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株洲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黑名单管理制度》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南省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文号:
颁布日期:2012-10-2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株洲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黑名单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中心各科室、管理部:

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有效预防住房公积金违法违规行为,保障资金安全,促进住房公积金业务诚信、健康发展,现将《株洲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黑名单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株洲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黑名单管理制度

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2年10月29日

附件:

株洲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黑名单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保障资金安全,促进住房公积金业务诚信、健康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黑名单”是指通过非诚信手段,违法违规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的缴存人名单,黑名单管理制度是指对被列入黑名单内的缴存人进行住房公积金业务限制及依法惩戒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各县、市、区提供虚假资料违法违规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业务的申请人、共同借款人(配偶)、共同还款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以下统称“申请人”)。

提供虚假资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虚假个人身份证明、户口证明

(二)虚假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未婚证明)

(三)虚假购房合同、二手房买卖协议、租赁合同、房产权证、契税凭证、购房备案证明、无房证明等

(四)虚假个人信用报告

(五)其他虚假申请资料

第四条个人账户“黑名单”的建立遵循客观公正、及时准确、依法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个人账户“黑名单”管理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受理审核岗信息录入。

业务受理、审核或稽核过程中,发现疑似提供虚假资料违法违规情况的,由受理、审核或稽核人员告知申请人黑名单制度相关内容及陈述申辩权利,将申请人姓名、单位、身份证号、公积金账号、违法违规行为、联系方式等信息录入限制帐户,同时留存申请人资料待查。

进入限制帐户的申请人在资料审核期内无法在其他管理部办理公积金业务。

(二)管理部主任审核

由管理部主任负责组织对限制账户申请人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有关部门提供书面证明确属虚假资料的,被录入信息申请人由限制账户确认进入黑名单帐户,非虚假资料的,及时解除账户限制。

提取资料审核期为三个工作日,贷款资料审核期为十个工作日,事后稽核发现的提取、贷款资料审核期为十个工作日,审核结束时应及时告知申请人审查结果、处理决定及据以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

在审核期内管理部主任应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三)政策法规科汇总公布

1.立卷存档:管理部对确认进入黑名单帐户申请人的虚假资料及证明原件,五个工作日内交中心政策法规科统一立卷存档管理

2.书面告知:政策法规科在收到档案资料五个工作日内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审查结果、处理决定及据以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行政复议诉讼权。

3.名单汇总:政策法规科对已收书面资料的黑名单账户信息进行汇总生成名单。

4.对外公布:每年6月30日、12月30日两次对已生成的黑名单通过中心网站公布,加强监督。

第六条对被列入“黑名单”的申请人,实施以下措施:

(一)通报其所在单位,并依据第五条规定通过中心网站公布。

(二)限制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

1.一年内不予批准住房公积金非销户提取申请;

2.五年内不予批准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

限制期从确认进入黑名单之日起计算,再次发生违法违规情形的,限制期中断重新计算。

(三)经事后发现违法违规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的,除列入“黑名单”外,责令退回提取资金或解除委托贷款合同,提前偿还全部借款本息并承担全部经济损失。

(四)涉及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假冒他人签名等违法行为的,将依法追究行政、刑事责任。

第七条将本制度涉及缴存人切身权益条款作为住房公积金业务申请人诚信承诺内容列入提取审批表及贷款申请表醒目位置,确保申请人充分知晓。

第八条被列入黑名单的申请人若有异议,有权向中心政策法规科申诉申请复查;有权向中心稽核监察科投诉工作人员处理过程中侵害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法提起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

第九条中心工作人员徇私隐瞒违法违规行为的,由中心纪检监察部门进行查处,涉及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检察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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