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设立市、区县两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有关事项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南省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1-09-2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设立市、区县两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张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和《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实际,市人民政府决定设立市、区县两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专门处理全市范围内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区县两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单位

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市委组织部、张家界军分区、市人社局、市政府法制办、市总工会、市财政局、市企业家协会等单位组成;区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区县委组织部和区县人社局、政府法制办、总工会、财政局、企业家协会等单位组成。市、区县两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对组成单位进行适当调整。

二、市、区县两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案件管辖范围

(一)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劳动人事争议:

1.市属(含张家界经济开发区)企业,中央、省直驻张企业,以及市属(含张家界经济开发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2.市属(含张家界经济开发区)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3.市属(含张家界经济开发区)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4.市属(含张家界经济开发区)社会团体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5.驻张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6.外商独资企业、港澳台独资企业和中方为市级单位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与劳动者发生的争议;

7.其它在全市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二)各区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本区县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劳动人事争议:

1.区县属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2.区县属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3.区县属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4.区县属社会团体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5.中方为区县级单位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与劳动者发生的争议;

6.区县范围内的其它劳动人事争议。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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