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设在相关县物价部门,具体负责征收日常工作。
四、基金管理。相关县征收的煤炭价格调节基金须在每月10日前按每吨25元标准上缴省;剩余10元由县市人民政府按湘政发〔2008〕12号文件要求使用。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业务费按相关规定提取。
五、开征时间。煤炭价格调节基金从下文之日起开征,州政办函〔2008〕119号同时废止。
附:湘西自治州煤炭价格调节基金被征煤炭企业名单
二O一O年五月十九日
附件:
湘西自治州煤炭价格调节基金
被征煤炭企业名单
一、龙山县(10户)
向阳煤矿
洛塔煤矿
红岩镇木龙湾兴旺煤矿
塔泥乡王家棚煤矿
猛必乡枫香坡煤矿
猛必乡永茂煤矿永茂井
茅坪乡观音岩煤矿二号平硐
洛塔煤焦公司苏家坪煤矿楠竹井
洛塔煤焦公司八仙洞煤矿老屋基井
洛塔煤焦公司八仙洞煤矿热家湖井
二、保靖县(2户)
双塘煤矿
鑫安公司
三、永顺县(1户)
龙家寨煤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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