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2-06-2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长政发〔2012〕2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为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在服务“三农”和推动城乡一体化建设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0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0〕2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快推进供销合作社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建设

(一)加快发展农业生产资料现代经营服务网络。强化供销合作社农资经营储备、稳定市场价格、保障农产品生产稳定及质量安全的主渠道作用,加速现代农资连锁经营服务网络体系建设。“十二五”期间,重点建设好1个市级农资商品中心储备库、4个区县(市)农资储备配送中心、22个区域性农资配送站;市财政安排920万元,按新建、扩建不同性质分别制定验收标准和单位面积补贴标准,经验收合格后按标准给予补贴。市财政对区县(市)储备配送中心和区域性农资配送站建设给予的资金补贴,区县(市)财政要按市级补贴金额1︰1的比例进行资金配套。进一步完善淡季大化肥储备财政补贴制度,市、区县(市)两级财政要将补贴资金纳入预算,并逐步提高。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供销社企业利用现有设施承担化肥、农药、棉麻等重要物资的国家商业储备、救灾储备任务。

(二)加快发展农副产品现代购销加工服务网络。支持供销合作社与农民及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建立从基地到市场终端的农产品经营服务体系。供销合作社要对兴建、领办的农副产品批发市场进行提质改造;要加快推进“农超对接”,推动超市和专业合作社、生产基地、专业大户建立直接采购关系,使优质农产品直接进入终端市场;支持供销合作社大型饮食、生鲜市场等服务网络延伸至农村;支持供销合作社创办、领办、引办的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建立完善农产品仓储运输、冷链物流设施、检验检测、资金结算、信息服务系统。支持社办工业企业改造升级,扩大农产品加工规模,培育品牌企业和名牌产品,促进农产品加工增值,扩大销售。

(三)加快发展城乡日用消费品现代经营服务网络。在加大日用消费品物流配送设施建设力度的同时,“十二五”期间重点建设好40个城乡综合连锁超市,逐步形成区县(市)有配送中心、乡镇有综合超市、村组有便利店的连锁经营服务体系。建立商品质量可追溯系统,确保安全消费。鼓励供销合作社发挥“一店多能、一网多用”的优势,依法拓展图书、药品、通信器材、建材、家电、汽车、摩托车等业务经营范围。

(四)加快发展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服务网络。支持供销合作社发展再生资源产业,并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鼓励供销合作社建设回收、分拣和加工利用一体化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规范建设社区和村镇回收网点、专业化分拣中心、专业区域集散交易市场和综合利用处理基地。支持供销合作社依法开展废旧家电、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业务,有条件的县级供销合作社可建设废旧物资集散市场或再生资源综合利用处理基地,实现再生资源产业化经营、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对供销合作社再生资源集散市场和分拣加工基地建设中的土地使用、经营资质和环评审批等问题,规划、国土资源、商务、环保等部门要给予必要的扶持。

(五)加快发展烟花爆竹现代经营服务网络。支持供销社建设烟花爆竹物流交易中心,打造与全国主经销商及国外客商的对接平台,建设便捷的烟花爆竹出口通道。供销社要以物流交易中心为依托,整合资源,加大全市安全、规范的经营网点建设力度,逐步形成布局合理、规范有序、安全便捷、管理有效的烟花爆竹现代经营服务网络。安全监管、公安、工商、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加强对全市烟花爆竹市场的整顿和规范,严厉打击非法储存、运输和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

(六)提高服务网络经营管理水平。大力引进、创新经营模式,推广连锁经营,利用各种手段提高网络经营管理水平和综合效益。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科技等部门要加大对农村流通信息化商务平台建设的支持力度,支持供销合作社提升网络运行的信息化水平,建立规范的信息采集、整理、分析和发布制度,为企业、合作组织、农民提供市场信息、物流配送、网上交易、电子结算等综合服务,力争到“十二五”末,全市供销合作社系统及其经营网点基本实现电子信息化。

二、提升供销合作社农村综合服务功能

(一)加强农村综合服务。鼓励和支持供销合作社参与建设主体多元、功能齐全、便民惠民的农村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延伸服务领域。日用消费品便民店要围绕当地农民生活消费、文体娱乐、图书音像、医疗卫生、邮电通信、劳动就业等积极开展综合服务。各区县(市)政府要制定相关扶持政策,支持供销合作社农村社区综合服务网络建设,有效推进公共服务向农村延伸。发展改革、商务、农业、文广新、教育、体育、食品药品监管、卫生等部门要在农村农家书屋、文化服务、演艺惠民、学前教育、体育器材、卫生室、药店项目等方面给予支持。

(二)加强专业合作服务。供销合作社要充分发挥人才、网络、设施等优势,采取领办、参办、合办等多种方式,与广大农民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建成利益共同体。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开拓市场,组织合作社产品进超市、进社区、进交易市场,实现农副产品与消费市场的有效对接。

(三)加强行业协会服务。支持供销社加强行业协会建设,发挥协会信息优势,积极开展信息、维权、交流、咨询、培训等服务。在农资、烟花爆竹、再生资源、棉麻、茶叶、果品、蜂产品和畜产品等传统优势领域,重视发挥供销合作社系统行业协会在制定产业政策、行业规划、产品标准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三、加强供销合作社组织建设

(一)加强供销合作社自身建设。切实履行供销合作社对农资、再生资源、烟花爆竹等行业的业务管理和指导职能。区县(市)供销合作社要做好农村现代经营服务新体系的组织、规划、协调、服务和建设工作。参与制订粮食、生猪、棉麻、茶叶、蔬果等涉农行业产业化发展规划,以及重要农业生产资料、农副产品经营的组织、协调、管理。行使本级社有资产出资人代表职能,管理好社有资产。积极推行和探索多种有效形式,加快基层社重建和发展。做好基层供销合作社网点建设规划,合理调整建制,优化网点布局,改造建设一批辐射带动能力强的骨干基层社。推进合作办社,积极吸收社会经济组织改造基层社产权结构,大胆引进农村经纪人领办基层社。

(二)做大做强社属企业。支持供销合作社转变发展方式,创新社属企业经营机制,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培育一批主业突出、市场竞争力强、行业影响力大的社属龙头企业。对为农服务的龙头企业,供销合作社要保持控股地位。有条件的社有企业要积极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户结成紧密的利益关系,为生产者提供全方位服务,把更多的利润返还给农民。依托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加快建立水平较高的优质农产品基地,引导农民集约化、规模化生产。支持供销社企业创新融资方式,优化产权结构和产业布局,推进社属企业并购重组,组建企业集团,支持条件成熟的社属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对社有企业兼并、重组、联合过程中的资产、土地整合和过户,要简化手续,给予支持。农村物流发展、中小商贸企业发展、农业产业化和新型工业化等方面的专项资金要向供销合作社企业倾斜。对供销合作社直属企业带动力强、关联度高、成长性好、社会效益明显的重点新建项目,可比照农产品加工固定资产投资补贴的相关管理办法,财政部门给予适度扶持。发展改革部门要对供销社农资、烟花爆竹和农产品等物流项目的立项、申报等工作给予支持。科技部门要支持有条件的社属企业承担国家科研和农业成果转化项目。各级政府制定的支持国有企业、中小企业改革发展的优惠政策,供销社企业可比照执行。

四、加大对供销合作社工作的支持力度

(一)高度重视供销合作社发展。各区县(市)政府要从加强“三农”工作的战略高度重视供销合作社工作,把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纳入新农村建设和城乡统筹发展的总体部署,把“新网工程”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农村现代流通业发展的整体规划中。要通过改革发展,使供销合作社成为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骨干力量、农村现代流通的主导力量、农民专业合作的带动力量,把供销合作社真正办成为农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

(二)切实维护供销合作社合法权益。各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理事会是本级社集体财产和参股所属企业单位财产的所有权代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侵占、平调、处置、拆除、抵押其财产,不得随意改变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因城市建设、道路拓宽等需要拆迁或占用供销合作社资产的,应按政策予以补偿。供销合作社所属企业改制后的剩余资产属社有资产,由同级供销合作社代为行使所有权和管理权。

(三)加快解决供销合作社历史遗留问题。对2002年市财政局等八部门共同核复的供销合作社系统地方政策性财务挂账,各区县(市)政府要制定计划,尽快予以消化。支持供销合作社消化经营性财务挂账。支持金融机构加快处置供销社的金融债务,相关资产管理公司对历史形成的债务可优先供销合作社及所属企业回购。供销合作社使用的原国有划拨建设用地,经批准可采取出让、租赁方式处置,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优先用于支付供销合作社改革改制费用和改善农村流通基础设施建设,并享受有关税费优惠政策。比照国有企业相关政策,切实解决好供销合作社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住房保障等社会保险问题。对因体制转换及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等原因在改制前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各区县(市)政府要按照有关政策,逐步予以解决,确保供销合作社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维护社会稳定。

(四)加大公共财政和金融支持。市、区县(市)两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大资金扶持力度,采取以奖代补、贷款贴息和财政补助的方式,用于全市供销合作社系统发展农村现代流通服务体系及社属企业重点建设项目。对供销合作社争取到国家有关部委、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各级财政按上级财政部门要求予以配套支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办、农业、商务、民政等部门要支持供销合作社各类企业大力开展社会主义新农村示范基地建设、农民技能培训,并按规定给予必要的培训补贴。供销合作社企业改制过程中发生的契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要按照相关规定给予优先减免。积极争取银行监督管理机构支持县及县以上联合社参与组建融资性担保机构、资金互助社和村镇银行。金融机构要支持有条件的基层供销合作经济组织以其资产或社员联保的形式办理贷款担保手续。

(五)加强领导班子和人才队伍建设。支持全市各级供销合作社建立健全理事会、监事会机构,保持领导班子相对稳定,选拔政治素质高、懂经营、会管理的优秀人才充实领导班子。实施人才兴社战略,大力引进和培养各类经营管理与专业技术人才、农民经纪人和多技能农民。支持供销合作社干部学校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各类人员的技能培训,提高系统从业人员整体素质。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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