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09年度基本养老金计发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苏省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号:宁劳社险〔2009〕5号
颁布日期:2009-05-1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转发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09年度基本养老金计发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宁劳社险〔2009〕5号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主管局(公司、集团),各有关单位:

现将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关于2009年度基本养老金计发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劳社险[2009]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ОО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关于2009年度基本养老金计发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按照《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36号,以下简称《规定》)关于新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在五年内分步过渡到位的有关规定,现就2009年度办理退休、退职人员计发基本养老金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期间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计算基础养老金使用的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639元;计算最低缴费系数使用的缴费基准数为1583元。

二、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期间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按《规定》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一条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以及按《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计发的生活费,高于按原办法计发数额的,基本养老金高出不足390元、生活费高出不足300元的部分,按实发给,不计入规定的70%的封顶基数。

三、参保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前按照规定推算的储存额,在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期间的年利率按7.8%计算。

二OO九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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