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熟市养老机构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常政办发〔2015〕111号
颁布日期:2015-08-0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熟市养老机构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碧溪新区(街道办事处),常熟经济技术开发区、常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南街道办事处),服装城,虞山尚湖旅游度假区(虞山林场),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经研究,现将《常熟市养老机构安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8月1日

常熟市养老机构安全管理办法

为切实加强养老机构安全管理,确保养老机构安全运营,维护和保障入住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政部《关于发布养老机构安全管理行业标准的公告》(民政部公告第244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养老机构安全管理现状,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类养老机构。养老机构的设立,必须符合民政、卫生计生及消防部门设定的基本条件,严格执行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章。各养老机构是本单位及入住老年人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承担防火、防盗、防食物中毒、防暴力伤害及确保房屋结构、设施设备使用安全等安全工作的法律责任。养老机构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

一、组织领导

市成立养老机构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市政府办、民政局、公安局、安监局、卫计委、人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住建局、消防大队等职能部门为成员单位,负责组织对全市养老机构安全管理工作联合检查协调和长效监督管理。

二、实施原则

(一)主体原则。各养老机构是安全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安全意识和能力建设,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根据安全管理的工作要求,独立自主、积极主动、富有成效地开展工作,努力实现养老机构安全管理的常态化。

(二)属地原则。各养老机构的属地党委政府,要切实担负起属地监管责任,建立组织机构,明确职权职责,形成工作长效机制,要加强过程监督、注重结果考核、推动责任落实,有效防范和遏制各类安全事故发生。

(三)联合原则。各养老机构安全管理涉及部门多、监管项目多,相关单位和部门要相互配合,定期开展联合检查,努力实现安全管理的制度化。各职能部门要根据自身的工作职责和专业特点,积极履行本单位、本部门的监督管理和服务指导职能,努力实现安全管理的专业化。

三、职责分工

市政府办负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对各养老机构开展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对各养老机构进行行业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协同各职能部门落实养老机构各项安全管理检查工作,及时督促整改安全隐患。

市公安局负责养老机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措施的督促检查,指导养老机构制定防恐、防爆预案。

市卫计委负责养老护理院和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的准入和医护人员执业管理工作。

市人社局负责养老机构社会保险服务的政策指导,做好内设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联网结算工作;做好养老机构规范用工政策的监督。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养老机构食品安全管理的培训、检查和监督;负责对养老机构内餐饮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持证检查;负责对养老机构使用的药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开展特种设备使用等的指导和督查。

市消防大队负责对养老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依法开展养老机构消防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落实消防责任,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市住建局负责加强对养老机构房屋使用安全的监督检查。

市安监局负责对养老机构安全管理制度及措施的检查和监督。

各镇(街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具体做好区域内养老机构的安全管理与安全防范工作,积极协同各职能部门开展各项安全管理与专项检查,落实责任人员,明确工作重点,确保辖区内养老服务机构安全、有序运行。

四、安全目标

(一)人身安全

1.养老机构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建立相应的人身安全、卫生防疫管理制度。

2.养老机构应当选用满足安全要求的房屋,并按照设计和用途合理使用房屋,保障房屋结构的整体性、抗震性和安全性。

3.养老机构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养老设施建筑设计标准》,并定期进行检测、维护,对早期开办、消防设施不达标的应及时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能达到消防要求的,由职能部门予以查处。

4.重视对住养老人的心理教育疏导,及时了解和掌握住养老人的异常思想情绪和行为举止,帮助老人消除心理障碍,防止自杀、自残等情况发生。

5.冬季做好防寒保暖工作,夏季做好防暑降温工作。

6.养老机构严禁招收患严重传染病、精神病的老人。要建立传染病疫情管理制度,做好季节性传染病的预防工作,发现院内老人患有传染病及疑似传染病应及时隔离,对人员活动场所进行彻底、全面消毒,并报告卫生防疫部门。

(二)医药安全

1.内设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按执业范围依法行医,做好消毒隔离工作,规范医疗废弃物和医疗废水的处置。

2.应严格执行药政管理制度,禁用霉变、过期、失效、淘汰药品;院内自备或住养人员自带的各类药品应有专人保管,严格按医嘱用药。

(三)食品安全

1.养老机构应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2.食品原料新鲜,来源渠道正规,膳食烧熟煮透,膳食从烧熟至使用的时间控制在2小时内。

3.应建立膳食留样制度,留样时间不少于48小时。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00克,配置二次加热保温设施、饭菜分装地点等,并做好索证索票登记。

4.厨房工作人员必须取得有效的健康合格证,一旦出现腹痛、腹泻、上呼吸道感染、手部伤口等症状必须立即离岗。

5.餐饮具应按时消毒,并达到卫生标准。

6.根据不同季节做好生活环境清洁消毒和疾病防治工作。

(四)消防安全

1.养老机构应依法取得消防安全合格证(意见书);完善消防工作责任制,明确消防安全负责人,根据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开展各项工作。

2.养老机构内消防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必须保持畅通,从业人员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防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

3.消防安全管理员(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及特殊工种(电工等)应参加专业培训,取得专业机构颁发的证书。

4.对院内员工每半年组织不少于一次的培训,使员工懂基本消防常识、懂消防设施器材使用方法、懂逃生自救技能等。

5.消防内部管理台账完善,消防活动开展记录完整、设施设备检查记录完整、消防安全巡查记录完整。

6.消防设施、设备应确保完好有效,并由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消防安全评估。

五、安全措施

(一)加强制度建设,规范服务流程。各养老机构要进一步完善各项规章制度,明确工作目标和责任主体,着力抓好各项制度落实。

1.登记制度。一是对出入养老机构的老人、家属和员工要认真做好登记工作;对住养老人要建立严格的请销假审批制度,准确掌握外出老人的情况,对不按时返回的要按预定方案予以查找;二是要认真做好食品、药品等采购的登记工作,确保老年人的安全;三是做好来人访客、车辆出入登记。

2.值班制度。严格执行院领导和医护人员24小时值班制度,及时了解和掌握院内的各种情况;认真做好每天一次的交接班制度,做到管理情况明,老人动态明,重点工作明。

3.检查制度。按照各自的工作分工,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清洁卫生、食品安全、防台防汛等检查,做到巡查不间断、督促不间断、服务不间断;着力在检查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4.演练制度。每年不少于组织一次反恐防暴、消防安全、火灾疏散、老人走失找寻等预案的演练,熟悉各类工作预案的内容与要求,确保事故救援工作有序开展,提高风险防范的整体保障水平。

(二)加强人防技防,落实防范措施。养老机构是高危群体集中居住的区域,也是容易引发事故和案件的场所,必须加强安全防范,着力规避养老机构的运作风险,增强老年人的安全系数。

1.落实人防。建立专业安保队伍(男55岁以下、女50岁以下,且有上岗证),落实双人双岗等措施,进一步强化养老机构的第一道看护防线;落实出入登记制度和巡查制度;维护单位内部的治安秩序,制止发生在本单位的违法行为;督促落实单位内部治安防范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确保设施正常运行;配备防暴器材。

2.强化技防。要在技防上加大投入力度,各养老机构要在大门口、财务室、图书室内及出入口、档案室内出入口、宿舍、办公楼入口、楼梯通道、休息室等其他主要通道、活动场所以及食堂果蔬菜交接、操作间、熟食间、分食(菜)处、停车场(含非机动车集中停车处)及监控室(安防中心)等部位设置监控点。配置的高清摄像机不低于130万像素,且带有补光功能,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财务室等重点部位要安装入侵报警系统。

3.注重物防。对“三门(院门、房门、食堂门)、一箱、一室”等重点部位要进行加固并落实责任看护,养老机构周边建围墙或栅栏式防护设施;养老机构人员出入口安装道闸或电动伸缩门,在主要出入口设置机动车辆减速装置;养老机构财务室、图书室、档案室、食堂、宿舍等重点部位应安装防盗安全门、防盗栏(宿舍的防盗栅要有栅间不大于12CM的限宽式装置);养老机构内部高层阳台和平台、水池、楼梯等易发生坠落、溺水、挤踏等事故的场所、部位设置相应的防护栅栏、防护栅栏不低于110CM,根据内部具体情况对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场所、部位设置相应的实体防护设施。确保住养老人的人身安全生活环境不受外界的干扰,提高住养老人的晚年生活质量。

(三)加强宣传教育,深化综合防范。坚持教育的经常性、专业性和针对性,不断提高综合防范能力。

1.工作人员教育。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开展以安全防范为重点的教育,培养员工法制观念,熟悉各类预案和处置办法,着力增强安全防范意识。

2.入住老人教育。通过印发安全防范宣传册,播放安全教育片等形式多样的教育,不断增强老年人的自我防范意识,提高自卫和自救能力。

六、责任追究

对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养老机构,由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予以警告;逾期不改的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对因管理不力造成入住老年人人身伤亡等重大事故的相关责任人,要实行严肃的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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