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市级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常政办发〔2015〕51号
颁布日期:2015-04-1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市级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常政办发〔2015〕51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常州市市级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4月10日

常州市市级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提高财政风险应对能力,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保证市本级预算平稳运行,加强财政结余、超收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是指由市政府设立,从规定范围内筹集,用于调节我市本级财政预算平稳运行的预算储备资金。

第三条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由市财政部门按规定进行归集,并按照规定批准程序拨付和监管。

第四条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来源和筹集:

(一)一般公共预算超收收入;

(二)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净结余;

(三)收回的一般公共预算经费结余;

(四)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收入。

第五条市财政局根据预算执行年度财政收支平衡情况,提出增加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实行。

第六条市级预算稳定调节基金主要用于:

(一)弥补一般公共预算编制的收支缺口;

(二)弥补年度预算执行终了,因收入短收形成的收支缺口;

(三)市政府决定的重大支出事项。

第七条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编制年初预算时,可与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统筹安排使用;年度执行中动用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安排支出的,按财政预算追加程序报市政府审批并经市人大常委会同意后执行。

第八条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有关科目设置及核算按《财政部关于应发未发国债和预算稳定调节基金会计核算的通知》(财库〔2007〕117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收支情况要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

第十条市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加强对预算稳定调节基金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一条各辖市、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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