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市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规范整顿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4-09-1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市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规范整顿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规范发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4〕61号)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规范整顿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定义、范围和发展原则

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是指农村地区以资金互助、信用合作为名义或主要形式开展经营活动的各类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主要有三类:一是依据《连云港市农民资金互助专业合作社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连委办发〔2012〕72号)文件规定设立或经地方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包括乡镇政府)批准成立的各类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以下简称第一类组织)。二是依据《江苏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成立的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组织(以下简称第二类组织)。三是未经任何部门审批成立的各类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或农民信用合作组织(以下简称第三类)。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必须坚持社员制、封闭性原则,按照对内不对外、吸股不吸储、分红不分息、风险可掌控的要求,开展资金互助,服务“三农”发展,严禁对外吸储放贷,严禁支付固定回报,严禁投向非农行业企业。

二、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牵头,谁审批、谁负责”的要求落实监督指导职责

各县区、各单位要切实履行对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监管职责。各县区人民政府作为监管主体,应明确相关部门负责日常监管和规范发展工作,建立健全地方金融管理部门与审批部门协同监管机制。各审批部门牵头规范整顿和监管第一类组织,以县区为单位建立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规章制度、监管指标和业务监管系统。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牵头负责规范整顿和监管第二类组织。各县区政府明确牵头部门,整合工商、公安、农工办(农水局)、金融办、人民银行等部门联合规范整顿第三类组织。

三、审慎稳妥开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规范整顿工作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县区、工商、民政部门要暂停审批新设、登记注册各类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10月24日前,各县区要完成对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摸底排查工作,准确掌握辖区内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基本情况。12月15前,各县区要完成对辖区内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进行规范整顿工作。对第一类组织属于制度不健全、运作不规范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存在高息揽储、非法借贷等行为的,要取消其资金互助资质。对于第二类组织,章程不健全、信用合作不规范的,要责令限期整改规范;违背《江苏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规定,借农民专业合作社名义,从事吸储放贷的,要取消其信用合作业务资质。对于第三类组织,要区分情况,妥善处理,凡是遵循信用合作基本原则、运作比较规范、成员反映良好的,经牵头管理部门批准可继续经营或开展信用合作和资金互助合作业务;凡是违反信用合作基本原则涉嫌非法集资的,要结合当前全市开展的打击非法集资整治金融环境工作进行清理整顿,对涉嫌严重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各类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不得使用“中国信合”标志,并不得在对外宣传中使用易与“农村信用社”相混淆的名称字号。

四、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全市新型农村金融合作组织规范整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成员单位包括市委农工办、市金融办、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民政局、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连云港银监分局等。各县区要成立相应组织协调机构,加强统一领导,明确责任部门,制订工作方案,审慎稳妥开展规范整顿工作。摸底排查阶段工作结束后,各县区要在10月24日前向市委农工办、市金融办分别报送本地区新型农村合作组织发展情况调查报告和信息汇总表(见附件1、附件2);12月15日前向市委农工办、市政府金融办分别报送本地区三类新型农村合作组织整顿报告和信息汇总表。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市委农工办:朱新山85480625

市政府金融办:贾宗林85820090

附件:1.第一类、第三类组织基本信息汇总表

2.第二类组织基本信息汇总表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16日

附件下载:附件.doc

http://xxgk.lyg.gov.cn/xxgk/jcms_files/jcms1/web111/site/zfxxgk/download/downfile.jsp?filename=141014120652526.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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