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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我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失效)
| 颁布单位:湖南省益阳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01-17 | 失效日期:2014-10-10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我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大通湖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湖南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21号)、《益阳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市政府令〔2005〕2号)和《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城乡低保补助水平和五保供养水平的通知》(湘民办发〔2010〕71号)精神,综合考虑我市农村居民基本生活费用、物价指数等因素,市人民政府决定从2011年1月1日起,将我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950元/年提高到1080元/年。
二○一一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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