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通知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南省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张政办明电〔2010〕1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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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04-0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通知
张政办明电〔2010〕1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为推进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和保护农民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为了认真贯彻实施《调解仲裁法》,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通知》(湘政办明电〔2010〕3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调解仲裁在农村土地纠纷解决机制中的地位和作用,切实加强对贯彻实施《调解仲裁法》的组织领导。市、区县政府应成立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领导小组,及时研究解决土地纠纷调解仲裁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各级农村工作部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作为贯彻实施《调解仲裁法》的主管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沟通,整合资源,保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顺利进行。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落实《调解仲裁法》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仲裁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给予保障”的规定,将仲裁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各级信访部门及相关政府部门的信访机构对能通过仲裁途径依法解决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信访案件,应积极引导上访人向当地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当事人一方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向人民法院起诉。依法生效的调解、裁决结果,当事人申请执行的,由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依法执行。各级发改、公安、司法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切实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形成合力,加大对调解仲裁工作的指导,及时帮助解决调解仲裁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提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效率。
二、建立仲裁体系。市、区县要按照《调解仲裁法》的相关规定和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示范章程》的要求,建立乡村调解、市和区县仲裁、司法保障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全面推进调解仲裁工作。一是建立仲裁委员会。今年,各区县要依法成立由区县政府分管农业农村工作的副区县长任主任,政府办公室、法院、法制办、农办、农村经管局、林业局、国土资源局、司法局、信访局、妇联等单位负责人参加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农村经管局。仲裁委员会要做到“五有”,即有预算仲裁经费、有仲裁场所、有仲裁标志、有档案室、有印章,并制定仲裁章程,不断提高案件裁决质量和办理效率。仲裁庭要依法审理裁决纠纷案件。要加强基层仲裁队伍建设,做好仲裁员的聘任工作,将业务精通、作风正派、办事公正的有关部门代表、人民团体代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和法律、经济等相关专业人员聘任为仲裁员,进一步充实完善仲裁员队伍。二是加强仲裁制度建设。要建立一套仲裁员工作制度,制定一套工作流程,统一仲裁文书式样,严格仲裁程序,坚持公平正义。三是探索农村土地纠纷调解仲裁畅通机制。在充分发挥农村基层民主调解组织作用的同时,在乡镇设立农村土地纠纷调解仲裁分支机构,在村里聘请兼职仲裁联络员,探索完善村、乡镇和区县三级调解仲裁畅通机制,增强调解仲裁网络的覆盖率,促进仲裁委员会落实好以调为主、以裁为辅的原则,不断提高调解仲裁的成功率和农民群众的满意度。
三、开展法律培训。市、区县要将《调解仲裁法》列入普法计划和干部培训计划,提高广大公务人员依法行政水平。要积极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人员、仲裁机构组成人员和适合聘为仲裁员的人员的法律培训、轮训工作,建设一支能仲裁、会仲裁、仲好裁的高素质的仲裁队伍,提高整体业务水平,确保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顺利开展。
四、加大宣传力度。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类媒体,采取印制宣传标语、组织宣讲、印发学习宣传资料等群众喜闻乐见、通俗易懂的方式,进村入户,广泛宣传《调解仲裁法》以及农村土地承包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使广大农民群众学法、用法、守法,提高法律意识,营造依法调解仲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良好氛围。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一O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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