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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09年度基本养老金计发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苏省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文号:宁劳社险〔2009〕5号 |
|---|---|
| 颁布日期:2009-05-1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转发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09年度基本养老金计发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宁劳社险〔2009〕5号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主管局(公司、集团),各有关单位:
现将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关于2009年度基本养老金计发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劳社险[2009]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ОО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关于2009年度基本养老金计发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按照《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36号,以下简称《规定》)关于新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在五年内分步过渡到位的有关规定,现就2009年度办理退休、退职人员计发基本养老金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期间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计算基础养老金使用的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639元;计算最低缴费系数使用的缴费基准数为1583元。
二、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期间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按《规定》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一条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以及按《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计发的生活费,高于按原办法计发数额的,基本养老金高出不足390元、生活费高出不足300元的部分,按实发给,不计入规定的70%的封顶基数。
三、参保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前按照规定推算的储存额,在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期间的年利率按7.8%计算。
二OO九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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