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湖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1-11-1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湖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发〔2011〕27号,以下简称《办法》)精神,加快全市水利建设步伐,提高防洪减灾和水资源配置能力,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办法》要求,建立水利建设基金,根据《办法》明确的资金来源、计提比例筹集基金到位。株洲市为湖南省重点防洪任务城市,市财政从城市维护建设税划转水利建设基金的比例为15%;县级有重点防洪任务和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城市包括:株洲县、醴陵市、攸县、茶陵县和炎陵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应从城市维护建设税中按不低于15%的比例划转水利建设基金。

二、水利建设基金的使用范围应严格按《办法》中明确的资金使用用途以及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水利项目执行。水利建设基金使用结构原则上按《办法》执行,但因实际需要,经同级政府批准,使用结构比例可以调整。

三、纳入水利建设基金支出预算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符合水利建设规划要求。项目实施前应按水利工程基本建设程序完善立项和可研、初设等前期工作审批手续,并由发展改革、财政和水行政主管部门三家联合下达投资计划;项目完工后应按水利部颁布的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履行验收手续。使用了中央、省财政资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上级另有规定的,按上级规定管理。

四、水利工程维护、应急度汛、水利项目前期工作、水利科技教育及水利信息化非固定资产投资部分,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商同级财政部门进行经费测算,经市政府批准后,纳入基金支出预算。

五、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年度水利建设基金支出预算和水利建设基金决算编制,其中基金支出预算编制与年度部门预算同期进行,决算编制于次年元月中旬前完成。

六、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筹集、拨付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擅自减征、缓征、免征,以及侵占、截留、挪用水利建设基金的单位或个人,依法依纪予以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七、各级财政、发展改革、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水利建设基金筹集、管理协调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切实加强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和使用管理。

八、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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