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鼓励发展城区农副产品直销店的意见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鼓励发展城区农副产品直销店的意见
| 颁布单位: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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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1-06-2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鼓励发展城区农副产品直销店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减少流通环节,稳定“菜篮子”价格,促进农民增收,保障居民生活,经市政府同意,现就鼓励发展我市城区农副产品直销店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遵循市场经济规律,通过政府引导、政策扶持,坚持自主、自愿和市场运作原则,实施奖励政策,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进城开店直销农副产品,增加菜农收入,减少居民支出,稳定“菜篮子”价格。
二、目标任务
2011年全市县、区(含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城区以上建立农副产品直销商店不少于11家。其中,清河区、清浦区各不少于2家,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淮阴区、楚州区、涟水县、洪泽县、金湖县、盱眙县各不少于1家。
三、资质条件
(一)经营面积100平方米以上。
(二)以低于市场20%左右价格销售。
(三)实行明码实价。
(四)在价格发生异常波动时,按照协议履行稳价惠民义务。
(五)按时保质完成农副产品价格监测任务。
(六)经营的农副产品符合质量安全标准。
四、奖励政策
(一)实行绿色通道政策。对运输鲜活农产品及加工品车辆继续实行“绿色通道”政策,免收所有公路通行费。
(二)实行价格优惠政策。对直销商店及冷藏设施的用电实行与非普工业用电同价、用水实行与居民生活用水同价政策。
(三)实行开办奖励政策。凡在我市城区开办直销商店,符合本意见规定的条件,并取得当地价格主管部门认定的,市政府给予各县(区)政府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为每店6万元,超过任务部分每店加奖3万元。各县(区)可根据实际,自行确定奖励标准。
(四)实行差价奖励政策。当农副产品价格发生异常波动时,按政府要求组织调运并按规定价格投放市场的,由各级政府根据差价和销售量对农副产品直销店给予奖励。
五、建立价格调节基金
市政府今年安排1000万元,作为市级价格调节基金的启动资金,以后每年安排600万元价格调节基金。各县(区)从今年起每年安排价格调节基金不少于200万元。价格调节基金的具体使用管理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价规〔2011〕3号)执行。
六、组织领导
(一)明确工作职责。各县(区)稳定价格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发展城区农副产品直销店的组织实施,定期召开市场价格调控联席会议,将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规范经营行为。各县(区)价格主管部门要与直销商店签订《农副产品直销商店建设协议书》,以契约方式约定双方责、权、利。
(三)完善监测制度。各县(区)价格监测部门要定期开展农副产品监测,加强直销商店资质条件的审核认定,完善直销商店准入、退出、价格、质量检验等各项制度。
(四)严格目标考核。各县(区)政府、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直销商店规划、场所、优惠、奖励和价格等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监测。今年10月底前,市稳定价格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领导小组对各县(区)直销商店建设情况进行考核验收。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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