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城镇非公有制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意见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城镇非公有制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意见
| 颁布单位:湖南省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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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8-0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城镇非公有制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意见(张政办发〔2013〕1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
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核心环节,也是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支持个人住房消费、提高城镇居民居住水平的重要保障。为了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社会覆盖面,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城镇非公有制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实施办法
(一)规范引导。各地在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过程中,要把城镇非公有制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纳入社会保障范畴予以积极引导,督促企业依法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单位和在职职工都应当承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义务。企业为在职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规定列入单位成本或者费用;在职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企业及其在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存储的住房公积金免缴个人所得税。
(二)分类管理。凡在我市城镇设立的中外合资、外商独资、民营、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都应当依法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正式投产、正常生产经营的城镇非公有制企业,年内都必须按规定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办理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和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并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改制后,应当及时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办理住房公积金单位变更手续,继续按时足额为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中断。如改制后中断缴存的,应当自本意见发布后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办理住房公积金补缴手续。
实行人事代理、劳务派遣或者临时聘用的用工单位,在与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时,应当明确劳务派遣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和承担方式;未明确的,被派遣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由劳务派遣企业缴存。企业新录用职工,也要按以上要求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
(三)灵活操作。单位要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包括符合中央、省、市规定的以货币形式发放给职工个人的全部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缴交比例为最低不低于工资总额的5%,最高不超过工资总额的12%。充分尊重企业和职工意见,统筹考虑企业经济承受能力,企业可以按照“低门槛、先进入、后调整、广覆盖”的原则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先易后难,可先在企业的管理人员和生产骨干范围内实施,分期分批,逐步扩大参建范围。
缴存确有困难的企业,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委员会讨论通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待单位经济好转时,再按规定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住房公积金。
城镇个体工商户、进城务工人员和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按照自愿原则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并实行随走随取,宽进宽出。
二、实行部门联动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能职责,分工协作,共同推进城镇非公有制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工作顺利开展。
工商部门在进行企业营业执照年检时,要督促企业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并积极动员民营企业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会员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
税务部门在办理税务登记和实施税收征管检查时,要督促企业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依法核减已缴住房公积金部分的税额。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养老保险参保人数和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数信息定期交换共享制度;积极协调处理涉及有关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维权工作,在劳动监察执法时协助做好住房公积金政策宣传工作;在劳动合同管理工作中将企业为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作为必备要件列入劳动合同,并进行检查和监督。
质监部门要与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建立机构代码信息交流反馈制度,并在办理组织机构代码登记、证书年检、变更机构代码证书时,将各企业是否按时缴存住房公积金作为登记、年检、变更审核的内容,主动征询企业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并记录其住房公积金缴存账号,对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企业督促其尽快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对相关企业进行资质管理时,要督促企业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
张家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将进区企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优惠政策列入招商引资项目内容,并指定部门或专职人员配合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协调区内各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经信、民政、人民银行等部门要加强信息共享,在推进企业发展过程中做好企业住房公积金归集工作;各商业承办银行要发挥与企业联系密切的优势,加强督促,积极参与推动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情况的检查,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对未按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及不按时缴存的企业,可以依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在媒体上曝光。
三、加强组织领导
市人民政府成立张家界市推进城镇非公有制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市人民政府分管住房公积金工作的副市长任组长,市人民政府协管住房公积金工作的副秘书长任副组长,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各区县人民政府要相应成立领导小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制定实施方案,扎实推进本行政区域内城镇非公有制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工作。市人民政府对各区县开展该项工作情况实施单项目标考核,具体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实施,对成绩突出的区县人民政府给予奖励,奖励资金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列支。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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