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分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分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吉林省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白政办发〔2010〕3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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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12-0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分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白政办发〔2010〕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白城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分类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白城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
分类管理暂行办法
为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提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努力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原则
根据“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尊重客观、实事求是,坚持标准、严格把关,统一领导、分级实施”的要求,在对全市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确定其安全生产分类管理等级,按照不同的等级实施相应频次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努力提升安全监管效能和监管水平,有效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标准和分类
A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基础工作扎实,安全生产保障措施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水平较高,近三年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已通过省级安全生产管理标准化考核。
B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尚可,安全生产保障措施基本落实,有一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近两年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已通过市级安全生产管理标准化考核。
C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基础工作薄弱,安全生产保障措施落实不到位,安全生产管理水平较差,年内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已通过低级安全生产管理标准化考核。
D类安全生产经营单位。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或未通过安全生产管理标准化考核,或者有下列否决项之一的:一是存在重大隐患的;二是需停业整顿或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三、分类管理
A类生产经营单位作为一般监督检查对象,以企业自主管理为主,原则上每年安排检查次数不超过2次;
B类生产经营单位作为主要监督检查对象,每半年至少安排1次检查;
C类生产经营单位作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每季度安排检查次数不少于1次;
D类生产经营单位一经确认即给予责令停工整顿或者提交上级主管部门暂扣直至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具体要求及措施
(一)夯实工作基础。按照“一企一档”原则,建立全市企业安全生产基础档案,基础档案的内容包括:单位基本情况,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记录、历次监督检查记录等。在此基础上,建立基层安全监管“五个一”制度。即“一张安全生产分类管理表、一张监管企业分布图、一套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一套安全生产台账、一个企业基础数据库”,提高安全生产工作规范化程度。
(二)实施动态管理。对企业的安全生产等级实行动态管理。各级行政执法人员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要做好检查记录并当场予以纠正或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要按规定作出处罚决定,促使企业提高安全生产状况等级。对放松基础工作、基本条件达不到要求、管理水平下滑的单位,应及时降低其安全生产状况等级。通过努力,最终达到提高A类、压缩B类、减少C类、消灭D类的目标。
(三)强化激励机制。要综合运用经济、行政、法律手段,对A类企业从政治上予以关心,在各类评先选优、人大代表推荐、政协委员提名方面优先考虑;从经济上,在银行授信、工伤保险、责任保险等方面给予一定优惠政策。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则坚决依法追究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行政责任、经济责任。通过对A类企业激励调动,对B类企业巩固提高,对C类企业重点整治,对D类企业责令停产停业的动态监管,使全市企业的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
(四)严格落实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企业分类管理主体责任,扎实推进分类管理机制的有效实施。要重视培养和发现典型,通过典型引路进一步调动和激发各地、各部门和企业的积极性,形成上下联动、合力推进的良好局面。
(五)加大督查力度。为确保企业分类管理机制的实施,成立白城市企业分类管理工作推进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安监局局长何绍杰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市安监局副局长王明军、翟景文同志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办公室主任由监管科科长李庆才同志担任,具体负责企业分类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领导小组要定期深入各地、各部门和企业监督指导企业分类管理实施情况,确保此项工作能够规范有序进行。
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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