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株政办发〔2010〕2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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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08-3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株政办发〔2010〕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中央、省驻株各单位,各县以上企事业单位:
《关于全面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建设的若干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执行。
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关于全面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建设的若干意见
为全面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建设,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50号令,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精神,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重大意义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解决人民群众特别是中低收入群体住房困难,实现住有所居的重要民生制度。全面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建设,对于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改善城镇居民居住条件和提高住房消费能力,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各单位都要高度重视、积极参与、不断推进这一民生工程。
二、积极扩大覆盖面
(一)当前进一步贯彻执行《条例》的重点是强化归集,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覆盖面。根据《条例》规定,本市范围内的所有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均应缴存住房公积金。新设立的单位和新招收录用的职工都应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不得以任何理由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和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二)各县市区政府应加强工作指导,广泛动员,将建制任务层层落实,并制定考核、奖励措施。从2010年起,力争用2-3年时间,使70%以上的非公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五县(市)应力争在今年实现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率达到60%以上,三年内达到80%以上。目前缴存覆盖率较低的县(市),要加大工作力度,力争每年达到15%以上的增长。缴存覆盖率已达75%以上的县(市),其每年增幅应不低于5%。
(三)重点推进非公企业和经济组织住房公积金制度建设。依法经营是企业发展的根本,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法规的明确要求,因此各类非公企业和经济组织都应按《条例》的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凡已经正式投产、生产经营正常的非公企业和经济组织,都须在2010年年底内按时足额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四)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其他城镇单位的员工,凡实行人事代理和劳务派遣制度的,用工单位应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
(五)乡镇及乡镇教育、医疗卫生等财政供养单位应全面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尚未建立的,应于2010年底之前完成住房公积金登记开户并正常缴存。
三、严格规范缴存标准
(一)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应尽快达到按单位和个人各12%办理。缴存比例暂达不到12%的县(市),今年应不低于8%,明年应不低于10%,2012年应达到12%的标准进行缴存。企业和非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在5%-12%之间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经济效益较好的单位原则上应按10%以上的比例缴存。
(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包括符合中央和省、市规定的以货币形式发放给职工个人的全部工资、津贴、补贴、奖金。
(三)改制企业欠缴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应按有关政策为职工补缴;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将所欠的住房公积金优先清偿;改制重组企业要及时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重新登记,并足额为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四)各级财政部门要保障预算安排的住房公积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对足额到位有困难的县(市),要分轻重缓急,制定补缴计划,按比例逐步到位。
(五)所有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确保按月足额缴存,严禁挪用。
(六)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于每年6月30日前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并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次年需继续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的,须重新申报。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迟缴、停缴、少缴住房公积金。
四、切实加强行政执法
(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按照《条例》的规定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督促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对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汇缴金额和时限等情况严格审查,并重点查处单位恶意欠缴、截留、挪用职工住房公积金的违法行为。
(二)对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单位,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依据《条例》给予相应的处罚。
(三)对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真正形成强大合力
(一)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加强领导,明确目标,采取有效措施,妥善解决住房公积金制度建设中的重大问题。要将全面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纳入为民办实事的工作内容抓紧抓好。
(二)各部门要积极配合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建设。各级财政部门要将住房公积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劳动保障部门要将住房公积金纳入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予以明确;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将是否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纳入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年度审检内容;工商联要发挥桥梁纽带作用,积极督促非公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三)各有关部门要将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情况纳入对单位年度考核范围。对未依法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不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和法人代表在评先评优时原则上不予考虑。
(四)建立对县市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考核考评机制。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牵头,财政、审计、税务等有关部门配合,每年对各县市区住房公积金制度建设和管理情况进行考核检查,推动全市住房公积金制度建设的全面均衡发展。
(五)各新闻媒体要进一步运用多种平台广泛宣传住房公积金制度,努力营造全社会高度理解、各单位积极参与的良好工作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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