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招商引资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招商引资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吉林省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白政办发〔2010〕1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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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08-1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招商引资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白政办发〔2010〕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白城市招商引资工作考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白城市招商引资工作考核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落实招商引资目标责任,调动各地、各部门招商引资工作积极性,鼓励引进资金,引进项目,突出引进工业项目和农业产业化项目,推进全市招商引资工作,切实保证全市招商引资目标任务顺利完成,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县(市、区)、开发区(园区)及承担招商引资任务的市直、中省直部门。
二、考核内容
年度招商引资指标完成情况。
(一)招商引资项目考核认定。
招商引资项目认定执行《白城市招商项目界定办法》(白发〔2004〕2号)。
(二)招商引资到位资金考核确认。
招商引资到位资金确认执行《白城市招商引资到位资金确认办法》(白发〔2004〕2号)。同时,补充下列内容。
招商项目引资额一律以年度内实际到位资金或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统计。省和国家安排的无偿建设资金,国家、省政策性投入资金和行政事业拨款只认定为部门完成招商引资任务,不参加评比奖励。市直、中省直部门职责范围内争取到国家和省计划外资金,按权重系数计算本部门到位资金。
三、考核方法
市招商引资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招商引资考核工作。
(一)考核程序。
市直、中省直部门考核程序。对引进的招商引资项目,引资单位在项目开(复)工一个月内,到市招商引资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填报《招商引资项目开(复)工统计表》,并提供营业执照、投资者身份证明及投资合同(协议)等资料,且每月向市招商引资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一次招商项目到位资金证明材料。市招商引资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季度对备案登记的项目资金到位情况进行检查核实,并通报检查核实结果。
县(市、区)、开发区(园区)考核程序。依据考核内容,年底前实地考核认定。
(二)考核方式。
1.投资者认定:一是考核投资者投资身份,包括营业执照、税务登记、投资者身份证、投资合同(协议)等。二是检查投资者投资证明,包括验资报告、评估报告、银行汇票及固定资产投资凭证和无形资产出资证明等。三是实地踏查项目现场。
2.引资者认定:检查引资单位与外来投资者签订的引资合同(协议)。两个以上单位引进同一个项目,须签订共同引资合同(协议),提前到市招商引资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同一个项目最多认定三个引资单位。
3.投资凭证认定:投资者通过银行结算的,以银行票据为准。投资者以现金结算的,以正式发票为准。以设备、物资实物形式投资的,以订购合同及证明设备、物资价值材料为准。
4.到位资金确认:使用不同的权重系数对项目到位资金予以确认。当年工业项目(农业产业化项目)到位资金,乘以权重系数1.3予以确认;商贸流通项目(金融保险、餐饮娱乐项目)到位资金,乘以权重系数0.8予以确认;当年争取计划外资金,乘以权重系数0.8予以确认;交通运输项目到位资金,乘以权重系数0.5予以确认;房地产开发项目到位资金,乘以权重系数0.3予以确认;其他项目按实际到位资金予以确认。
四、兑现奖励
市招商引资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年终将考核认定的定量结果,依据《2010年招商引资奖励办法》(白招商引资〔2010〕11号),评定出奖励档次、奖励名额和奖励金额,提交市委、市政府审定,兑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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