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州政办函 [2010] 46号
颁布日期:2010-05-1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开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通知

州政办函[2010]46号

龙山县、保靖县、永顺县人民政府,州直有关单位:

为了增强我州调控市场的能力,合理配置煤炭资源,促进我州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印发<湖南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发〔2008〕12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运用价格杠杆保障电力供应的紧急通知》(湘政办明电〔2010〕81号)精神,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就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开征对象。我州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对象为龙山县、保靖县、永顺县境内在州煤炭局登记注册的13家煤炭生产企业(见附件)。

二、征收标准。煤炭价格调节基金按煤炭(含焦炭、下同)实际销售量征收,征收标准每吨35元。

三、征收主体。煤炭生产企业所在的龙山县、保靖县、永顺县人民政府为征收主体。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设在相关县物价部门,具体负责征收日常工作。

四、基金管理。相关县征收的煤炭价格调节基金须在每月10日前按每吨25元标准上缴省;剩余10元由县市人民政府按湘政发〔2008〕12号文件要求使用。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业务费按相关规定提取。

五、开征时间。煤炭价格调节基金从下文之日起开征,州政办函〔2008〕119号同时废止。

附:湘西自治州煤炭价格调节基金被征煤炭企业名单

二O一O年五月十九日

附件:

湘西自治州煤炭价格调节基金

被征煤炭企业名单

一、龙山县(10户)

向阳煤矿

洛塔煤矿

红岩镇木龙湾兴旺煤矿

塔泥乡王家棚煤矿

猛必乡枫香坡煤矿

猛必乡永茂煤矿永茂井

茅坪乡观音岩煤矿二号平硐

洛塔煤焦公司苏家坪煤矿楠竹井

洛塔煤焦公司八仙洞煤矿老屋基井

洛塔煤焦公司八仙洞煤矿热家湖井

二、保靖县(2户)

双塘煤矿

鑫安公司

三、永顺县(1户)

龙家寨煤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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