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一批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

颁布单位:吉林省人民政府文号:吉政发〔2016〕3号
颁布日期:2016-02-0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一批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

吉政发〔2016〕3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总体部署和要求,规范与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行为,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省政府决定取消18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保留30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凡未纳入保留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不得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落实工作,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行政审批质量和效率。要制定完善中介服务的规范和标准,指导监督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建立服务承诺、限时办结、执业公示、一次性告知、执业记录等相关制度,规范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细化服务项目、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营造公平竞争、破除垄断、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附件:1.取消的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不含投资领域)目录

2.保留的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不含投资领域)目录

http://www.jl.gov.cn/xxgk/zc/zffw/szfwj/jzf/201602/t20160223_2160237.html

吉林省人民政府

2016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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