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水利建设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水利建设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11-0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水利建设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委、办、局:
《淮安市水利建设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淮安市水利建设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
为切实推进全市水利改革发展,加快水利现代化建设步伐,建立稳定增长的水利投入机制,根据《省政府关于水利建设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苏政发〔2011〕66号)和《中共淮安市委、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保障全面小康社会建设的意见》(淮发〔2011〕1号)的精神,按照“建立水利建设基金,收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的要求,结合淮安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金征收时间
从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二、基金来源
水利建设基金实行市、县(区)分级筹集,主要有以下几项来源:
(一)市、县(区)级收取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提取3%;
(二)市、县(区)级收取的防洪保安资金;
(三)省返还市、县(区)的农业重点开发资金,用于水利部分不低于30%;
(四)从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出不少于15%的资金用于城市防洪和水源工程建设;
(五)市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政府性基金和其他收费项目提取部分。
三、基金使用范围
市、县(区)对水利建设基金实行分级使用,重点用于:
(一)流域性工程和区域性工程地方资金配套;
(二)用于流域骨干河流、中小河流、湖泊治理;
(三)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配套;
(四)泵站改造;
(五)城市防洪、排涝设施建设维修和运行管理;
(六)重点水土流失防治工程建设;
(七)农村饮水安全和灌区节水改造工程建设配套;
(八)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和更新改造;
(九)防汛应急度汛工程;
(十)其他经政府批准的水利工程项目。
在市、县(区)各级水利建设基金中,都要划出不少于10%比例的资金,专项用于水利工程维护管理,切实改变重建轻管现象。
四、基金管理
(一)水利建设基金属政府性基金,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征收,收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使用。
(二)基金预算编制。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利建设规划,编制年度水利建设基金支出预算,经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安排使用。
(三)各级人民政府对此要高度重视,加强对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确保基金足额征收、管严用好,充分发挥效益。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不得减征、缓征、停征或者侵占、截留、挪用水利建设基金。
(四)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水利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统计报告制度,每年向同级人民政府作出专门报告。各级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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