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永州市市本级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南省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1-12-1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永州市市本级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永政办发〔2011〕6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市政府各委局、各直属机构:

《永州市市本级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永州市市本级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征收工作,规范基金使用管理,发挥基金促进城区专业蔬菜基地建设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管理法》、《湖南省城镇蔬菜基地管理条例》和《关于加快蔬菜产业发展保障市场供应的意见》(湘政发[2010]3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永州市中心城区城镇蔬菜基地及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工作。

第二条城镇蔬菜基地,是指经永州市人民政府根据蔬菜的需求状况批准划定的专用菜地,以及蔬菜科研、教学试验、示范和配套基础设施用地。

第三条蔬菜基地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划定,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以及基本农田保护范围。划定的城镇蔬菜基地由市、区人民政府蔬菜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造册,建立档案,同时交予同级财政、国土资源、规划城建部门备查。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蔬菜基地和改变蔬菜基地用途。严格控制征收蔬菜基地。因国家建设需要确需征收的,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申请办理有关手续,并依法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第五条永州市中心城市蔬菜基地规划内的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由市蔬菜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征收。实际操作可委托市、区土地管理部门代征代缴。市、区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每月5日前将上月所代征代缴的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全额汇入市财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帐户,再由市财政非税管理部门按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收入足额缴入市级金库,所需支出项目经市蔬菜行政管理部门商市财政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并报市政府审定后,按收入入库进度安排该项基金支出。对新菜地开建设基金征管经费,按照“核定收入计划、实行比例计提、超收适当奖励、年终结算核拨”的办法,即每年年初,由市财政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市人大通过的预算,分别下达该项基金的年度征收计划,年终根据收入计划完成情况安排征管工作经费,计划内按7%、超收部分按10%安排。

第六条用地单位在向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征收蔬菜基地前,应当征求市蔬菜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对未经市蔬菜行政管理部门同意的,土地管理部门不予审核。在土地管理部门报请批准用地申请前,用地单位应当依法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对未缴纳的,土地管理部门不予报批。

第七条征用蔬菜基地必须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土地管理部门在征用菜地时,应当及时报告市、区蔬菜行政管理部门,由蔬菜行政管理部门对蔬菜基地面积、应缴纳的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数额进行确认。土地管理部门对确认的数量和数额无异议后,应缴纳的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由蔬菜行政管理部门报市财政行政管理部门确认计入土地成本。

第八条对历年来各单位欠缴的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由市、区蔬菜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土资源、财政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依规进行追缴。

第九条新菜地开发基金征收标准按《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抓好“菜篮子工程”建设的通知》(湘政发〔1993〕25号)规定执行,每亩15000元。

乡、镇、村非居民住宅建设使用蔬菜基地的,减半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缓缴、减缴、免缴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对不按规定缴纳者,市蔬菜行政管理部门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条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纳入政府性基金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主要用于中心城区蔬菜基地规划范围内蔬菜基地的开发、建设和改造,蔬菜科研,蔬菜新品种、新技术引进、试验、示范和推广。

第十一条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拨付使用,实行项目管理。项目立项,由市蔬菜、财政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市政府发布的中心城区蔬菜基地建设总体规划,结合当年新蔬地开发建设基金征收到位及财政预算情况,提交项目建议书,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项目建设由项目实施单位严格按建议书设计的要求实施,不得随意变更建设内容。蔬菜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建设的进度和质量。

第十三条资金拨付。由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及要求,提出拨款申请,由市蔬菜、财政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办理资金支付手续。

第十四条凡列入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投资开发的项目必须实行验收。验收由市、区蔬菜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实施。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由蔬菜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项目实施单位限期整改,在限期内未认真整改的,不予安排新增资金,并调减现有投资规模。

第十五条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切实加强对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资金的,一经查实,责令整改,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各县、管理区的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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